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石城县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24年8月26日取得用地批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文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土批字〔2024〕376号)。
二、征地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第(二)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类建设活动,因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第(三)项规定,属于市政公用类建设活动,因市政公用建设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第(五)项规定,属于成片开发建设活动。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城镇村道路、城镇住宅、排水、商业项目建设。
三、征地范围
(一)四至范围: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
(二)被征地权属单位:本次征地涉及琴江镇梅福村农民集体、温坊村村民委员会、新生组、温家山组、坨上组、井岸组,西外村老辽组、邓岭组、细六组,兴隆村村民委员会、上坑组,古樟村村民委员会、月形组、石昌组、建上村村民委员会、邓家组、水口组。
(三)征地面积:经调查确认,本次征地总面积17.448亩,其中:水田1.1085亩、旱地0.075、园地0.108亩、其他草地2.415亩、水域0.0795亩、田坎0.0645亩、建设用地15.771亩。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补偿安置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和《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石府发〔2012〕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金额以协议为准。
(二)被征地农业人口社保安置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 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五、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09月04日至2024年09月14日。
本公告在石城县人民政府网站同步公告,网址:http://www.shicheng.gov.cn/
六、工作安排
(一)征收时间:自2024年09月16日起。
(二)支付费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树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的补偿等费用足额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三)腾退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依法依规腾退土地和房屋,并办理权属注销或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补偿安置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
七、救济渠道和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对批准征收土地不服(批准文号:赣土批字〔2024〕376号),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石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