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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石城县政府公报(第1期)

政府公报2021第1期

来源:石城县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1-04-03 16:01:05

政府公报2021第一期


县政府文件

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

打击道路运输市场非法营运行为的通告

石府发〔2021〕1号     2021年3月5日

为进一步加大非法营运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道路运输市场正常秩序,有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道路运输市场非法营运行为的紧急通知》(赣市府办电〔2021〕2号)精神和县情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是未取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包括班线运输、巡游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使用营转非客车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均为“非法营运行为”。

二、凡是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予以查处。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微信、QQ拼车群或网站发布拼车信息;一经查实,依法对平台负责人、编辑人员和私自发布揽客信息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的相关人员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实施揽客、拉客等非法营运活动。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非法营运提供便利,凡是为非法营运传递信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窝藏、包庇、转移赃款赃物,阻碍公务执法的,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者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七、广大人民群众和各乡镇、部门、单位干部职工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执法部门工作,自觉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营运行为的,应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电话:0797—7180513)、如实提供非法营运线索与证据,共同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此件主动公开)

石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李国栋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石府字〔2021〕2号     2021年2月18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决定:

李国栋同志任县司法局高田司法所所长;

伍伟同志任县司法局大由司法所所长;

任职时间自2019年11月起计算。

                    

(此件主动公开)

石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吴浩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石府字〔2021〕3号     2021年4月12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

吴浩同志任县司法局木兰司法所所长(考核期一年);

李方春同志任县司法局赣江源司法所所长(考核期一年);

免去陈先明同志的县防震减灾局副局长职务。

(此件主动公开)

县政府办文件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石城

赣江源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府办发〔2021〕1号         2021年1月29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石城赣江源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石城赣江源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石城赣江源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赣江源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林湿发〔2017〕150号)、《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赣江源国家湿地公园是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原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以永续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自北向南贯穿高田镇、丰山乡、琴江镇、横江镇、赣江源镇、屏山镇、大由乡等7个乡镇,规划总面积1254.6公顷,其中湿地面积982.1公顷,湿地率78.3%。

第三条  在赣江源国家湿地公园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  赣江源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原则。

第五条  赣江源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六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赣江源国家湿地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赣江源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湿地公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赣江源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湿地修复与保护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二)宣传贯彻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并实施湿地保护和管理的各项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等执法监督。

(三)负责赣江源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规划与建设等工作,按照《江西石城赣江源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参与赣江源国家湿地公园内建设内容的预审工作。

(四)组织实施赣江源国家湿地公园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赣江源国家公园湿地保护、管理、监测档案。

(五)负责开展赣江源国家湿地公园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教育、科研等方面的工作和活动。

(六)负责赣江源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基础设施管理、环境整治等工作。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赣江源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和建设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总体规划》是赣江源国家湿地公园规划、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严格遵守。

第九条  《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因保护和管理工作需要对《总体规划》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经批准在赣江源国家湿地公园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湿地生态环境,维护湿地资源安全。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如有造成破坏的,应及时恢复原貌。

笫十一条  赣江源国家湿地公园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二条  赣江源国家湿地公园内的河流、库塘等水体,野生动植物与植被、地形和地貌等,均属赣江源国家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应当严格保护。

第十三条  严格保护管理赣江源国家湿地公园内的设施设备。管理中心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原国家林业局)批准的赣江源国家湿地公园范围,负责标明公园界区,设立公园界碑、界桩、标牌、警示牌等保护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赣江源国家湿地公园的界桩、界碑、标牌、警示牌等设施。

第十四条  禁止擅自征收、占用赣江源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并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赣江源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二)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

