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动物饲养场、隔离场、屠宰加工场:
为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时间:2024年3月15日—2024年3月31日
二、报告单位: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动物饲养场(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三、报告事项:2023年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
四、需报告资料:
1、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报告表;
2、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五、报告地点:石城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服务股
(联系人:王勇辉;联系电话:15779060343)
附件:1.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报告表
2.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报告模板
石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