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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第66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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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茂金、刘庆勇、李小波、李用添、阮长根委员:

们提出的《关于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和规范乡镇企业用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乡镇企业多数地处农村,使用的大多是农村集体土地,其用地性质多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而这些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主要是用于农业生产的农用地,很大一部分还是最珍贵的耕地。如果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占用过多,必将减少农用地数量,农业造成负面影响,有违我国耕地保护制度。所以,对乡镇企业建


设用地必须进行必要的限制,特别是占有耕地的建设项目。

2.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所申请的用地项目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超出此范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20〕12号指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通过村庄整治、土地整理等方式节余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乡村产业项目、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省级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安排至少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入股、租用等方式直接用于发展乡村产业。

4.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我局将积极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就是赋予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在同一市场上的同等权能,使得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农民集体可以像城镇国有土地所有者一样直接向市场中的用地者以出让、出租或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让渡一定年限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获取对价收益

综上所述:石城县自然资源局将在上级部门统筹下,充分发挥土地供应计划对土地利用的宏观引导、调整和统筹作用,进一步加大工业用地供应量,出台相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乡镇企业发展和规范乡镇企业用地等新型产业用地。

附表: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石城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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