(三)挖砂、采矿。

(四)排放超标废水,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投放有害化学制品等。

(五)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猎捕、驯养、捕捞野生动物。

(七)擅自放牧、取土、取水、排污、放生、烧荒。

(八)引进有害生物物种或者外来物种。

(九)砍伐、移植、损毁园内花草树木,损坏游览、科普宣教、服务等公共设施和湿地保护设施设备。

(十)擅自修建除具有防洪功能以外的其他设施或建筑物等。

(十一)其他损害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第四章  利用

第十六条  利用赣江源国家湿地资源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突出湿地保护和恢复、宣传教育与监测,并兼顾合理利用,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七条  赣江源国家湿地公园划分为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五大功能区。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可供开展退化湿地的恢复重建和培育活动。宣教展示区可供开展湿地服务功能展示、宣传教育活动。合理利用区可供开展生态展示、旅游、科普教育以及其他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的利用活动。管理服务区可供赣江源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者开展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积极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保护和利用研究等活动,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及利用技术推广体系,推进赣江源国家湿地公园建设。

第十九条  合理利用赣江源国家湿地公园的自然资源,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动植物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条  进入赣江源国家湿地公园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赣江源国家湿地公园的管理规定,爱护公共设施设备和环境,保护湿地资源。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赣江源国家湿地公园安全防范制度,制定应急预案,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

第二十二条  科学合理地确定赣江源国家湿地公园的环境容量和游览线路,根据保护的实际需要,可对游览线路实行限制。禁止开设与赣江源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目的不一致的旅游项目。

第二十三条  设置公共信息标识,为科普宣教和参观游览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加强赣江源国家湿地公园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建立环境卫生责任制,及时清理、清运各种垃圾和废弃物,做好赣江源国家湿地公园内的保洁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赣江源国家湿地公园内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等规定,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坏赣江源国家湿地公园界桩、界碑、其他设施设备及破坏湿地资源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管理不善或不履行职责,导致赣江源国家湿地公园条件丧失,或者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如导致严重后果,被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撤销国家湿地公园命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各乡镇、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

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石府办发〔2021〕2号         2021年2月19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积极回应当前广大家长对中小学生课后服务的迫切需求,努力办好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精神,结合省市有关要求和县情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开展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是综合施策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培养学生兴趣特长、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提升学生综合素养的重要途径,是强化校内教育、帮助家长解决按时接送上下学困难、减轻家庭负担,为人民群众带来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的民生工程。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提高“以人民为中心”和“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政治站位,充分利用学校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在完成规定教学任务之外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做到“校内有人管、课后有服务”,营造良好育人氛围。

二、基本原则

(一)主动公开

学校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应公开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措施、费用标准等事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二)自愿参与

以家长自愿报名、学生自主参加为前提,严禁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严禁以任何方式拒绝或推诿有需求的学生参加。

(三)公益惠民

坚持公益惠民原则,根据校内课后服务的性质、内容,采取收取成本性服务费;城乡困难家庭学生相关费用,由县财政按照收费标准分担。

(四)合理设项

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结合学校现有的场地、人员、校本课程等资源现状,合理设置项目和内容,为中小学生提供校内课后服务,严禁将课后服务变相为集体教学或集体补课。

(五)确保安全

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各中小学校务必加强师生安全卫生意识教育,强化活动场所安全检查和门卫登记制度,制定并落实严格的考勤、监管、交接班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校内课后服务安排及过程管理,同时加强与家庭、综治、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防患在交通、场地、消防、食品卫生、安全保卫等方面的问题,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三、组织实施

(一)服务对象

全县公办中小学学生;优先保障残疾儿童、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中低年级学生等亟需服务群体参加校内课后服务。

(二)服务时间

每日早上7:30进校至上午上课前、中午放学至下午上课前、下午放学后至18:00前(具体时间由各中小学校根据季节和校情确定)和双休日、节假日,均为有效服务时间,其中下午放学后实行弹性离校。

(三)服务内容

1.早到托管。学校应不晚于早上7:30开校门,方便家长接送;对早到学生组织开展晨读、晨练等活动。

2.午餐及午托服务。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可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午餐服务;午餐可由学校食堂统一供应或选择有合法资质的集体配餐企业进行配送。学校没有餐厅供学生集体用餐的,应充分利用教室等场所为学生提供卫生、安全的就餐环境,并指导学生做好午餐的自我管理。午餐后安排学生在本班教室、图书阅览室、多功能室、学校场馆等场所进行午间休息,以学生自主管理为主并安排适量教工开展安全管理巡视。

