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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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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2.1.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

2.1.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2.1.4县防办职责

2.1.5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2.1.6县防指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1.7县防指包片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2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2.3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2.4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县防指工作机制

3.1会议机制

3.2会商机制

3.3信息共享机制

3.3.1基础信息共享

3.3.2实时监测信息共享

3.3.3预测预报信息共享

3.3.4水工程调度信息共享

3.3.5其它工作动态信息共享

3.4值班值守机制

3.5信息报送与发布机制

3.5.1信息报送

3.5.2信息发布

4.防汛抗旱准备

5.监测预防预警

5.1监测

5.2预报

5.3预警

5.3.1主要预警发布部门职责

5.4预警响应

5.4.1启动条件

5.4.2预警响应行动

6.应急响应

6.1防汛应急响应

6.1.1防汛四级应急响应

6.1.2防汛三级应急响应

6.1.3防汛二级应急响应

6.1.4防汛一级应急响应

6.2抗旱应急响应

6.2.1抗旱四级应急响应

6.2.2抗旱三级应急响应

6.2.3抗旱二级应急响应

6.2.4抗旱一级应急响应

6.3应急响应结束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7.1.1防汛队伍

7.1.2抗旱队伍

7.2物资与装备保障

7.2.1物资保障

7.2.2装备保障

7.3资金保障

7.4宣传、培训和演练

7.4.1宣传

7.4.2培训

7.4.3演练

7.5其他保障

7.5.1通信与信息保障

7.5.2救援保障

7.5.3供电保障

7.5.4交通运输保障

7.5.5医疗保障

7.5.6治安保障

7.5.7社会动员保障

7.5.8技术保障

8.善后工作

8.1救灾

8.2防汛抗旱物料补充

8.3水毁工程修复

8.4灾后重建

8.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8.5.1调查和总结

8.5.2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8.6保险理赔

9.附则

9.1名词术语定义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9.3奖励与责任追究

9.4预案解释部门

9.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确保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抗旱条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赣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石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结合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台风暴雨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台风暴雨、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及地质灾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政同责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协作、资源共享、协同应对;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完善机制,履行职责,确保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工作。

1.4.2坚持以人为本,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统筹防洪和供水安全,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着力保障工业生产安全、农业粮食生产安全,着力保障城乡正常生活秩序、社会大局稳定。

1.4.3坚持“两个坚持、三个转变”指导原则。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1.4.4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原则。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坚持依法依规,共同参与原则。全面贯彻落实防汛抗旱工作法律法规,坚持依法防洪、依法抗旱,规范防汛抗旱行为。军民结合,专群结合。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伍、防汛抢险专业队伍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坚持突出用水重点,科学统筹资源原则。抗旱用水以

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要。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是县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由有关部门、单位和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抢险救援队伍等组成。县防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防汛抗旱工作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全面领导、组织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当水旱灾害发生时,启动应急响应,县防指作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统筹全县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为县防指办事机构,设县应急管理局,其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县防办主任,县防灾减灾中心负责同志任常务副主任;县水利局等单位为防汛抗旱工作重要支撑单位。

2.1.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

县防指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县政府相关负责同志任指挥长,明确1名指挥长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教科体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县文广新旅局、县卫健委、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公路发展中心、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县融媒体中心、县气象局、宁都水文水资源监测大队(石城水文站)、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供电公司、县润泉供水公司、石城东站等单位为成员单位。

县防指建立包片分工负责制。县领导、县防指成员单位组成若干小组,对各乡镇、县城市社区防汛抗旱工作包片负责。

2.1.2县防指领导职责

(一)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全防汛抗旱工作。

(二)指挥长协助总指挥指挥、组织、协调全防汛抗旱工作。

(三)副指挥长协助总指挥、指挥长落实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1.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一)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

(二)指导各乡镇、部门和单位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总、省、市、县防汛抗旱工作各项决策部署。

