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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石城县政府公报(第4期)

来源:石城县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1-01-02 16:56:45

2020年石城政府公报(第4期)

  

石城县人民政府                             2020年第3

县政府文件 - 1 -

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境内所有天然河流 实行全面禁渔禁捕的通告

石府发〔2020〕9 - 1 -

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石府发〔2020〕10 - 4 -

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石府发〔2020〕11 - 7 -

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囤积和经营砂石行为的通告

石府发〔2020〕12 - 15 -

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石城县第一批行政执法主体清单的通知

石府字〔2020〕12 - 17 -

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罗斌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石府字〔2020〕13 - 21 -

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熊运发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石府字〔2020〕14 - 22 -

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郑义红等同志职级任免的通知

石府字〔2020〕17 - 24 -

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董鹏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石府字〔2020〕18 - 26 -

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赖德忠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石府字〔2020〕19 - 27 -

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领导分工的通知

石府字〔2020〕20 - 27 -

县政府文件 - 32 -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夜间经济发展促进消费升级的实施意见

石府办发〔2020〕6 - 32 -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石府办发〔2020〕10 - 38 -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山地林果开发联审联批机制

石府办2020〕51 - 44 -

政务动态 - 51 -

县政府召开第45次常务会议 - 51 -

县政府召开第46次常务会议 - 53 -


县政府文件

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境内所有天然河流

实行全面禁渔禁捕的通告

石府发〔2020〕9     2020年73

为积极策应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深入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创建工作,有效恢复水生生物资源,进一步促进水域生态功能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全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7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县情实际,现就县境内所有天然河流实行全面禁渔禁捕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捕范围

县境内所有天然河流。

二、禁捕时间

2020年1月1日0时起,赣江源斑鳢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县境内所有天然河流实行全面禁渔禁捕。其中,赣江源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行永久性禁渔禁捕,县境内其他天然河流暂定实行10年禁渔禁捕。

三、禁止事项

(一)在规定的禁渔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赣江源斑鳢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其他水域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二)在“赣江源斑鳢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高田镇遥岭至大由乡黄泥排)实行永久性全面禁渔禁捕,重点打击保护区及其它天然水域(河流)从事非法毒鱼、炸鱼、电鱼作业以及使用迷魂阵、拦河网、地笼网等禁(限)用渔具、渔法的违法行为;在陆上或船艇上携带毒鱼、炸鱼、电鱼工具或物品且有渔获物的,视为非法捕捞行为。一经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没收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没收渔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禁止制造、销售或使用毒鱼、炸鱼、电鱼等渔具(以下简称“禁用渔具”)。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由县渔政部门依法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凡在“赣江源斑鳢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其它天然水域(河流)从事非法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行为的,必须自行拆除相关作业工具;非法制造、持有、买卖炸鱼、毒鱼、电鱼作业工具的,必须立即停止;自通知之日起3日内未拆除或继续实施违法行为者,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五)禁止全县农贸市场、餐馆销售以非法捕捞、禁用渔具等方式获取的天然河鱼,及以天然河鱼作为食材特色菜。

(六)规范赣江源斑鳢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垂钓行为,严格钓具数量,执行一人一杆一钩立岸垂钓,严禁一人两杆或多杆、一杆两钩或多钩;严禁使用海竿、刹钩、爆炸钩、笼子钩、联体钩、串钩等钓具和仿生饵料、活饵料垂钓。

四、执法监督管理

在赣江源斑鳢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县境内天然河流水域禁渔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渔业法》《刑法》禁渔区、禁渔期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在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从事捕捞作业的,由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在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社区)委会应切实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加强全面禁渔禁捕工作的宣传引导,共同做好县境内天然河流全面禁渔禁捕工作。

(四)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协同开展常态化巡查等执法活动,从严打击非法捕捞、销售天然河鱼、食用天然河鱼的行为,确保有禁必止,有案必查。

(五)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捕捞行为的,应及时向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市场监管局或县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0797—5712316,0797— 5791315 或110);举报一起非法捕渔案例并提供相关证据的,一经查实,视情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的奖励。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此件主动公开)

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石府发〔2020〕10     2020年723    

      

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综合监督管理,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减小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县情实际,现就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是指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限值标准规定的各类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装载机、起重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等机械类型。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止使用区划定范围

县城区东至清华大道、琴江东路、东环路;南至金丰大道、温坊大桥、赣江源大道、坪背大道;西至莲乡大道、工业园二路、工业大道;北至城北大道、观背大桥。

三、处置措施

(一)因应急抢险、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不受类型、范围限制。

(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石城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范围图

(此件主动公开)

