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驻马店市长海路桥有限公司在G206国道A标段无证开采建筑用石料案
违法发生地点:石城县小松镇小松村井头段
处罚机关:石城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期限:2024年9月25日至2024年10月9日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石自然资矿罚决〔202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结合赣国土资发[2016]9号《江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和石城县自然资源局2024年8月30日局长办公会的会议精神予以罚款处罚,决定对你(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非法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35286.186元(人民币),并处违法所得30%的罚款10585.856元(人民币),合计金额为45872.04元(人民币)。
缴纳罚款时间:2024年9月25日
石城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