(三)研究制定全县防汛抗旱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等并组织贯彻实施。

(四)指导各乡镇、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建立上下联动、信息共享、协调有力的工作机制。

(五)建立健全全县防汛抗旱责任体系和预案、方案体系;组织指导各乡镇、部门和单位开展培训演练。

(六)组织全县按照审批权限编审江河湖泊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以及水工程度汛方案,实施防汛指挥调度。

(七)组织指导全县开展防汛抗旱隐患排查、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各乡镇、有关管理部门开展河湖行洪通道清障并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

(八)协调指导防汛抗旱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督促指导各乡镇及相关行业储备防汛抗旱物资、装备等;负责县级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装备统一调用;特殊时期,实施全县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装备的统筹调用;指导各乡镇、部门和单位加强防汛抗旱队伍建设。

(九)适时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形势,提出应对方案。

(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巡堤查险、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及救灾、防汛抗旱对外救援等工作。

(十一)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并按紧急防汛抗旱期要求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十三)组织指导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协调推进善后处置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发布全县防汛抗旱信息;按照有关规定,适时组织召开防汛抗旱新闻发布会。

(十五)按规定组织开展防汛抗旱表彰奖励工作。

(十六)负责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汛抗旱工作。

2.1.4县防办职责

(一)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负责县防指会议(会商)组织、文件起草、专报纪要编印及档案管理等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部门和单位落实县防指工作部署,组织做好水旱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向县防指提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决策工作建议。

(三)负责编制防指工作规则、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方案,建立信息共享、会议、会商、调度、抢险救援等工作机制。

(四)组织指导各乡镇、部门和单位落实行政区域、水工程等防汛抗旱责任人和防汛抗旱包片分工责任;负责相关防汛抗旱责任人的汇总上报及公示;负责编制乡镇年度防汛目标任务书,督促指导乡镇逐级下达防汛目标任务书。

(五)负责县级防汛抗旱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培训工作;指导、推动、督促乡镇编制并实施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方案);指导、推动、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编制并实施防汛抗旱相关预案。

(六)安排部署各乡镇、部门和单位开展汛前检查等汛前准备工作;建立隐患台账,并跟踪督促整改情况。

(七)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值班值守,及时收集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等情况;根据相关部门预警信息,提醒乡镇、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防御工作及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八)密切关注防汛抗旱形势,适时提出启动、结束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建议,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响应行动。

(九)负责洪涝干旱灾情统计、核实、上报、发布等工作。

(十)负责提出防汛抗旱经费、物资的申请、计划和调配建议。

(十一)参与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工作。

(十二)督促指导水毁基础设施修复工作。

(十三)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1.5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应急管理局承担防指日常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规划专项预案编制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汛抗旱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综合预警指导水旱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组织指导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重特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与管理;组织指导水旱灾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社会捐赠物资的管理;承担水旱灾情信息的统计发布、防汛抗旱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和调动、物资、设备、资金的计划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行业、部门、单位涉及防洪安全在建工程的管理;督促内工矿企业落实所属尾矿坝汛期安全防范措施;组织指导水毁基础设施修复工作;组织或参与防汛安全事故的评估、调查处理。

(二)县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水利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主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水库、水电站、堤防等)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依据县防指授权实施范围内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并监督指导全县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协商宁都水文水资源监测大队(石城水文站)做好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全县防汛抗旱水利工程体系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行业防汛抗旱水毁工程的修复;承担水利行业水旱灾害防御组织指导、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必要时提请县防指部署水旱灾害防治工作;负责河道采砂船只防汛安全管理,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所需砂石的储备和供应;组织指导做好水库、水电站、山塘度汛工作。

(三)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乡镇武装部、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等工作;听令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执行分洪爆破等重大防汛抗旱措施的任务;负责向军队系统通报有关防汛情况及申请对县抢险救灾给予有关支援。