3.放学后延时托管服务。原则上每日不超过两课时;根据学生自愿申请,合理安排学生自主阅读、体育、艺术、科普类活动,开展社团及兴趣小组活动以及拓展训练,组织综合实践活动或社会实践活动。根据中小学生体质达标和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重点提供体育锻炼、体育项目培训等服务,安排相关专业教师或引进有相应资质的教练人员为学生提供各类体育运动培训服务。所在学校应安排教师照管学生在指定场所自主进行复习、作业、预习或课外阅读等,可进行学生作业个别答疑,对学有困难的学生加强帮扶,对学有余力的学生给予指导;严禁变相集体补课、上课。

4.课后兴趣活动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在双休日、寒暑假等假日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各类兴趣活动,双休日总量控制在7节课以内,节假日不得超过假期的三分之一。课后兴趣活动服务主要围绕发挥学校的办学特色和优势,组织学生开展体育、艺术、文学、科普和研学实践、拓展训练、劳动教育等活动,服务内容可公开,由家委会共同商讨决定,坚决防止变成集体教学或补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统筹协调,积极担当作为,形成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合力。县教科体局要切实担负起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的管理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细化制定课后服务工作方案,把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纳入中小学校考评体系,加强督导检查,规范课后服务管理;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积极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课后服务工作模式。

(二)明确管理责任

县教科体局是推行中小学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主体,要会同县发改、财政、人社等部门,根据课后服务工作实际适时召开听证会,合理确定服务性收费标准及教师取酬标准(另行下发);各中小学校负责承担课后服务的具体组织工作;县财政局要加大对课后服务的经费支持;县市场监管局要做好课后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搭车”进行其他有偿服务、擅自向学生直接或变相收取额外费用,对于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尤其是建档立卡贫困学生要适当予以减免。

(三)界定成本分担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等方式筹措服务经费,学生早到托管、校内午托等常规服务纳入学校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不得向家长收取任何费用;课后托管服务和节假日兴趣活动服务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课后服务成本开支,选派专人管理,做到账目明晰。

(四)合理规范取酬

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在按质按量完成正常职责工作任务前提下,积极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校内课后服务的学校要按照统一的取酬标准和参与校内课后服务的内容、时间等,对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教职工给予合理补助。参与校内课后服务行政管理、后勤管理等工作的人员补助不得高于直接参与校内课后服务教职工补助。

(五)健全管理机制

实行严格的从业人员准入制,各中小学校应对参与教师严格把关,杜绝道德败坏、品行不端、责任心不强的人员进入校内课后服务工作队伍;充分挖掘教师潜在资质,发挥教师的主观能动性,激励有特长的教师主动参与,为学生提供丰富的课后服务。探索志愿者服务模式,借助“家委会”资源,邀请退休干部、退休教师、民间艺术家、非物质文化传承人、学生家长、高校师生及社会热心人士等,以志愿服务形式参与课后服务。根据学校服务内容及需求,在坚持服务性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学校发展特色,经所在学校严格审查并报县教科体局备案后,可聘请具有教师资格,具备特殊艺术、体育、科技等特长的专业人才参与课后服务,聘请人员报酬与学校教师等同,严禁学校借校内课后服务名义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办班。

(六)严格监督检查

各中小学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做好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连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取酬标准报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要充分发挥“家委会”的作用,事先广泛征求意见,每学期向学生及家长公开课后服务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安全事项等信息,自觉接受家长、社会监督。在核定收费金额后,由各“家委会”组织收取课后服务费。县教育、财政、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组织对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县教科体局应将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范围,对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执行不规范、管理不到位,借机开展集体教学、补课或乱收费的,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扰乱课后服务教学秩序的,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强化舆论宣传

