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城县工业园区工业
企业环保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石城县工业园区工业企业环保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主动公开)
石城县工业园区工业企业环保问题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19年10月18—19日,全省开发区环保问题排查检查组到县工业园检查,发现园区工业企业存在“未履行环评审批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手续、未配套建设或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等问题,并书面向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反馈;
一、工作目标
县工业园区(含古樟工业园、屏山创业园、小松创业园,下同)所有工业企业按照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布局要求,依法完善环评审批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按照编制的环评文件要求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
二、整治内容及措施
(一)抓好省生态环境厅检查组反馈企业的问题整改
对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抽查反馈的5家企业加强监管,依法处理;企业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报县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按时序落实到位。
(二)完善园区企业环评手续
所有入园企业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布局,符合《江西省免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建设项目目录(试行)》(赣环环评〔2019〕30号)要求的建设项目,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三)抓好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有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的企业,自查核实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是否符合要求;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而未完成竣工验收的企业,尽快完善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时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已完成竣工验收的企业,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四)加快推进园区其他环保问题的整治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工投公司要加快县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未制定污水应急处理预案,未建应急池,未安装进水监控设施,以及没有中控系统,应对污水应急处理能力不强”等4个具体问题整治,2020年3月底前完成应急池建设任务,2020年4月底前完成污水应急处理预案编制并报备、进水监控设施安装、中控系统建设工作。同时,立即启动工业园污水处理厂项目环评竣工验收工作,确保2019年12月底前取得实质性进展,2020年5月底前全面完成。
(五)县工业园区外的企业环保问题参照园区内企业方式、步骤自行同步开展整治工作。
三、整治时限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9年10月21日—10月31日)
县生态环境局联合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县工业园区所有企业履行环评和竣工验收、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建立问题台账。
(二)制定方案阶段(2019年11月1日—11月30日)
根据问题台账,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按程序印发实施;广泛组织动员,采取召开业主动员大会等形式扩大宣传,将专项整治的精神和要求及时传达至业主、社会各界,营造良好的专项整治环境。
(三)开展整治阶段(2019年11月1日—2020年8月31日)
严格按照整治目标和内容等,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建立专项整治销号制度,整治验收一家销号一家。
1.省生态环境厅抽查的5家工业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治,2019年12月中旬前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并报县生态环境局备案,2020年1月底前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4月底前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
2.县工业园区供地企业依法履行环评审批手续,2019年12月中旬前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2020年2月底前上报与第三方机构签订的环评文件编制协议,明确2020年3月底前完成环评文件(报批稿)编制报批工作,根据环评文件审批情况,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3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
3.县工业园区内依法应办理环评登记表的企业,2019年12月底前自行网上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其他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的企业,依法履行环评审批手续,2019年12月底前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2020年2月底前上报与第三方机构签订的环评文件编制协议,协议内容明确2020年4月底前完成环评文件(报批稿)编制报批工作,根据环评文件审批情况,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3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
4.县工业园区外企业参照以上要求执行。2020年6月底前,依法履行环评审批手续,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0年9月1日—2020年10月31日)
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县生态环境局联合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对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对复核未落实环保措施、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处罚。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石城县工业园区工业企业环保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县工业园区党工委书记任第一组长,县政府分管工业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生态环境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生态环境局,具体协调专项整治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
1.县生态环境局:联合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督促相关企业开展环保问题整改,持续推进工业园区各类环保问题解决;提供环评文件办理前期咨询服务,加快环评文件审批,指导应办理环评登记企业依法自行网上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根据环评文件,指导企业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对省厅抽查的5家企业的问题加强监管,督促整改,依法处理;对未达到整治要求的企业依法处罚,对在本方案规定时间内申请完成环评文件批复、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环评竣工验收的企业减轻或不予处罚。
2.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开展县工业园污水处理厂问题整改;确认工业企业是否符合所在工业园区产业定位;配合县生态环境局督促相关企业开展环保问题整改,持续推进工业园区各类环保问题解决;对达到整治要求的企业依照政策兑现优惠政策措施;对未达到整治要求的企业不提供用地,不予享受信贷等优惠政策。
3.县工信局:督促指导工业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产业政策;对达到整治要求的企业依照政策兑现优惠政策措施;对未达到整治要求的企业,不予享受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
4.县财政局:对达到整治要求的企业依照相关规定兑现优惠政策措施;对未达到整治要求的企业不提供用地,不予享受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
5.县税务局:对未达到整治要求的企业,不予享受环保税减免等优惠政策。
6.县自然资源局:对未达到整治要求的企业,不提供用地等优惠政策。
7.琴江镇、屏山镇、小松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协助县有关部门和单位督促辖区工业企业完善环评手续,落实卫生防护距离要求,遵守环保法律法规,配合县生态环境部门监督工业企业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8.各招商服务单位:帮助并督促所引进或服务的相关企业开展环保问题整改,持续推进企业各类环保问题解决。
(三)强化综合施策
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密切配合,积极督促工业企业开展环保问题专项整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未达到环保要求的企业,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依法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不予整治或整治不彻底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生态环境局要建立健全整改情况定期通报调度制度,每月将整改情况分别报县环委办、县工业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和相关县领导。
(四)严格处理措施
对不依法依规整治的企业,县生态环境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从重处罚;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对其提供用地,不予享受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并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依法处理;对企业或法人代表参与评优评先的,一律实行“一票否决”。
附件:石城县工业园区工业企业环保问题排查情况表
附件
石城县工业园区工业企业环保问题排查情况表
单位:家、%
具体位置
|
企业
总数
|
环评办理情况
|
竣工验收情况
|
|||||||||||
办理环评
|
正在办理环评
|
未办理环评
|
完成竣工验收
|
正在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组织竣工验收
|
未完成竣工验收
|
|||||||||
数量
|
其中办理备案登记
|
报告书
|
报告表
|
登记表
|
合计
|
占比
|
总数
|
其中备案登记无需验收
|
数量
|
占比
|
||||
古樟工业园
|
110
|
25
|
2
|
1
|
|
49
|
35
|
84
|
76.4%
|
8
|
2
|
4
|
13
|
52.0%
|
屏山创业园
|
10
|
6
|
|
|
1
|
3
|
|
4
|
40.0%
|
4
|
|
1
|
1
|
16.7%
|
小松创业园
|
7
|
1
|
|
|
|
4
|
2
|
6
|
85.7%
|
|
|
|
1
|
100.0%
|
小 计
|
127
|
32
|
2
|
1
|
1
|
56
|
37
|
94
|
74.0%
|
12
|
2
|
5
|
15
|
4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