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单位:赖先春、赖玉英
建设位置:石城县琴江镇兴隆建材大市场南侧安置地C栋
处罚机关:石城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期限:2024年1月30日至2024年2月6日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石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A-4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和石城县自然资源局2023年12月29日局长办公会的会议精神予以罚款处罚,决定对你(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按建设工程造价8%的罚款,罚款金额为:80768元(926.24㎡×1090元/㎡×8%)。
缴纳罚款时间:2024年1月30日
石城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