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依据
《石城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石府发〔2022〕8号)文件
二、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
(一)申请人年满22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石城县城区常住户籍,在县城区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琴江镇行政辖区内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含)以下,或者自有住房经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认定为危房不能居住的。
(三)申请人家庭必须在县城区范围内工作、生活和居住。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
(一)申请之日前两年内有自有房屋交易的(家庭成员患有“赣市府办发〔2012〕9号”文件所列门诊特殊慢性病,或发生重大突发事故灾害,并可提供证明材料的除外)。
(二)申请人父母或子女在县域范围内拥有两套(含)以上住房或拥有店铺、写字楼、仓库、厂房、车库等价值30万元以上的营业性非住宅的(申请人夫妻双方中女方父母、已出嫁女儿拥有的住房除外)。
(三)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收入情况,或家庭消费水平与所申报的财产、收入情况明显不符的。
(四)申请证明材料不全,家庭成员填写不清,父母和子女的住房情况不如实填写,以及不配合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认定的。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已经或正在享受公租房、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房屋征拆安置房和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三年内获得征地拆迁补偿款50万元以上的。
(七)个体工商注册资金超过30万元或拥有公司股权资产超过30万元的。
(八)因住房保障失信行为,惩戒期尚未届满的。
四、提交材料
(一)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含不共同申请的父母、子女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调解)书等。
(二)据实填报收入情况并分别提供工作证明,其中企业务工的须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编制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申请方法和地点
居民到居住所在社区领取《石城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及配套附表。
六、申请审核程序及办理时限
居民向所在社区提交申请→社区安排专人受理→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初审、公示(5天)→县住保中心组织联合审查→县住保中心对联合审查结果复审、公示(5天)→县住保中心最后审核、审公示(5天)→保障登记→摇号配租。
咨询单位:石城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797-7182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