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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石城县儿童医疗保健中心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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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石城县儿童医疗保健中心项目(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3] 5号

经石城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石城县儿童医疗保健中心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

石城县儿童医疗保健中心项目(建设用地)。

二、拟征地位置、四至及面积

位置:琴江镇梅福村(县妇幼保健院南侧)。

征地面积:面积约12.41亩。

宗地征收地类、具体面积、四至界址和所涉村(组),由琴江镇人民政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委等单位根据项目规划红线图现场共同勘定。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1、耕地补偿标准73.5元/平方米。

2、林地及其他农用地补偿标准44.1元/平方米。

(二)青苗、附着物补偿按照《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石府发〔2012〕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青苗补偿标准:耕地(含菜地)按征地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5元。

四、本次征收的土地在得到上级正式批准后,土地权属由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被征地单位应按时将土地交付使用。

五、本公告期限自 2023 5 8日至2023 68日。

六、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本方案有异议的,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由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按放弃听证办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巫生贤        联系电话:0797-7775237

石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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