县教科体局会同县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和各中小学校,借助各类宣传平台、通过多种形式加强课后服务政策宣传,为课后服务工作开局起步夯实舆论基础;及时总结推广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展示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成果,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的良好氛围,不断提升中小学校内课后服务质量。

(此件主动公开)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城县

推动油茶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石府办字〔2021〕1号         2021年2月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石城县推动油茶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主动公开)

石城县推动油茶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大力发展油茶产业的重要指示和全国油茶产业发展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油茶产业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油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9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低产油茶林改造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0〕67号)有关要求,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部署为引领,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提产增效、农民增收、乡村振兴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科技为手段、效益为中心,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利用三年时间,稳步实施高产油茶林新造和低产油茶林改造提升工作,全面推动油茶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23年,全县油茶资源高质量培育(新造)0.4万亩,改造提升低产油茶林4.5万亩,建成低产油茶林改造提升高效示范基地6个;通过改造提升,形成密度均匀、结构合理、长势旺盛、产量均衡的油茶林。

2025年,通过创新经营机制,示范带动更多农户参与油茶种植,全县500亩以上油茶种植大户达到7家以上;通过人工新造、改造等措施,全县油茶高产林面积稳定在5万亩以上;通过延伸产业链、发展精深加工、打响石城茶油品牌等措施,全县茶油年产量达到1600吨以上,油茶产业综合产值突破1.92亿元,形成县域油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三、工作任务

(一)新造高产油茶林0.4万亩

在宜林地、无立木林地、疏林地、郁闭度小于0.3或活立木蓄积量小于3.0立方米的低产低效林地、林龄在50年以上的油茶低产林地、采伐迹地、因火灾或病虫灾等形成的灾害林地等林用地,以及相对集中、折算面积不小于 0.5亩(不少于 30 株)的旱地、荒地和村旁、宅旁、路旁、水旁等“四旁”用地上,通过推荐良种大苗、水肥管理和树体控制等关键措施栽植高产油茶林;2020—2023年,全县共计完成新造高产油茶林0.4万亩。

(二)改造低产油茶林面积0.6万亩

对林龄在12年以上、年亩均产茶油不到10公斤,但有改造价值的低产油茶林实施改造;2020—2023年,全县每年完成低产油茶林改造0.2万亩,共计完成0.6万亩。

(三)提升低产油茶林面积3.9万亩

对林龄8—12年因初植密度过大、种质良莠不齐、经营管理不到位等因素导致的低产油茶林实施质量提升;2020—2023年,全县每年完成低产油茶林提升1.3万亩,共计完成3.9万亩。

(四)建设高效油茶示范基地

选择分布集中、交通便利的低产油茶林,通过技术改造提升,全县建设6个油茶改造提升高效示范基地,第一年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后两年巩固提升示范效果;林龄12年以上低产油茶林改造示范基地年亩均产茶油达20—25公斤,林龄8—12年的低产油茶林提升示范基地年亩均产茶油达40公斤以上。

四、建设类型

(一)新造高产油茶林

1.密度。根据立地条件和经营目标等综合确定栽植密度,最多不超过74 株/亩;平原、岗地与低丘缓坡地栽植密度宜 55株/亩左右,株行距宜3.0×4.0米;高丘、低山种植密度宜 63~74 株/亩,条带水平间距(行距)宜3.0米,株距 3.0~3.5米;荒地、旱地和“四旁”栽植应选择3个以上推荐品种相间栽植,株间距不小于 3.0米。

2.整地。坡度10—25度林地采用带状整地,沿等高线由上向下开挖水平条带,带间距3米,带面外高内低,带宽2—2.5米,反坡坡度3—5度,条带内侧挖深宽30厘米左右、长度1.5米竹节沟;按株行距定点开挖种植穴,穴规格不小于60*60*60厘米,表土和心土分别堆放。

3.基肥。种植前一个月在种植穴中施入商品有机肥(有机质含量45%)20—30斤或饼肥6—10斤或厩肥40—60斤;施肥前应充分腐熟,可拌入少量杀虫剂,施肥时结合表土还穴,将土肥搅匀回填穴内,再填新土返穴呈高出地面15厘米左右馒头状。

