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周伟在石城县丰山乡大琴村无证开采瓷土矿案 违法发生地点:石城县丰山乡大琴村
处罚机关:石城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期限:2024年9月29日至2024年10月12日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石自然资矿罚决〔2024〕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结合赣国土资发[2016]9号《江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和石城县自然资源局2024年8月30日局长办公会的会议精神予以罚款处罚,决定对你(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非法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6280元(人民币),并处违法所得30%的罚款4884元(人民币),合计金额为21164元(人民币)。
缴纳罚款时间:2024年9月29日
石城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