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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坑乡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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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乡情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制作、保存该信息的部门提出内容,由乡党政办统一公开

第四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事先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拟发布政府信息应向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意见书。

(二)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三)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予以书面回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发布该政府信息。

(四)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与所涉及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商请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调解决。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发布重大事项等政府信息,应严格按照规定管理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该政府信息。

拟发布政府信息的协调交流、传递过程中须通过安全渠道进行,不得外泄不可公布的信息,不得损坏相关信息。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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