(四)县武警中队负责根据汛情需要,组织指挥驻县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营救受困人员、转移物资、执行爆破等任务;协助做好灾区社会安全稳定维护工作,并根据县防指要求,申请调配抢险救灾物资、器材。

(五)县委宣传部负责牵头组织全县新闻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协调县外媒体记者的采访报道,组织新闻媒体发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新闻;负责防汛抗旱舆论引导。

(六)县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旱网络舆情导控工作。

(七)县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交通、抗洪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负责做好抗洪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等工作,打击破坏防汛抗旱救灾违法行为和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盗窃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防汛抗旱的治保工作;紧急防汛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对防汛部门提出的抢险路段实行临时交通管制;负责抗洪抢险所需的爆破器材的储备和供应。

(八)县发改委负责协调争取暴雨洪涝灾害灾后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负责协调调度防洪排涝和抗旱用电

(九)县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在县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应急抢险、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水毁修复;根据县防指提出的防汛抗旱资金分配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十)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降雨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巡查排查、应急预案制定、监测预警、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县防汛指挥部门提供地质灾害预测预报预警信息;负责提供防汛抗旱救灾所需的基础测绘资料和技术支持,做好防灾救灾的测绘保障工作;负责农村居民住房灾后重建的规划工作;负责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统筹,严格内涝治理相关空间用途管制;配合相关部门将城市内涝治理重大项目纳入上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确保排水防涝设施、应急抢险物资储备的用地需求;在地下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优先保障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排水防涝设施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核发规划许可,防止侵占排水防涝设施用地。

(十一)县教科体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各类学校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工作;协调督促涉及防洪安全的学校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师生生命安全;指导学校灾后规划重建工作。

(十二)县工信局负责协调有关工业企业的防汛工作。

(十三)县住建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地下空间防汛工作,制定防汛应急预案,储备必要防汛物资。

(十四)县城管局负责县中心城区排涝工作;牵头推进城市内涝治理工作,组织修编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负责排水管网等排涝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十五)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汛期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优先运送防汛抢险、救灾、防疫、抗旱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设备;组织调配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交通运输工具;督促指导渡口、码头船只的水上安全工作。

(十六)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农作物种子的供应;负责按县防指下达的计划储备抗洪抢险所需的麻袋、编织袋等防汛物资;负责灾民救济粮源的组织和洪水威胁区内粮食转移等工作。

(十七)县供销社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有关物资的筹集和供应。

(十八)县文广新旅局负责组织指导旅游景区、旅行社制订汛期应急预案;负责旅游景区防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旅游景区、旅游团队落实防汛应急各项措施,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十九)县卫健委负责组织水旱受灾群众及防汛抗洪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置,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二十)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所需木材等防汛物资的储备和供应,组织做好林区的防汛安全工作。

(二十一)县商务局负责县级有关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减灾委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二十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协调园区企业防汛工作,组织所辖企业编制防汛应急抢险救援预案方案并督促执行。

(二十三)县公路发展中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汛期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优先运送防汛抢险、救灾、防疫、抗旱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设备。

(二十四)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督促城乡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地下空间防汛工作,制定防汛应急预案,储备必要防汛物资。

(二十五)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对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及重大灾情影像资料的收集工作,主动及时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必要时,根据县防指的要求,及时发布防汛抗旱信息。

(二十六)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做好灾害性天气过程的分析预测;及时向县防指提供天气趋势预测预报和雨情信息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承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二十七)宁都水文水资源监测大队(石城水文站)负责水雨情的监测、分析、预测、预报;负责墒情监测、资料收集、分析及预报,视情况编制土壤墒情专报;负责发布全县洪水、枯水水情预警。

(二十八)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指挥县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负责干旱时期城乡群众的应急送水工作。

(二十九)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负责保障防汛期间通信设施的安全,保障水情信息和防汛抗旱调度命令、水旱灾害信息传递及时;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保证防汛指挥调度联络畅通;根据县防指部署,及时全网发布防汛抗旱预警信息。

