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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情况(石自然资土罚决〔202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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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单位:石城县小松镇人民政府

建设位置:石城县小松镇小松村溪背、新店背

处罚机关:石城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期限:2025428日至202558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石自然资土罚决202414《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土地790.89平方米(水田)的违法行为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万伍仟捌佰壹拾柒元捌角(¥15817.8)。

       

缴纳罚款时间:2024年12月27日

                                       石城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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