(二)改造低产油茶林(林龄12年以上)

1.抚育改造

1)改造对象。立地条件好、品种良好,曾经有过年亩均产茶油10公斤或鲜茶果167公斤以上、交通相对便利的低产油茶林。

2)改造措施。重点采取修剪截干、砍杂清理、深挖垦复、施肥、良种补植等措施。

3)改造目标。改造后形成林分疏密均匀、结构合理、长势旺盛、产量均衡的油茶丰产林,年亩均产茶油15公斤以上。

2.更新改造

1)改造对象。林龄过老、种质低劣、没有抚育改造潜力的油茶林。

2)改造措施。采取带状轮替更新、块状全面更新等措施。

3)改造目标。将低产油茶林改造成品种优良的油茶丰产林,经过科学管理,年亩均产茶油达20公斤以上。

(三)提升低产油茶林(林龄8—12年)

1.抚育改造

1)改造对象。选择人工种植的优良品种,因林地荒芜或经营管理粗放,连续两年以上年亩均产茶油不到10公斤的低产油茶林。

2)改造措施。重点采取密度调控、整形修剪、施肥等措施,探索运用油茶环割技术,提高油茶座果率。

3)改造目标。改造后形成林分疏密均匀、冠形合理的油茶丰产林,年亩均产茶油达20公斤以上。

2.品种改换

1)改造对象。油茶林已达盛产期、但长期开花不结果或无花无果的油茶林。

2)改造措施。采取强度疏伐劣质品种,逐步改换成优良品种,或通过高接换冠的方式改换品种。

3)改造目标。改造后形成品种优良、疏密均匀、结构合理的油茶丰产林,年亩均产茶油达20公斤以上。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

组织召开全县推动油茶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动员大会,开展调查摸底、宣传发动、政策引导等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年度建设任务,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实施阶段

三年完成新造油茶林0.4万亩,改造低产油茶林0.6万亩,提升低产油茶林3.9万亩,由县林业局对油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进行全过程技术指导,跟踪调度工作进度,确保全县油茶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验收阶段

研究制定县油茶产业高质量发展验收办法。第一年,采取县级自查、市级审核、省级核查验收方式予以验收合格后,兑现省级补助资金;第二、三年,采取县级自查、市级核查验收方式予以验收合格后,兑现市、县配套补助资金;验收结果在全县进行通报。

(四)总结阶段

每年度验收工作完成后,对上年度油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回顾,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调整优化次年油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油茶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工作完成后,对全县油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成效进行全面总结,编印油茶产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工作宣传手册,所有经验做法全部固化为油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建设的长效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石城县推动油茶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分管林业工作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局、县教科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文广新旅局、县金融工作局、县扶贫办等单位及各乡镇主要负责同志,县公安局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林业局,其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油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查指导、跟踪调度、考核验收等工作。各乡镇、部门和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主要领导要亲自谋划部署,把油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本乡镇、部门和单位年度重点工作,按照职责分工主动抓紧抓实抓好;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建设任务、配套补助资金,强化督促指导,确保年度工作高质量完成。

(二)强化技术服务

建立咨询专家+县、乡镇、村组本土油茶专家“1+3”油茶科技推广服务体系,组建一支30人以上的县油茶科技推广服务队伍,实行技术人员定点包干技术服务;健全技术服务责任机制,在高产油茶林新造和低产油茶林改造提升关键时期和关键环节,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山头地块开展点对点指导服务。适时举办县、乡镇、村组低产油茶林改造提升培训班,逐级普及、不断提升低产油茶林改造技能;积极发挥各级油茶协会平台作用,探索组建专业修剪等服务队伍,开展业务指导,提升油茶管理水平;推广应用“赣无”“长林”“赣州油”系列油茶良种,推荐使用三年生以上轻基质容器大苗造林,缩短达产期,确保低产油茶林改造提质增效。

