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2023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预征收土地告知书
(编号:石府预征地(2023)6号)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据本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拟征收石城县琴江镇兴隆村、西外村、梅富村、仙源村、睦富村的集体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规划用途
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交通场站用地。
二、征地位置
(一)土地座落:石城县琴江镇兴隆村、西外村、梅富村、仙源村、睦富村(详见征地范围红线图)。
(二)宗地征收地类、具体面积、四至界址和所涉村(组)别,由石城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等单位和琴江镇人民政府共同现场共同勘定。
三、征地权属单位
本次拟征收石城县琴江镇兴隆村、西外村、梅富村、仙源村、睦富村的土地。
四、征地面积及主要地类
(一)土地面积:面积约34亩。(最后以现场调查结果为准)
(二)主要地类:耕地(含水田)、林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等。(最后以现场调查结果为准)
五、征地补偿、青苗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文件执行,青苗、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省、市及县政府明确的相关标准执行,具体的征收补偿方案另行公告。
六、安置政策
征收集体土地,实行货币安置、养老保险安置等安置方式,其中养老保险安置政策按《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城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石府发〔2015〕25号)执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七、告知期限
本告知期限自2023年4月28日至2023年5月7日。
八、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九、本告知书下发后,将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青苗、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其他青苗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予以配合。
十、在拟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当事人对土地或青苗、附着物权属有争议的,凭有关合法的权属证件或其他合法资料,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局、琴江镇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申请权属纠纷处理。
特此告知。
联系单位:石城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地点:石城县琴江镇城北大道109号
联系人员:巫生贤
联系电话:0797-7775237
石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