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全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乡直各单位、各站(办)所应及时将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反馈至乡党政办,由乡党政办负责本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农村工作政策情况;
5.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6.乡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7.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
8.乡乡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9.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发放情况;
10.乡乡集体企业及其他乡乡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11.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时间
乡党政办应当及时利用政务公开专区、公开栏、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其他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乡党政办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监督措施
(一)群众监督:通过设立投诉电话、监督意见箱,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二)内部监督: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乡直各单位、各站(办)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考核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每月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由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并评分。
第八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实行保密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九条 本制度由珠坑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