石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石府发〔2020〕11     2020年8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为进一步扶持壮大建筑企业,促进高资质企业入驻、建筑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全县建筑产业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赣州市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发20206号)精神,结合县情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快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市场发展环境;进一步加强建筑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培育和招引有实力的建筑企业;进一步扶持壮大建筑产业,促进全县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力争到2025年,全县建筑业总产值达20亿元,新增一级总承包企业1家以上、二级总承包企业2家以上。

二、主要措施

(一)壮大产业集群

1.培育建筑龙头骨干重点扶持企业。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中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增长较快、创新及带动能力较强的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和重组分立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对上年度实缴税金首次超800万元、1500万元、2500万元的建筑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引导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做好主业的同时,向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新型建材等方向多元化经营发展,做强做优“建造”品牌。〔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2.鼓励外建筑业企业在县落户。外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以上企业总部注册并落户在县的按其在县外承建工程对县财政贡献额度给予一定比例奖励,第一、二、三年由县财政按纳税企业对县财政贡献额度的20%予以奖励;第四、五年由县财政按纳税企业对县财政贡献额度的25%予以奖励;不与第5项重复奖励,且年奖励总额不超过当年县实得部分。〔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行管委、县财政局〕

3.扶持发展施工劳务企业。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施工劳务企业可享受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鼓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将施工劳务分包给劳务企业。〔责任单位:住建局、人社局、财政局、县金融工作局

4.积极招引县外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的建筑企业总部注册并在县落户。引进企业在县外承建工程确在县纳税的,可按其县外承建工程年度纳税额的三倍计算为引进单位的年度招商引资任务数。〔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税务局财政局〕

(二)加大扶持力度

5.鼓励企业开拓县域外市场。积极为县建筑业企业(含施工劳务企业,下同)办理外出介绍信、资信证明等提供快捷便利服务。县建筑业企业承接县外工程项目且回县纳税的,每年由县财政按纳税企业对县财政贡献额度的20%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

6.加大金融对建筑业的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县域银行、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开展施工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第三方国有担保公司担保向县域银行贷款保险机构办理信用保险业务。县建筑业企业在县外承接政府投资(含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向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支持提供帮助。鼓励银企合作,拓展建筑龙头骨干企业融资渠道,在授信额度、投标保函、质押融资、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积极探索建筑龙头骨干企业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支持建筑龙头骨干企业按规定享受贷款周转支持政策。积极利用财园信贷通”“小微信贷通”“创业信贷通融资模式,为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提供免抵押、免担保、低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增速不低于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住建局、财政局、工信局、税务局、金融工作局银行、市场监管局〕

7.推广银行保函、电子保函替代保证金。对建设工程领域保留的各类保证金,积极探索银行保函、电子保函替代现金方式,条件成熟后在全领域推广。〔责任单位:县行管委、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

8.支持建筑企业晋升资质等级。对在县注册的建筑业企业晋升为特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晋升为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晋升为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晋升为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增纳入统计的资质内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

9.鼓励可不招标项目自主选择建筑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等社会投资工程优先自主选择县内符合资质要求的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的,每年按建筑企业承建该工程项目对县财政贡献额度的6%给予建设单位资金奖励,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并在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方面建立绿色通道。同时,连续三年未发生欠薪企业,按50%缴纳防止拖欠民工工资保证金,同等条件优先予以评先评优。〔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三)实施品牌战略

10.支持企业设立技术研发创新中心。企业获批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县教科体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11.鼓励建筑企业科技创新。对在县注册纳税企业获得省科技进步奖或省技术发明奖一、二、三等奖的,对项目团队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企业主编完成国家级、省级行业标准并经批准实施的,每项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县教科体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四)优化发展环境

12.鼓励企业参与项目投标鼓励支持县建筑业企业参与EPC、PPP项目建设对采用通用技术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不设工程业绩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投标资格条件,不得任意抬高资质等级、增加资质类别和提出不合理、不公平的附加条件,排斥县建筑业企业。〔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行管委、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3.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管理。财政部门在收到业主和施工单位提交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对工程造价1亿元以下的项目在2个月内、1亿元以上的项目在3个月内完成评审。〔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项目建设单位〕

14.加强企业职工教育培训。鼓励企业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外出参加专业技能培训、聘请行业专家和教授对企业人员进行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能,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县住建局〕

(五)明确申报要求

15.申报程序。按“企业申报、部门受理、联合会审、媒体公示”程序,由企业提交《石城县建筑业发展扶持奖励审批表》(详见附件)并提供佐证材料,县住建局受理、初审;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等部门确认的,由县住建局提请涉及业务主管部门出具核实意见;审核结果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日以上,公示内容为申报企业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情况、核实情况、奖励内容等;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核后,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提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按照奖励标准直接拨付至相应企业。

16.申报时限。县建筑业发展扶持奖励一年申报一次,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0日申报;逾期不再受理,并视同企业自动放弃相关政策奖励。