(三)分类推进实施

对经营主体积极性高、交通便利、相对集中连片的低产油茶林,优先纳入建设范围、优先落实建设项目、优先进行改造提升;通过采取科学的改造措施,打造县、乡两级低产油茶林改造提升示范基地,在良种苗木选用、技术推广、质量管理等方面开展试点示范,以点带面推动低产油茶林改造提升项目建设。

(四)创新改造模式

1.探索“合作社+农户”改造模式。以村、组为单位,成立理事会、组建专业合作社,加强组织引导;结合各乡镇油茶资源分布情况,采取聘请专业施工队伍统一改造和农户自身投工投劳相结合的方式,优先将相对集中连片50亩以上的分户经营低产油茶林地集中改造提升。

2.探索“公司(大户)+农户”提升模式。优先将大户经营的低产油茶林列入提升范畴,加快实施;鼓励引导油茶企业(大户)将已到盛产期的低产油茶林,按照50—300亩为一个油茶园分别承包给农户实施改造提升和经营管理,企业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五)落实配套服务

1.支持油茶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给予道路、灌溉等设施建设方面的政策支持,对相对集中连片200亩以上的油茶新造林、100亩以上的油茶低产林,支持建设必需的生产作业道路和节水灌溉设施,为林农生产提供便利。

2.加大油茶产业机械化生产设备扶持力度。支持将油茶生产使用的机械化设备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享受补贴政策,提高油茶生产机械化水平。

3.积极维护油茶生产秩序。制定乡镇、村组干部管护责任制度,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加大偷盗油茶果等破坏行为的惩戒力度,合力维护油茶产业生产秩序。

(六)加大保障力度

油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投入实行经营主体投入为主,省、市、县补助相结合,县财政根据《赣州市低产油茶林改造提升三年行动方案》要求,依据市级专项补助资金额度,按不低于1:1的标准予以配套,切实保障油茶产业高质量发展。

(七)严格督导考核

建立健全督导考核机制,将油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列入县现代农业攻坚战和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适时对油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的任务落实、资金安排、示范基地建设等情况进行督导,及时跟进项目实施进度,掌握项目建设质量和建设成效;对进展缓慢、质量较差的,及时督促整改。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城县重点工程和政府性

投资项目管(杆)线迁改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府办字〔2021〕5号         2021年3月9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石城县重点工程和政府性投资项目管(杆)线迁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石城县重点工程和政府性投资项目

管(杆)线迁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杆)线迁改工作,保障重点工程和政府性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赣州市城市管线迁改管理办法(试行)》(赣市建字〔2020〕20号)、《赣州市重点工程杆线迁移实施办法(试行)》(赣市重办字〔2018〕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因重点工程和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需要,涉及的管(杆)线迁改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杆)线主要包括电力、通信、广电网络、给排水、燃气、通信基站等工程设施建设所涉管(杆)线。

第二章  管(杆)线迁改

第四条  管(杆)线迁改以管(杆)线产权单位为主体组织实施,管(杆)线迁改设计由管(杆)线产权单位负责,其设计与施工应符合管(杆)线工程设计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管理及项目建设要求。旧线路迁移拆除后,拆除资产所有权和处置权仍归原产权单位所有,管(杆)线迁改后产权归属不变。

第五条  实施程序。

(一)提交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充分论证管(杆)线迁改必要性,确定需要迁改的管(杆)线范围,并向管(杆)线产权单位提交申请。

(二)制定方案。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管(杆)线产权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勘察现场,由管(杆)线产权单位制定迁改方案。

(三)上报审批。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将管(杆)线产权单位制定的迁改方案报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审批。管(杆)线产权单位根据审定的迁改方案规划路径进行施工图设计。

(四)预算评审。管(杆)线产权单位根据审批的规划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编制管(杆)线迁改预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报县财政局评审。

(五)签订协议。项目建设单位与管(杆)线产权单位(或产权单位授权单位)按照项目建设时序要求签订协议,明确完工时间、补偿费用、支付和结算等条款。

(六)迁改实施。管(杆)线迁改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和协议约定实施迁改。项目建设单位对迁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督促检查,协调迁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共同确保迁改项目顺利实施。

