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30日至2023年9月28日,石城县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在石城县人民政府网公布,听取公众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结合公开征求的意见建议,经研究,对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1.将原方案标题修改为“石城县2023年县城建设用地范围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所涉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将原方案第三条征收范围修改为“征收仙源村上下排、兴隆村栏皋路、西外村上塘、米市街(含原县物资局南侧)、兴隆村紫前岗等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具体以征收红线图为准”,并增加“(二)土地现状”内容。
3.原方案第六条中删除“(五)土地使用权确权证书认定 1987年1月1日后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颁发且证地相符的土地使用权证为有效证件,1987年1月1日前相关部门颁发的土地确权证书为无效证件。”
4.将原方案第十条中“以石城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时间为准”修改为“以征收单位公布的时间为准”。
5.删除原方案第十一条第二款“房票安置仅限于无返迁安置房建设的梅福村花门廊、梅福村田心里、米市街含原物资局南侧改造区域及其它特定范围被征收的房屋”的内容,后面涉及相应条款一并修改。
6.将原方案第十二条“(二)产权调换(房屋安置)”中“进度奖励”内容修改为“按政府公布的签约腾房时间分三个阶段进行发放,第一阶段、二阶段、三阶段分别按主体房屋(不含附属房)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150元/平方米、1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奖励;超过签约腾房期限的不予奖励,每个阶段以政府另行公布的时间为准。”
7、将原方案第十二条“(三)货币安置”中“进度奖励”内容修改为“按政府公布的签约腾房时间分三个阶段进行发放,第一阶段、二阶段、三阶段分别按主体房屋(不含附属房)房地产价值的5%、3%、2%的标准予以奖励,超签约腾房期限的不予奖励。”
8、原方案第十二条“(二)产权调换(房屋安置)”与“(三)货币安置”对调位置。
9.原方案第十六条中增加“(一)所涉土地符合《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障参照《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城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石府发〔2015〕25号)有关规定执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10.原方案附件1中增加“二、房屋占地以外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有证空地补偿标准
一级区域3100元/平方米。
二级区域2210元/平方米。
三级区域1530元/平方米。
注:有证空地需提供证地相符的有效土地使用权证。”
(二)屋檐、滴水、围院内无证土地补偿标准80元/平方米
(三)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73.5元/平方米”
11.将原方案附件2“石城县征收林木、果树、茶叶补偿标准”中“每亩不超过株数”栏中的数据修改为“脐橙60、柚50、温柑60、金桔80、枣80、桃50、李50、柿40、梨40、板栗40、葡萄300、茶叶2300、油茶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