17.计奖原则。所涉奖项若有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付,不重复计奖。未明确奖励资金来源的,由受益财政兑现。

三、组织领导

成立石城县促进建筑业发展领导小组,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副县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住建局,负责具体日常事务。

四、附注说明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注册地在县辖行政区域内并进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数据库的各类建筑业企业。所涉奖励措施,由建筑业企业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奖励程序和规定标准。凡建筑业企业当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涉及偷税、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查处的,存在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享受本实施意见年度各项扶持和奖励政策;已享受的责令返还。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石城县建筑业发展扶持奖励审批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石城县建筑业发展扶持奖励审批

申请日期:          

企业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及电话

开户行地址

账      号

申报奖励情况:

业务主管部门核实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注:1.申报企业只需填写至申报奖励情况并加盖公章。

    2.申报企业需如实详细填写申报奖励情况。

   3.本表一式五份。

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

违法违规囤积和经营砂石行为的通告

石府发〔2020〕12     2020年94

为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整改意见,进一步规范砂石经营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根据《江西省水利厅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河道采砂联合整治行动的通知》《省采砂办<关于全面清理非法砂场整治非法采砂的通知>》精神,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和县情实际,现就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囤积和经营砂石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域所有砂场立即停止一切违法违规经营活动。2020年9月20日前,全面清除违法违规囤积的砂石,自行拆除砂石加工设备,恢复土地原貌;2020年9月21日起,县水利局等九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对逾期未清理所囤积砂石、拆除砂石加工设备的,依法没收砂石,强制拆除设备,从严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批准从事河道采砂、囤砂、倒卖砂石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违法违规囤积和经营砂石提供便利条件和场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仍然违法违规囤积和经营砂石的,其所囤积砂石和违法收入一律予以没收并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阻碍、威胁、恐吓执法人员依法打击违法违规囤积和经营砂石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依规严厉打击一切违法违规囤积和经营砂石的行为;凡是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违法违规囤积和经营砂石行为人自行到县水利局或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口头或书面如实陈述的,视情从轻或免予处罚。

六、支持和鼓励群众监督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为举报者严格保密(监督举报电话:0797—5703608)。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此件主动公开)

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石城县第一批行政执法主体清单的通知

石府字〔2020〕12         2020年62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推进行政执法机构、职能法定化,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修正)、《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的通知》(赣司执监字〔2020〕2号)、《赣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的通知》(赣市司办字〔2020〕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和县情、工作实际,对全县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编制了《石城县第一批行政执法主体清单》,现予以公布。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认真落实资格管理制度,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未经县政府确认,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得擅自对外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具备受委托执法资格的组织,不得具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等,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县司法局审查、县政府确认后重新向社会公布。

附件:石城县第一批行政执法主体清单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石城县第一批行政执法主体清单

1.石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石城县教育科技体育局

3.石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4.石城县公安局(含交警大队、森林警察大队)

5.石城县民政局

6.石城县司法局

7.石城县财政局

8.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石城县自然资源局

10.石城县生态环境局

11.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石城县交通运输局

13.石城县水利局

14.石城县农业农村局

15.石城县商务局

16.石城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17.石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18.石城县应急管理局

19.石城县林业局

20.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1.石城县统计局

22.石城县医疗保障局

23.石城县城市管理局

24.石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5.石城县档案局

26.石城县税务局

27.石城县消防救援大队

28.石城县气象局

29.石城县琴江镇人民政府

30.石城县高田镇人民政府

31.石城县木兰乡人民政府

32.石城县丰山乡人民政府

33.石城县小松镇人民政府

34.石城县屏山镇人民政府

35.石城县大由乡人民政府

36.石城县龙岗乡人民政府

37.石城县赣江源镇人民政府

38.石城县横江镇人民政府

39.石城县珠坑乡人民政府

(此件主动公开)

石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罗斌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石府字〔2020〕13        2020年72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

罗斌同志任县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免去其县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陈永金同志任县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世湘同志任县赣江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免去其县赣江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余助胜同志任县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孔水南同志任县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免去邓硕同志的县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此件主动公开)

石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熊运发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石府字〔2020〕14        2020年73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

熊运发同志任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主任;

黄坚同志任县审计局四级调研员,免去其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四级调研员职级;

欧阳俊同志任县农业农村局二级主任科员;

李爱平同志任县档案局四级主任科员;

孔水南同志任县水利局四级主任科员,免去其县水利局副局长职务;

邓龙翔同志任县公安局珠坑派出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黄顺福同志任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局长,原任县管职务自然免除;

王哲平同志任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副局长,原任县管职务自然免除;

赖建斌同志任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副局长,原任县管职务自然免除;

傅良河同志任县公安局森林分局高田派出所所长,县森林公安局高田派出所所长职务自然免除;