(三十)县润泉供水公司负责提供防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需要的技术服务,保障业务范围内灾区群众生产生活用水供给。

(三十一)县供电公司负责保障抗洪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以及应急抢险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对不服从县防指水库调度和擅自超汛限水位运行发电的水电站限制其上网,并将执行情况反馈县防指。

(三十二)石城东站负责铁路防汛工作;优先运送防汛抢险、抗旱、救灾、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

2.1.6县防指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县防指启动应急响应时,根据要求视情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抢险救援组、技术指导组、灾评救助组、督查检查组、综合保障组等工作组。

(一)指挥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等单位组成,县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负责与相关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对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响应期间工作机制的建立;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统计、收集、汇总、报送重要信息;统一发布灾情、抗灾信息;协调做好县领导同志赴灾害现场相关保障工作。

(二)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县融媒体中心等单位组成,县委宣传部任组长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收集整理重大灾情、抢险救灾的文字音像资料,主动及时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协调做好洪涝灾情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和网络舆情监测引导工作。

(三)监测调度组由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宁都水文水资源监测大队(石城水文站)、县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县水利局任组长单位。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分析水情、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做好分析预测,负责水利、水电等工程调度。

(四)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组成,县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负责协调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统筹协调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抢险力量、装备、物资等资源;指导编制应急抢险救援方案,协助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包括重大险情应急抢险救援、因洪涝导致重要基础设施损毁或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群众转移、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

(五)技术指导组由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都水文水资源监测大队石城水文站等单位组成,县水利局任组长单位。负责组派专家组协助指导当地做好洪涝灾害引发的工程险情、山洪地质灾害等险情灾情处理及抗旱工作。

(六)灾评救助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组成,县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负责洪涝、干旱灾情统计;协助乡镇开展洪涝灾情调查;指导进行灾害损失评估;指导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协调灾害现场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受灾群众紧急安置的基本生活保障;指导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指导灾区饮用水源监测,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

(七)督查检查组由有关成员单位纪检监察人员组成,县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负责督查防汛责任制、防汛纪律的落实;对违纪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查处意见。

(八)综合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供销社、县商务局、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单位组成,县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负责保障县防指指挥机构通信联络畅通;负责防指工作组及下派工作组、专家组工作、生活、出行保障;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抗洪排涝和抗旱用电用油供应;协调抢险救援力量、救援装备以及抢险救灾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和社会治安维护;指导乡镇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2.1.7县防指包片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县防指实行成员单位对乡镇防汛抗旱包片责任制,包片工作组由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教科体局、县文广新旅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局、县林业局、县城管局等单位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并报请县防指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对包片工作组成员单位进行调整。包片工作组负责监督指导包片区域防汛抗旱工作,重点督促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防汛抗旱工作的总体部署,执行县防指调度指令;加强与包片区域联系,及时掌握了解负责区域防汛抗旱形势及发展态势,跟踪掌握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等情况;按照县防指统一安排,开展对包片区域的工作监督检查。

2.2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乡防指,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乡防指由本乡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置乡镇应急管理站。当水旱灾害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乡防指作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等内容由各乡镇在本乡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2.3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当中(小)型水库、重点山塘、地质灾害点等汛期发生重大险情时,应遵循属地为主原则,设立现场指挥部,由乡级人民政府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的设立参照《石城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石党办发〔2022〕20号)有关规定执行。针对发生山洪地质灾害,导致“断路、断电、断通信”形成救援孤岛的情况,可成立基层临时指挥部,先期果断处置突发险情灾情,最大限度减轻暴雨洪涝灾害损失。

2.4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利部门所属的江河管理机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流域、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汛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3.县防指工作机制

3.1会议机制

(一)年度防汛抗旱工作会议每年3月底至4月初,由县政府组织召开。会议主要内容是总结上年防汛抗旱工作、分析当年防汛抗旱形势、部署当年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参会人员为各乡镇、有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视情扩大到全体成员和中型水库负责人,视情要求乡镇主要负责人参会。

