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田镇农贸市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经石城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高田镇农贸市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
高田镇农贸市场项目用地
二、拟征地位置、四至及面积
位置:高田镇高田村。
征地面积:面积约9.5亩。
宗地征收地类、具体面积、四至界址和所涉村(组)别,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林业局等单位和高田镇人民政府共同现场共同勘定。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林地补偿标准47.67元/平方米、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0.86元/平方米、耕地及其他农用地补偿标准68.1元/平方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参照耕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青苗、附着物补偿按照《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石府发〔2012〕4号)的标准执行。
青苗补偿标准:耕地(含菜地)按征地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5元。
四、补偿安置政策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实行货币补偿、养老保险安置等补偿安置方式,其中养老保险安置政策按《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城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石府发〔2015〕25号)执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五、本次征收的土地在得到上级正式批准后,土地权属由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被征地单位应按时将土地交付使用。
六、本公告期限自 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6月14日。
七、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本方案有异议的,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的有关规定,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按放弃听证办理,同时该安置补偿方案将作为最终补偿安置方案,不再公告。
特此公告
联系人:巫生贤
联系电话:0797-7182888
石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