邓伟中同志任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横江派出所所长,原任县管职务自然免除。

免去:

邓伟韬同志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李东平同志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职务;

赖卫东同志的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职务;

廖凤灵同志的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副局长职务。

(此件主动公开)

石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郑义红等同志职级任免的通知

石府字〔2020〕17       202091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

郑义红同志任县政府办公室三级主任科员;

周刚、刘世忠同志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级主任科员;

孙卫平、赵骏、赖敏同志任县教育科技体育局一级主任科员;

张华荣、吕卫福同志任县教育科技体育局三级主任科员;

张爱华同志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三级主任科员;

李纬、熊益堂、宋贤霖同志任县民政局一级主任科员;

赖德平、许斌斌同志任县司法局三级主任科员;

邓小京、张永翔同志任县财政局一级主任科员;

邓绍勤、汪传秀同志任县财政局三级主任科员;

廖长生、赖利珍同志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级主任科员;

孔小鲁同志任县交通运输局三级主任科员;

孔水南同志任县水利局三级主任科员;

赖由运同志任县农业农村局一级主任科员;

许娟同志任县商务局三级主任科员;

邓增华同志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一级主任科员;

邹贤良同志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三级主任科员;

朱志勇同志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一级主任科员;

邱大新同志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三级主任科员;

魏昶同志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一级主任科员;

温树林同志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三级主任科员;

潘春荣、曾建明同志任县应急管理局三级主任科员;

付文琳同志任县审计局一级主任科员;

张承红同志任县审计局三级主任科员;

钟洪文同志任县林业局一级主任科员;

张源源同志任县林业局三级主任科员;

谢定勇、董甲流同志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级主任科员;

王上琴同志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三级主任科员;

张小燕同志任县扶贫办公室一级主任科员;

黄光耀、赖力同志任县扶贫办公室三级主任科员;

陈康校同志任县医疗保障局三级主任科员;

熊运发同志任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一级主任科员;

刘明江同志任县果茶局三级主任科员;

黄小健同志任县供销合作社三级主任科员;

王丽鸿、陈忠兴同志任县农业开发办公室三级主任科员;

廖跃云同志任县水土保持局三级主任科员。

免去:

赖群丰同志的县司法局二级主任科员职级。

(此件主动公开)

石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董鹏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石府字〔2020〕18       202091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

董鹏同志任县商务局副局长。

免去:

刘晓方同志的县行政学校校长职务。

(此件主动公开)

石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赖德忠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石府字〔2020〕19       202091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县政府研究,决定:

赖德忠同志任县司法局小松司法所长;

赖藓同志任县司法局屏山司法所长;

任职时间自2019年6月起计算。

(此件主动公开)

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领导分工的通知

石府字〔2020〕20       202092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因人事调整,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现将县政府领导的分工通知如下:

尹忠:县政府县长、党组书记

负责县政府全面工作。

分管县审计局。

王子康:县政府副县长提名人选、党组成员

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负责苏区振兴、发展改革、重点工程、财税、国有资产监督、县属国有企业、金融、保险、住房公积金、人事编制、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统计、政府法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政务信息与公开、公共资源交易、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机关事务、接待、老干部、民兵预备役工作。

分管县政府办(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县政府金融办)、县发改委、县振兴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县统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行管委、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接待办、县支铁办。

兼管县审计局。

联系县人大、县政协、县人武部工作。

联系县委编办、县保密和机要局、县人民银行、县银保监组、县财保公司、县寿险公司、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内商业银行。

王斐:县政府副县长、党组成员

负责司法、城市建设、民生、残疾人、慈善、儿童和精神文明工作。

分管县司法局、县民生办。

联系县残联、县慈善会、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工商联。

童朗:县政府副县长、党组成员

负责精准扶贫和农业农村(农机、能源、水文、气象)工作。

分管县农机局、县能源办、县水文站、县气象局。

兼管县扶贫办。

段求明:县政府副县长

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外向型经济、民营经济、商务、招商引资、工投,以及交通运输、交投、公路管理、供电、通信、邮政、盐务、石油、无线电管理、民族宗教工作。协助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分管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中小企业局、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高速办。

联系县公路管理局、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邮政公司、县盐务局、县石油公司。

廖丽萍:县政府副县长、党组成员

负责教育、科技、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文广新旅、旅发、景区管理、融媒体、广电网络、新华书店、档案、史志、台务、外侨工作。

分管县教科体局、县卫健委、县文广新旅局、县市监局、县通天寨景区管理中心、县广电新闻中心、县档案馆、县志办、县政府外事办。

联系县新华书店、县科协、县广电网络公司。

陈金焘:县政府副县长、党组成员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投、征地拆迁安置、房地产管理、自然资源管理、生态环境、防震减灾工作。

