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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赣江源头琴江河流域(睦富至坝口段及城区支流)综合治理项目建设用地预征收土地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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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据本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拟征收琴江 镇睦富村、坝口村的集体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收用途
    拟征收土地用途为赣江源头琴江河流域(睦富至坝口段及城区支流)综合治理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地位置
    (一)土地座落:琴江镇睦富村、坝口村(详见征地范围红线图)。
    (二)宗地征收地类、具体面积、四至界址和所涉村(组)别,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林业局、县水利局等单位和琴江镇人民政府共同现场共同勘定。
    三 、征地权属单位
    本次拟征收琴江镇睦富村、坝口村的土地(最后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四 、征地面积及主要地类
    (一)土地面积:约104.97亩(最后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二)主要地类:耕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等(最后以现场调查确认地类为准)。
    五、征地补偿、青苗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文件 执行,青苗、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省、市及县政府明确的相关标准执行,具体的征收补偿方案另行公告。
    六、安置政策
    征收集体土地,实行货币安置、养老保险安置等安置方式,其中养老保险安置政策按《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石城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石府发〔2015〕25号)执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办理。
    七、告知期限
    本告知期限自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9日。
    八 、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九 、本告知书下发后,将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青苗、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其他青苗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予以配合。
    十、在拟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当事人对土地或青苗、附着物权属有争议的,凭有关合法的权属证件或其他合 法资料,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局、琴江镇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申请权属纠纷处理。

    特此告知。
    联系单位:石城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地点:石城县琴江镇城北大道109号
    联系人员:巫生贤
    联系电话:0797-7775237
石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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