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城县工业园区工业企业环保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9-12-13 11:34:00
2019 82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城县工业园区工业

企业环保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石城县工业园区工业企业环保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10

(此件主动公开)


石城县工业园区工业企业环保问题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19101819日,全省开发区环保问题排查检查组到县工业园检查,发现园区工业企业存在“未履行环评审批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手续、未配套建设或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等问题,并书面向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反馈; 2019119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书面通报我县工业园环保监管不到位。为全面落实省市相关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县工业园区环保问题整改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县工业园区(含古樟工业园、屏山创业园、小松创业园,下同)所有工业企业按照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布局要求,依法完善环评审批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按照编制的环评文件要求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

二、整治内容及措施

(一)抓好省生态环境厅检查组反馈企业的问题整改

对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抽查反馈的5家企业加强监管,依法处理;企业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报县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按时序落实到位。

(二)完善园区企业环评手续

所有入园企业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布局,符合《江西省免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建设项目目录(试行)》(赣环环评〔201930号)要求的建设项目,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8428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根据项目对环境污染影响的大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三类,报告书、报告表须提交符合技术规范的环评文件,报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登记表只需在网上注册填写,完成备案即可。根据环评文件内容和审批要求,企业建设完善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三)抓好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有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的企业,自查核实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是否符合要求;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而未完成竣工验收的企业,尽快完善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时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已完成竣工验收的企业,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四)加快推进园区其他环保问题的整治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工投公司要加快县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未制定污水应急处理预案,未建应急池,未安装进水监控设施,以及没有中控系统,应对污水应急处理能力不强”等4个具体问题整治,20203月底前完成应急池建设任务,20204月底前完成污水应急处理预案编制并报备、进水监控设施安装、中控系统建设工作。同时,立即启动工业园污水处理厂项目环评竣工验收工作,确保201912月底前取得实质性进展,20205月底前全面完成。

(五)县工业园区外的企业环保问题参照园区内企业方式、步骤自行同步开展整治工作。

三、整治时限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91021日—1031日)

县生态环境局联合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县工业园区所有企业履行环评和竣工验收、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建立问题台账。

(二)制定方案阶段(2019111日—1130日)

根据问题台账,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按程序印发实施;广泛组织动员,采取召开业主动员大会等形式扩大宣传,将专项整治的精神和要求及时传达至业主、社会各界,营造良好的专项整治环境。

(三)开展整治阶段(2019111日—2020831日)

严格按照整治目标和内容等,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建立专项整治销号制度,整治验收一家销号一家。

1.省生态环境厅抽查的5家工业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治,201912月中旬前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并报县生态环境局备案,20201月底前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4月底前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

2.县工业园区供地企业依法履行环评审批手续,201912月中旬前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20202月底前上报与第三方机构签订的环评文件编制协议,明确20203月底前完成环评文件(报批稿)编制报批工作,根据环评文件审批情况,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3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

3.县工业园区内依法应办理环评登记表的企业,201912月底前自行网上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其他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的企业,依法履行环评审批手续,201912月底前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20202月底前上报与第三方机构签订的环评文件编制协议,协议内容明确20204月底前完成环评文件(报批稿)编制报批工作,根据环评文件审批情况,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3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

4.县工业园区外企业参照以上要求执行。20206月底前,依法履行环评审批手续,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091日—20201031日)

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县生态环境局联合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对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对复核未落实环保措施、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处罚。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石城县工业园区工业企业环保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县工业园区党工委书记任第一组长,县政府分管工业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生态环境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生态环境局,具体协调专项整治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

1.县生态环境局:联合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督促相关企业开展环保问题整改,持续推进工业园区各类环保问题解决;提供环评文件办理前期咨询服务,加快环评文件审批,指导应办理环评登记企业依法自行网上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根据环评文件,指导企业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对省厅抽查的5家企业的问题加强监管,督促整改,依法处理;对未达到整治要求的企业依法处罚,对在本方案规定时间内申请完成环评文件批复、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环评竣工验收的企业减轻或不予处罚。

2.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开展县工业园污水处理厂问题整改;确认工业企业是否符合所在工业园区产业定位;配合县生态环境局督促相关企业开展环保问题整改,持续推进工业园区各类环保问题解决;对达到整治要求的企业依照政策兑现优惠政策措施;对未达到整治要求的企业不提供用地,不予享受信贷等优惠政策。

3.县工信局:督促指导工业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产业政策;对达到整治要求的企业依照政策兑现优惠政策措施;对未达到整治要求的企业,不予享受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

4.县财政局:对达到整治要求的企业依照相关规定兑现优惠政策措施;对未达到整治要求的企业不提供用地,不予享受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

5.县税务局:对未达到整治要求的企业,不予享受环保税减免等优惠政策。

6.县自然资源局:对未达到整治要求的企业,不提供用地等优惠政策。

7.琴江镇、屏山镇、小松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协助县有关部门和单位督促辖区工业企业完善环评手续,落实卫生防护距离要求,遵守环保法律法规,配合县生态环境部门监督工业企业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8.各招商服务单位:帮助并督促所引进或服务的相关企业开展环保问题整改,持续推进企业各类环保问题解决。

(三)强化综合施策

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密切配合,积极督促工业企业开展环保问题专项整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未达到环保要求的企业,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依法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不予整治或整治不彻底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生态环境局要建立健全整改情况定期通报调度制度,每月将整改情况分别报县环委办、县工业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和相关县领导。

(四)严格处理措施

对不依法依规整治的企业,县生态环境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从重处罚;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对其提供用地,不予享受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并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依法处理;对企业或法人代表参与评优评先的,一律实行“一票否决”。

附件:石城县工业园区工业企业环保问题排查情况表


附件

石城县工业园区工业企业环保问题排查情况表

                                                                                 单位:家、%

具体位置

企业

总数

环评办理情况

竣工验收情况

办理环评

正在办理环评

未办理环评

完成竣工验收

正在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组织竣工验收

未完成竣工验收

数量

其中办理备案登记

报告书

报告表

登记表

合计

占比

总数

其中备案登记无需验收

数量

占比

古樟工业园

110

25

2

1

49

35

84

76.4%

8

2

4

13

52.0%

屏山创业园

10

6

1

3

4

40.0%

4

1

1

16.7%

小松创业园

7

1

4

2

6

85.7%

1

100.0%

    

127

32

2

1

1

56

37

94

74.0%

12

2

5

15

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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