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单位:石城县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位置:石城县琴江镇兴隆村
处罚机关:石城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期限: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23日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石自然资土罚决〔2024〕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八条及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江西省自然资源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的通知(赣自然资规[2023]2号)文件规定和石城县自然资源局2024年6月27日局长办公会的会议精神予以罚款处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土地373.33平方米(其中耕地173.33平方米,林地200平方米)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贰拾壹万壹仟叁佰叁拾壹元整(¥211331元),耕地173.33平方米按700元/平方米、林地200平方米按45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
缴纳罚款时间:2024年7月15日
石城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