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过渡期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执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江西银保监局 江西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省扶贫办公室关于转发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赣银保监发〔2021〕2号)《江西省乡村振兴局 江西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执行的通知》(赣乡振字〔2021〕14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产业振兴信贷通”有关政策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1〕69号)文件精神,现将过渡期内我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石城县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石城县2019年“产业扶贫信贷通”工作方案的通知》(石精扶字〔2019〕59号)文件执行已到期,2022年1月1日起不再新增“产业扶贫信贷通”贷款。
二、对截止2021年12月31日的“产业扶贫信贷通”贷款余额,继续享受财政全额贴息政策,直至贷款期满。
三、到期后的“产业扶贫信贷通”贷款,不再展期、续贷,对仍有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意愿及能力的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引导其申请“农业产业振兴信贷通”贷款,相关政策按照《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产业振兴信贷通”有关政策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1〕69号)文件执行。
四、提前有序做好到期贷款催收工作。到期后的“产业扶贫信贷通”贷款,在贷款到期前30天,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合作银行共同做好发出催收通知单给贷款主体,由驻村第一书记和合作银行客户经理上门催收。当出现贷款主体违约超过10日时,合作银行与县乡村振兴局、乡(镇)共同下达逾期催收通知书。
石城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12月31日
石巩固成果字〔2021〕14号石城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过渡期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执行的通知
石城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