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单位:石城县交通运输局
建设位置:石城县琴江镇睦富村岭脑
处罚机关:石城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期限:2024年1月2日至2024年1月9日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石自然资土罚决〔202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和石城县自然资源局2023年10月11日局长办公会的会议精神予以罚款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石城县交通运输局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理;
(2)对非法占用的土地764.7平方米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伍拾叁万伍仟贰佰玖拾元整(¥535290元),耕地764.7平方米按70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
缴纳罚款时间:2024年1月2日
石城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