分管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防震减灾局。

杜隆郁:县政府副县长、党组成员

负责公安、交警、武警、消防、信访、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协助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分管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政府信访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联系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武警中队、驻县部队。

李济成:县政府副县长、党组成员

负责农业农村、脱贫攻坚、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秀美乡村和林业、水利、烟草、农业开发、果茶、水土保持、林投、农投、水投、供销工作;协助负责政务服务工作。

分管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开发办、县果茶局、县水保局、县供销社、县赣江源管理局、县粮食服务中心;协助分管县政府办。

联系县烟草局、县中储粮、县润泉供水公司。

张先河:县政府副县长、党组成员

负责劳动就业、职业教育(教育扶贫),协助负责精准扶贫、招商引资、外向型经济、民政、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工作。

协助分管县人社局、县教科体局、县扶贫办、县商务局、县民政局、县医保局。

县政府班子成员要全面落实“一岗双责”,负责督促分管部门的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负责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信访维稳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此件主动公开)

县政府文件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推动夜间经济发展促进消费升级的实施意见

石府办发〔2020〕6       2020年62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为积极推动夜间经济发展,促进消费升级,繁荣消费市场,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夜间经济发展促进消费升级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20〕4号)精神,结合县情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21年,至少建成1个特色夜间经济集聚区,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特色鲜明、业态丰富、管理规范的夜间经济发展体系和“食、游、购、娱、演、宿”多元消费市场与商旅文体融合发展夜间经济形态,挖掘新的消费增长点,为全面打造新时代实力时尚幸福石城提供强大动力。

二、重点工作

(一)打造琴江高品质夜间经济集聚区

依托琴江“一河两岸”美景,以旅游文化街、琴江廊桥、森林温泉小镇、爱琴广场、仙源坊美食街、超市酒店等为聚客平台,丰富夜间消费业态,打造集餐饮、休闲、购物、住宿、养生、游乐于一体的综合消费夜间经济集聚区。(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文广新旅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城投集团公司)

(二)丰富夜间消费业态

1.夜品美食。提升完善仙源坊美食街,打造特色小吃夜宵一条街,完善街区业态,培育一批客家美食旗舰店鼓励餐饮美食商家、企业、协会举办美食节、小吃节、啤酒节、品鉴会等活动,广泛传播石城特色餐饮文化。包装以全莲宴“杀猪宴”“十大碗”为主的特色菜,推广“石城过漾”等特色民俗活动。(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县文广新旅局)

2.夜宿石城。加快推进天沐温泉酒店、君澜森林温泉酒店、翡翠洲际酒店、花囿温泉酒店等高端酒店建设,引进维也纳、假日美地等知名连锁酒店品牌,大力发展特色精品民宿和主题文化酒店。在通天寨景区、八卦脑景区培育一批示范点,打造旅游度假民宿村,让游客在旅途中享受乡村田间诗意生活。提升现有酒店文化内涵和服务质量,让游客享受高品质住宿宾至如归的旅游体验。(责任单位:县文广新旅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

3.夜游琴江。美化绿化亮化琴江两岸,丰富两岸景点,重点突出形式各异的景观小品、灯光亮化依托两岸灯光秀、夜间游船等特色打造沿娱乐带将餐饮休闲、观光表演及互动娱乐融于一体结合商街夜市,形成综合型的夜游产品;打造夜游大畲项目,完善景区亮化工程,打造大畲荷花园、南庐屋灯光秀、花海温泉、花乐园等精品夜游点(责任单位:县文旅集团公司、县旅发公司、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广新旅局)

4.夜观展演。排练一台高品质的石城特色文艺节目,吸引游客观赏。在雍和文园设立“百姓舞台”,积极组织乡村、社区文艺队,艺术培训机构,外地优秀文艺院团表演。开展采茶、客家山歌、红色歌曲等各类夜间文化艺术项目精品展演,确保每日有演出,周周有活动,为夜间经济注入活力。(责任单位:县文广新旅局)

5.夜泡石城。加推进天沐温泉、森林温泉、花海温泉、都市温泉、九寨温泉二期等项目建设,打造“中国温泉之城”;出台鼓励政策,着力打造龙源城“沐足一条街”,丰富“泡”文化,打造休闲旅游品牌。(责任单位:县文广新旅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

6.夜购石城。打造以客家风情商业街、琴江廊桥、旅游文化街为主线的旅游购物街区。鼓励家家乐、汇客隆、新佳多商场超市延长营业时间,开展打折让利、夜间推广活动。加大旅游产品的开发力度,鼓励引进技术,制作石城通天岩茶、白莲系列食品、奇石、灯彩等旅游商品和伴手礼,并量产投放市场。(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文广新旅局、县市场监管局)

