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单位:石城县民政局
建设位置:石城县琴江镇梅富村三塅岭
处罚机关:石城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期限:2024年7月17日至2024年7月25 日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石自然资土罚决〔202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和石城县自然资源局2024年5月27日局长办公会的会议精神予以罚款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211.24平方米(其中耕地211.24)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耕地211.24平方米按700元/平方米处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拾肆万柒仟捌佰陆拾捌元整(¥147868元)。
缴纳罚款时间:2024年7月17日
石城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