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号,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温某勇等人恶势力团伙案进行二审宣判,9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温某勇系原黄某能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温某勇等人先后采取威胁、恐吓、跟踪、滋扰等手段实施了多起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暴力、威胁、拦截、尾随等手段强买强卖,迫使交易对方到其经营砂场购沙;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要求被害人为其购买轿车用以抵债,且情节特别严重。
法院经审理认为,温某勇等人在实施系列违法犯罪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以温某勇为纠集者,邓某天、毕某良、黄某、赖某华、陈某福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违法犯罪行为所涉社会面广,时间跨度长,被害人数众多,严重扰乱了石城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判处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退缴非法获利779万余元和涉案车辆,并分别处60万到30万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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