7.夜娱石城。采用奖补形式,在旅游文化街沿江路段建设清吧休闲街,在琴江壹号建设美容、歌舞吧街区,丰富游客夜生活。延长博物馆、图书馆、城展馆、桂花屋陈列馆、阻击战纪念馆等场馆夜间开放时间,引进知名连锁经营机构,在县影剧院不定期上演高品质剧目。(责任单位:县文广新旅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

(三)扩大夜间经济招商引资

根据县域夜市发展情况,丰富完善业态,盘活闲置商业资源,充分发挥招商平台作用,大力开展“夜间经济”招商活动,帮助有投资意向企业进入夜市街区,力争引进一批优质餐饮、零售、娱乐、文化、旅游大项目,推动全县夜间经济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文广新旅局)

(四)完善配套设施建设

将夜间经济发展和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三年行动结合起来统筹推进,完善水电气供给、餐饮油烟处理、污水收集排放、垃圾分类处理等配套设施。将重点建设的夜间经济街区纳入环境整治和亮化、绿化工程的年度工作重点,支持夜间灯光造景,做好街景打造、装饰照明、标识指引等工作,提高净化、亮化、绿化、美化水平,营造良好夜间消费氛围,塑造美丽夜石城。(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石城县发展夜间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商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文广新旅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投集团公司县文旅集团公司、县旅发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县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商务局,统筹推进全县夜间经济发展。

(二)强化政策保障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各司其职,研究务实的支持措施,为促进夜间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营造良好氛围。加强规划引领,高起点规划建设夜间经济集聚区和商业街区,将夜间经济发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老旧街区改造计划,完善夜间经济空间布局。设立夜间经济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支持鼓励夜间经济集聚区项目建设;研究落实土地保障、延时经营补贴、税费减免、摆卖管制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提升夜间交通保障,优化夜间停车管理,完善夜间公共交通设置,延长夜间运营时间,方便市民夜间出行;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维护夜间市场经营秩序;完善食品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等配套管理措施,为夜间经济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三)完善考评机制

将发展夜间经济列入政府重点工作,加强监督考核;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导考核,推动夜间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此件主动公开)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石府办发〔2020〕10       2020年8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工作机制,进一步增强涉企政策的科学性,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494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立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改体改〔2020〕126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结合县情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和赣州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各级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增强涉企政策科学性、规范性、协同性为核心,以调动广大企业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坚定企业家信心、稳定企业家预期为导向,加快建立健全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企业家问计求策的规范性程序,为打造“四最”营商环境、推进“五型”政府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明确涉企政策范围和规范性要求

各乡镇、部门和单位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时,原则上应当征求企业家意见,并按照分类听取意见建议的规范性要求进行。

(一)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市场准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等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起草单位在编制和制定时要充分听取对应行业企业家意见建议。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区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对外开放政策,宏观调节政策、重大建设项目研究布局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除依法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项外,起草单位在编制和制定时应向直接受影响的行业代表征求意见。

(三)对部分企业反映强烈的、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需制定修改完善的相关涉企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四)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重要敏感事项的涉企政策。制定出台前依法需要保密,有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必要的,可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听取企业家的意见。

三、规范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工作程序

(一)研究起草时组织企业广泛参与

1.深入开展前期调研。各乡镇、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书面征询等方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企业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充分依托挂点联系入企帮扶、企业精准帮扶APP平台、非公维权服务等渠道收集企业诉求,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精准把握企业政策需求,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措施。

2.吸收专家参与起草。对专业性强、关系企业切身利益的专项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项外,鼓励起草单位在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初稿时,吸收相关领域专家、企业家代表共同参与起草。同时要通过召开企业家听证会、论证会、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全面分析政策的科学性、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3.广泛征求企业意见。初稿完成后,起草单位可以委托工商业联合会、企业家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征求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地域的企业家代表意见,增强覆盖面、代表性。对适宜公开的涉企政策,要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平台、实体政务大厅、移动客户端、广播电视、融媒体等线上线下载体,开辟专栏广泛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7日。

起草单位要及时梳理汇总征求的意见建议,科学评估拟出台政策对各类企业、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其程度、范围,研究提出采纳或不采纳意见。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相关企业家进行反馈和说明。对企业家提出的重大意见建议,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特别重大的按程序逐级上报。

(二)文件审议时全面反映企业意见

起草单位提交制定涉企政策文件时,同时呈报征求企业或行业协会商会学会意见建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征求意见对象的姓名、单位及职务、所提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对未采纳意见的沟通情况等。有关单位根据职责自行制定发布的涉企政策,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文件起草单位履行相关程序。

(三)出台实施时拓宽宣传解读渠道

涉企政策出台后,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起草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主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平台等予以公开。同时,通过媒体发布、“两微一端”以及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企业家交流座谈等形式,深入细致地做好涉企政策宣传解读工作。鼓励通过入企政策宣讲、发放政策读本等形式,扩大涉企政策的知晓度,更好发挥政策效用。