(二)防御工作动员部署会,自启动应急响应后,依据本预案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

(三)其他会议根据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的具体要求,以及特殊情况需要组织召开。

3.2会商机制

县防指防汛抗旱会商会分为防汛抗旱趋势会商会、灾害性天气过程防汛抗旱会商会、特定阶段防汛抗旱会商会和特定灾害处置或涉水工程调度专题会商会四种情形。

(一)防汛抗旱趋势会商会。每年汛前召开一次,开展全年防汛抗旱形势趋势分析,由县防指领导或授权其他同志组织召开。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二)灾害性天气过程防汛抗旱会商会。当气象、水文部门预测可能出现致灾的强降雨过程,台风登陆可能影响县境,主要江河可能出现超警戒洪水,少雨干旱、河道径流锐减、水库蓄水不足等情况,适时由县防指领导或授权其他同志组织召开。主要分析研判灾害性天气过程形势,提出防御措施。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三)特定阶段防汛抗旱会商会。在主汛期即将结束前,组织召开主雨季结束期研判会商会,由县防指领导或授权其他同志组织召开。主要分析研判主雨季结束时间,后期防汛抗旱形势变化,提出后汛期防汛抗旱策略调整措施。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四)特定灾害处置或涉水工程调度等专题会商会。当涉水工程险情处置或影响较大的涉水工程调度需要多部门分析决策时,一般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必要时由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县防指组织召开。相关单位和乡镇派员参加,会商结果及时报县防办

3.3信息共享机制

县防指统筹协调、统一指挥,按照横向联动、纵向贯通的原则,实现防汛抗旱各类信息共享互通,主要分为基础信息、实时监测信息、预测预报信息、水工程调度信息和其它工作动态信息五类。

3.3.1基础信息共享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信息,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等;县水利局负责提供水利工程基础信息和基本情况等;宁都水文水资源监测大队(石城水文站)负责水文监测站网信息、全县流域水系特征信息、水文历史监测成果数据、已有的洪水风险图成果和山洪灾害调查评价成果等;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县地面气象站气候标准值数据成果信息、台风历史监测信息等;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供尾砂(矿)坝基础信息等;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公路发展中心等单位负责提供跨汛期施工涉水工程基本信息;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防汛抗旱相关基础数据共享。

3.3.2实时监测信息共享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实时监测信息等;宁都水文水资源监测大队(石城水文站)负责提供降雨、河道水情(水位、流量)、墒情等实时监测信息;县水利局负责水库水情、堤防、水库等工程险情动态信息等;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实时雨情监测信息、天气雷达探测信息、卫星探测信息、人工影响天气信息等;县水利局、县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提供水电站水情信息等;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供洪涝干旱灾情信息、尾砂(矿)坝监测信息等;其他县防指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洪涝干旱灾害相关实时监测和动态信息共享。

3.3.3预测预报信息共享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中期、短期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过程预报,台风、大风、雷电、暴雨等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年度气候趋势预测,主汛期、伏秋期气候趋势预测等信息;县水利局负责提供县调度水库洪水预报信息;宁都水文水资源监测大队(石城水文站)负责年度水情趋势预测,主汛期、伏秋期水情趋势预测,灾害性天气过程的洪水预报,江、河、洪水预报等信息;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等信息。

3.3.4水工程调度信息共享

县水利局在向工程管理单位发布调度命令时,应当抄送水库调度影响范围内的乡镇和县防指、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宁都水文水资源监测大队(石城水文站);相关乡镇应当将调度命令及时转达调度影响范围内的村组。对工程调度结果可能造成某区域防洪压力增大的情况,应在发布调度命令前做好沟通,按照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原则实施工程调度。工程管理单位及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在调度命令执行前第一时间做好可能受影响区域的预警发布和避险转移工作,确保水工程调度过程中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3.5其它工作动态信息共享

