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单位:石城县城镇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位置:石城县琴江镇花园
处罚机关:石城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期限:2023年5月16日至2023年5月23日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石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A-0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以及原《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因省自然资源厅尚未制定新的细化标准)和石城县自然资源局2023年4月18日局长办公会的会议精神予以罚款处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水泵房、污水处理房的违法行为处以按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9129.5元(175.5㎡×1090元/㎡×10%)。
缴纳罚款时间:2023年5月16日
石城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