(七)验收结算。迁改工程完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管(杆)线产权单位、施工单位和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完善竣工验收资料。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竣工验收资料办理结算。

(八)资料归档。管(杆)线产权单位应将迁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及数字信息资料报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补偿范围及原则。

(一)补偿范围。对合规建设、可以正常使用的管(杆)线给予补偿;折旧年限期满或不再使用的老旧管(杆)线迁改,均不予补偿。

(二)补偿原则。

1.坚持“拆一补一”原则。对还建原容量、原标准部分费用给予补偿;因扩容、提高标准和功能所增加的费用,由管(杆)线权属单位承担。

2.坚持“补新不补旧”原则。对迁改后须新建的管(杆)线费用进行补偿,旧管(杆)线的拆除费用不予补偿,拆旧费用由旧资产处置收益抵扣。

第七条补偿标准。

(一)一般管(杆)线。

根据经审批的规划方案及施工图设计,以现行的相关行业定额标准为计算依据,只限于补偿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和税金等四项费用,设计费等其他费用均不予补偿。

1.材料费、税金全额补偿。其中材料费有信息价的执行信息发布价,没有信息发布价的参照省(或市)集中采购价格及采购合同确定。

2.人工费、机械费按定额标准补偿60%。

(二)大型设备设施。

1.通讯基站。铁塔楼面基站按4万元/座、地面基站按12万元/座的标准补偿,包含铁塔及设备、线路等附属设施的全部迁改费用;通信运营所有设备、线路等迁改费用,按1万元/座的标准补偿。

2.变压器。能就地使用的或折旧年限期满(或不能使用)的不予补偿;需更换新设备但旧设备折旧年限未满且能继续在其他项目上使用,一个迁改项目只涉及2台(含)以内的,按新购置变压器的60%给予补偿;一个迁改项目涉及3台以上变压器的,另按“一事一议”办法确定。

(三)上级有明确补偿规定或不予补偿的项目,按上级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四)涉及国防光缆迁改的,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由项目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另行协商解决。

第三章  其他

第八条  管(杆)线产权单位为管(杆)线普查的责任主体,应全面查清城镇范围内管(杆)线现状,建立管(杆)线基础信息,并对所属管(杆)线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

第九条  建立管(杆)线信息系统。国土空间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管(杆)线信息档案系统,及时更新管(杆)线信息。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未经审批和验收的新建管(杆)线,视为违章建设管(杆)线,由管(杆)线权属单位负责无条件拆除改造,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规划方案审批办法由国土空间规划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城县防止

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府办字〔2021〕6号         2021年3月29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石城县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主动公开)

石城县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

粮食生产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各项工作,稳定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21〕3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1〕8号)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把确保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将稳定粮食生产作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前提,树牢新发展理念,全力推进“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落实落地,着力构建新发展格局;积极探索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有效举措,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优化区域布局和生产结构,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水平,牢牢守住粮食安全这一生命线。

二、重点目标

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确保粮食种植面积达38.52万亩以上,粮食产量达2.45亿斤以上;统筹整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新建和改造提升工作有序实施、如期完成;省、市明确的耕地保护目标任务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

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落实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保障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保障稻谷种植面积,坚决防止破坏、损害耕地质量和种植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蔬菜(含白莲)、烟草等经济作物、油豆作物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引导非食用农产品生产,防止无序发展。

(二)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

将粮食生产功能区落实到具体地块,至少生产一季粮食;种植非粮作物的,必须在一季后恢复粮食生产,确保粮食种植面积落到实处。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适时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活动,对粮食种植面积大且划定面积少的进行补划,对耕地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划定标准的予以剔除并及时补划。

(三)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

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从事良种繁育、粮食加工流通和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推动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融合发展。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强化租赁农地监测监管,定期开展抽查督查,坚决纠正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并立即停止其所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

