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依据
《石城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石府发〔2022〕8号)文件。
二、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租金减免(廉租房)住房或廉租租赁补贴:
(一)申请人年满22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石城县城区常住户籍,即户籍所在地在琴江镇13个社区范围内。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琴江镇行政辖区内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含)以下,或者自有住房经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认定为危房不能居住的。
(三)共同申请人为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或者“三属”、参战参试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和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家庭。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经营性房地产。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非营运性小汽车。
(六)申请人家庭必须在县城区范围内工作、生活和居住。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
(一)申请之日前两年内有自有房屋交易的(家庭成员患有“赣市府办发〔2012〕9号”文件所列门诊特殊慢性病,或发生重大突发事故灾害,并可提供证明材料的除外)。
(二)申请人父母或子女在县域范围内拥有两套(含)以上住房或拥有店铺、写字楼、仓库、厂房、车库等价值30万元以上的营业性非住宅的(申请人夫妻双方中女方父母、已出嫁女儿拥有的住房除外)。
(三)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收入情况,或家庭消费水平与所申报的财产、收入情况明显不符的。
(四)申请证明材料不全,家庭成员填写不清,父母和子女的住房情况不如实填写,以及不配合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认定的。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已经或正在享受公租房、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房屋征拆安置房和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三年内获得征地拆迁补偿款50万元以上的。
(七)个体工商注册资金超过30万元或拥有公司股权资产超过30万元的。
(八)因住房保障失信行为,惩戒期尚未届满的。
四、提交材料
(一)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含不共同申请的父母、子女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调解)书等。
(二)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住房证明(含父母、子女),包括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须据实填报家庭工作和收入情况。
(四)提供有效的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国家定期优抚补助的残疾军人及“三属”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方法和地点
居民到户籍所在社区领取《石城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及配套附表。
六、申请审核程序及办理时限
居民向所在社区提交申请→社区安排专人受理→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初审、公示(5天)→县住保中心组织联合审查→县住保中心对联合审查结果复审、公示(5天)→县住保中心最后审核、审公示(5天)→保障登记→摇号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
咨询单位:石城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797-7182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