(四)评估调整时充分听取企业反馈

涉企政策实施后,起草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及时主动了解企业家及有关方面对政策落实情况的意见建议,可以采取请工商业联合会等第三方机构主导、企业家代表参与的方式进行评估。对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涉企政策,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对确需调整的涉企政策,按程序调整完善。除国家重大政策要求外,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政策调整,应当在听取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调整适应时间。对因政策调整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要依法依规予以补偿。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乡镇、部门和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把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工作与持续开展的“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紧密结合起来,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主体活力、促进政策落地的重要举措,作为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增强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覆盖面、代表性、规范化。

(二)创新工作机制

建立企业专属空间。依托江西省政务服务网,探索在“赣服通”设立企业专属空间,创造条件让各乡镇、部门和单位能通过企业专属空间与关联企业互动信息、推送通知、征询意见等。鼓励各乡镇、部门和单位聘请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优秀企业家担任经济顾问参与重大涉企政策制定。鼓励县工商联、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企业家名录库,为有需要的涉企政策起草单位提供支持。建立咨询对象轮换机制。在前期调研、征求意见和评估完善等环节,分别征求不同企业家的意见建议,尽可能扩大参与面,防止出现片面化和利益化。建立褒奖机制,每年由涉企政策制定部门推荐报送一批好建议,营造企业家建言献策的良好氛围。

(三)畅通监督渠道

967788热线为全省涉企政策投诉电话,探索设立县非公企业诉求受理热线电话。鼓励各乡镇、部门和单位开设涉企政策执行情况内部监督电话,重点监督政策执行不到位或选择性执行等问题线索。发现问题线索后,应当主动介入,及时核实,查明原因,依法依规推动解决。

(四)推动贯彻实施

各乡镇、部门和单位在落实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时,要力戒形式主义,注重政策实效,不得加重企业负担,积极提高企业家参与程度,特别要及时总结推广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实践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案例,进一步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创造条件支持广大企业家在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

(此件主动公开)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规范山地林果开发联审联批机制

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石府办2020〕51       2020年92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山地林果开发联审联批机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山地林果开发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0〕32号)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选址,合理开发

山地林果开发坚持生态优先,既要绿水青山又要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优化调整、林地保护规划等情况,科学规划、合理划定禁止开发、限制开发、可开发区域。

(一)禁止开发区域

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区,已列入生态公益林、天然林保护、生态红线区域的林地,地质灾害易发区,一律禁止山地林果开发。

(二)限制开发区域

严格限制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或阔叶树占三成以上的林地以及高速公路、铁路、琴江河两侧第一层山脊范围内的林地进行林果开发。

(三)可开发区域

坡度25度以下的病毁果园、商品林火烧迹地和采伐迹地、商品林宜林荒山及森林亩平蓄积量3立方米以下的疏林地、残次林可进行适度开发。

二、坚持保护优先,立体开发

开发过程中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坚持“山顶戴帽、山腰系带、山脚穿鞋”的生态立体开发模式进行规划设计,开发坡位一般不超过全山相对高度的四分之三为宜;其中,山顶的四分之一保留树草植被,预留水源涵养林;对植被稀少的坡顶还应及时种上耐寒耐脊的水保林;山腰修建反坡水平台(梯)地,边坡保留原生夹坡梯带或种草覆盖,耕作道两边种植行道树;山脚保留林木植被5米以上,防止山上泥沙下山流入农田。

严格遵循相关开发禁止性规定,依规划、土质适地适树开发种植。严禁全垦整地,不进行大面积集中连片开发;提倡人工带状、穴状整地,禁止大型挖机上山全垦清山整地;最大限度保留原生植被。与水土流失治理相结合,采取修建截水沟、蓄水池、排水沟等高水平条带、边坡种草、梯地、水平台地或者横垄种植法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确保水土流失面积不扩大,强度不加剧、水土保持功能不降低。

三、建立健全山地林果开发联审联批机制

(一)完善山地林果开发联审联批协调机制

成立石城县山地林果开发联审联批小组,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保局、县果茶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联审联批工作,办公室设县林业局。

(二)建立山地林果开发联审联批会议制度

县联审联批小组原则上每周定期召开一次山地林果开发联审联批会议,乡镇每周一将《石城县山地林果开发申请表》交县联审联批小组办公室。

四、规范联审联批程序

严格落实联审联批制度,严格审核把关;坚持“放活”与“严管”相结合,按照“申报一勘查一公示一审批”的规范审批流程进行。

(一)申报

由林果开发业主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山地林果开发申请,填写《石城县山地林果开发申请表》(附件1)。

