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单位:邱华春
建设位置:石城县琴江镇恒福花园
处罚机关:石城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期限:2024年5月21日至2023年5月29日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石自然资规罚决字〔2024〕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以及参照原《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因省自然资源厅尚未制定新的细化标准)和石城县自然资源局2024年5月10日局长办公会的会议精神予以罚款处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行为,处以按建设工程造价5.5%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0237.78元(379.34㎡×970元/㎡×5.5%)。
缴纳罚款时间:2024年5月20日
石城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