(四)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

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业(花卉、苗木)、果业(脐橙)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在保障粮食种植面积、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模式,沟坑占比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五)严格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

各乡镇、部门和单位应切实承担起保障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完成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坚决遏制耕地“非粮化”增量,同时对存量问题摸清情况,从实际出发,分类稳妥处置,不搞“一刀切”。将防止耕地“非粮化”工作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提高粮食种植面积、产量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考核指标权重。严格考核并强化结果运用,成绩突出的予以表扬,落实不力的进行通报约谈。

(六)完善粮食生产支持政策

着力保护和调动全社会重农抓粮的积极性,落实粮食生产相关奖励、扶持政策;农业项目资金优先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优先支持区内目标作物种植,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加快建成“一季千斤、两季一吨”的高标准粮田。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推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土地托管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种粮规模效益。完善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继续实施稻谷补贴,落实水稻大灾保险政策,鼓励探索开展水稻完全成本保险,研究推进水稻收入保险试点。统筹整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积极开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机械化技术试验示范,着力解决水稻工厂化育秧、水稻机插等瓶颈问题,加快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支持建设粮食产后烘干、加工设施,延长产业链条,提高粮食经营效益。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乡镇、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把稳定粮食生产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进一步健全“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切实承担起保障稳定粮食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摸清家底,系统掌握区域内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非粮化”面积等基本情况,制定具体方案,扎实开展工作,坚决遏制耕地“非粮化”增量,全面完成粮食播种面积、粮食总产量既定目标任务,切实维护好国家粮食安全。

(二)严格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常态化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机制,围绕实现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长远目标,严格农田用途管制,加强区域耕地种粮动态监测评价,特别是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的定期监测评价,定期排查耕地“非粮化”“非农化”、抛荒等情况,及时更新电子地图和数据库,精细化进行管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查处耕地“非粮化”违法违规行为,持之以恒地做好保障粮食安全各项工作。

(三)广泛宣传引导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介,广泛宣传加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加大典型宣传力度,进一步营造保护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良好氛围,鼓励、引导种粮主体和农户积极发展粮食生产。

政务动态

县政府召开第50次常务会议

2月18日,县委副书记、县长尹忠主持召开县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1月28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12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习近平在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座谈会上的讲话》《习近平在2021年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省纪委十四届六次全会精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江西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精神》《关于进一步加强冬春季和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及《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文件会议精神。

会议讨论了《政府工作报告(讨论稿)》《关于石城县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情况的报告(讨论稿)》《关于石城县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草案)》《关于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安排建议(讨论稿)》《石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石城县2020年县级财政总预算执行情况和2021年县级财政总预算的报告(草案)》和《关于石城县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的报告(讨论稿)》。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确定赖日华等3名同志为2020年从优秀村(社区)干部中公开选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对象的请示》《关于上报2021年三定向招生计划的请示》《关于审定县2021年新招教师计划的请示》等。

会议还审议讨论了其它事项。

县领导王子康、王斐、童朗、段求明、廖丽萍、陈金焘、杜隆郁、李济成参加会议,陈小荣、尹玉芳应邀到会指导。

县政府召开第51次常务会议

3月30日,县委副书记、县长尹忠主持召开第十八届县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

会议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及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论述,以及全国“两会”精神等。会议研究了2020年县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2021年乡(镇)蔬菜技术人员定向培养等事宜。会议部署了安全生产、森林防灭火等当前重要工作。会议指出,安全生产是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乡镇、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在压实工作责任、落实落细举措、健全完善机制等方面持续发力,久久为功,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做好全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会议强调,当前正值春耕春种和清明扫墓祭祀的高峰期,森林防灭火形势异常严峻,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抓好春季森林防灭火工作,加大高火险区和山林等重点区域的火情监测巡护,严格祭祀、农事、生活用火管理,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营造浓厚防火氛围。要严厉打击各种野外用火违法行为,形成强大震慑作用。

副县长段求明、廖丽萍、杜隆郁、李济成、彭智军参加会议,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廖水明、县政协副主席尹玉芳应邀到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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