(二)勘查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水利(水保)、林业、果茶等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核查森林资源、环境水保措施等情况,严把准入关;勘查情况填入《石城县山地林果开发申请表》,现场勘查人员必须签字确认;林业技术人员必须现场勾绘山地林果开发范围1:10000地形图与申请表一同上报。

(三)公示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县联审联批办公室。

(四)审批

县联审联批小组办公室接到乡镇上报的申请后组织召开联审联批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批准实施;符合条件的出具《石城县山地林果开发联审联批意见书》,不符合条件的进行书面回复。

五、各司其职,联合审批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为山地林果开发第一监管责任单位,负责规划选址的审查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指导和监管;县林业局负责规划选址的审核和林地使用、林木采伐的审批;县水利(水保)局负责整地方式及水保措施的审查;县果茶局负责果茶生态建园方案的审查和种苗合法来源的监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生态红线范围审定。

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对山地林果开发的管理;切实担起应担的责任,各司其职、协同发力,做好山地林果开发的审核审批工作;县林业局、县水利(水保)局、县果茶局等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责任,指导、监督各乡镇规范山地林果规范、合理、有序开发。

六、严格验收监管

山地林果开发业主完成整地、提出验收申请后,由县果茶局牵头组织联审联批小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按规定纳入项目建设给予补助,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其整改,整改合格后按规定纳入项目建设给予补助。凡是存在违规或未经审批进行山地林果开发的,一律不予验收、不予补助。

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高山陡坡开发、毁林开发、全垦式开发等违规开发行为和未经审批进行山地林果开发的,及时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整改,坚决严查严管;对屡禁不止、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绝不姑息。

附件:1.石城县山地林果开发申请表

2.石城县山地林果开发联审联批意见书

附件1

石城县山地林果开发申请表

申请人

联系电话

申请种植地点

乡(镇)     村     小组

申请种植面积

    亩

种植品种

种植株数

乡镇自然

资源所

意见

勘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乡镇水利(水保)技术员现场

勘查意见

勘查人签字 :           年   月   日

乡镇林业技术员

现场勘查

意见

森林类型:             郁闭度:      

 坡度:             亩平均蓄积:                  

勘查人签字 :           年   月   日

乡镇果茶技术员

现场勘查

意见

勘查人签字 :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对照在是否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签署意见)

负责人签字 :           年  月 日(章)

附件2

石城县山地林果开发联审联批意见书

           

         日石城县山地林果开发联审联批会议研究决定,你申请种植的地点符合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同意你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及技术要求进行生态立体开发;若违反规定进行开发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石城县山地林果开发联审联批小组

                                   

(此件主动公开)

政务动态

县政府召开第45次常务会议

尹忠主持会议

713日,县委副书记、县长尹忠主持召开第十八届第45次县政府常务会。

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及贯彻落实建议》《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精神及国务院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重点》《关于严把财政支出关口坚持过紧日子的若干措施》等内容。

会议要求,各乡镇、部门和单位务必深刻领会中央、省有关会议及讲话精神,坚定信心、迎难而上、主动作为。

会议指出,各乡镇、部门和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禁毒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央、省、市有关禁毒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以对国家、对民族、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定不移打赢禁毒人民战争;要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时刻绷紧禁毒工作之弦,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切实强化预防教育、窝点排查、人员管控等工作措施,做到打击力度不减、督导检查强度不松,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会议讨论审议了《石城县2020年度定向培养赣南采茶戏表演专业学生实施方案》《关于石城县2020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系列工作方案》《关于申请调整石城县工业园建设PPP项目部分实施条款的请示》。会议明确,由县文广新旅局根据会议所提意见、建议,对文稿进行修改完善,按规定程序送审签后,以县政府办名义公布实施。会议还讨论了其他事项。

县领导刘晓方、  斐、童  朗、段求明、廖丽萍、李济成、张先河出席会议,徐新舟、廖水明、尹玉芳应邀到会指导。

县政府召开第46次常务会议

尹忠主持会议

9月2号,县长尹忠主持召开第十八届第46次政府常务会。

会议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专家学者座谈会上的讲话》《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习近平总书记在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

会议听取了关于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专题汇报。会议强调,要进一步提高认知度,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小康路上一个都不能少”重要指示和省委省政府及省民政厅、市委市政府对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的要求,切实提高做好脱贫解困工作的认识。各职能部门要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的工作目标,大力推进各项脱贫解困政策的落实,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确保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公平、公正。

会议听取了关于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专题汇报,会议指出,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贯穿于小区改造工作全过程,不能只求其表。要注重老旧小区实际情况,依靠群众,发动群众,让广大群众参与其中,让“民生考卷”得到“出题人”认可。
  会议还审议讨论了其他事项。

县领导王斐、黄晓明、段求明、廖丽萍、陈金焘、张先河出席会议。徐新舟、陈让其、谭超美应邀到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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