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报送防汛抗旱值班信息、水旱灾害防范应对等相关工作动态信息以及阶段性工作小结、年度工作总结等信息;防汛重点部门如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等县防指成员单位,应于每日15时前向县防办报送行业管理范围内防汛抗旱信息,县防办及时整合实时监测、预测预报、灾情险情等各类信息向上级有关部门及成员单位发布值班信息,实现工作信息实时共享。

3.4值班值守机制

1.汛期(一般为4月1日—9月30日)。有直接防汛任务的县防指成员单位、防汛抗旱抢险救援队伍及其它有防汛责任的单位(部门)实行二十四小时防汛值班,确保信息畅通;其他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将防汛值班并入单位综合值班。成员单位联络员必须保持二十四小时通讯畅通,关注汛情发展,有情况及时报送。县防办值班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承担。

2.非汛期(一般为1月1日—3月31日,10月1日—12月31日)。如遇早汛、秋汛等特殊汛情,县防办及有关成员单位参照汛期值班值守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值班值守。

3.5信息报送与发布机制

3.5.1信息报送

(一)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负责,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资源共享的原则。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进一步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二)防汛抗旱信息分为日常信息和突发险情灾情信息。日常信息主要包括雨情、水情、墒情、工情、险情、灾情,工程调度运用情况,抢险救灾进展情况,防汛抗旱人力调集、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人员转移及安置情况,防汛抗旱工作动态等;突发险情信息主要包括水库(水电站)、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突然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交通、能源、通讯、供水、排水等基础设施因洪涝、台风等灾害导致的突发险情,以及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突发形成的堰塞湖险情等;突发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由于江河湖泊洪水泛滥、山洪灾害、台风登陆或影响、堰塞湖形成或溃决、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导致的人员伤亡、人员被困、城镇受淹、基础设施毁坏等情况。

(三)防汛抗旱日常信息汛期每日一报,并实行零报告制度,特殊情况适当增加报送频次。水利、气象、水文、应急等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防汛抗旱日常信息,按要求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健全防汛抗旱信息互通机制,及时共享信息,防汛抗旱日常信息按要求报送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四)突发险情灾情信息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报送,报告原则、主要内容、程序等按照国家防总制定的《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国汛〔2020〕7号)执行。水利、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及时掌握本行业突发险情灾情信息并及时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五)当县防办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防办,并及时续报。当突发险情灾情涉及或者可能影响毗邻区域的,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毗邻区域通报;当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涉及或者可能影响外县的,县防指应当及时向相关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并向市防办报告。

3.5.2信息发布

(一)防汛抗旱信息发布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分级负责要求组织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二)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险情灾情事件后,事发乡镇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第一时间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险情灾情事件后,要及时发布权威消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三)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组织专家解读,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消息平台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宣传部门和网信部门要加强新闻媒体和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动态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五)新闻报道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报道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

4.防汛抗旱准备

(一)思想准备。各乡镇、部门和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明确防汛抗旱目标任务,强化防汛抗旱形势分析研判,充分评估水旱灾害风险,广泛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进行防汛抗旱工作动员,做好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二)组织准备。建立健全各级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完善监测预警、会商研判、信息共享、指挥调度、部门联动、值班值守等制度。强化党政属地责任落实,压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责任制,建立党政领导分片负责制,逐级、逐部门、逐工程落实行政责任人并分级在媒体公示。各类涉水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细化防汛责任落实,建立行政、技术、巡查等相关责任制,落实县、乡、村、组、户五级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人。

(三)工程准备。按照防洪工程规划要求完善防洪工程体系,做好各类涉水工程的运行准备。对存在病险隐患的涉水工程设施进行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对水毁工程及时完成修复任务。

(四)预案方案准备。各乡镇、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乡镇、部门和单位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方案,并根据区域、行业特点,不断优化完善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城乡防洪应急预案、洪水调度方案等专项预案方案。

(五)物资准备。汛前,各乡镇、部门和单位对本乡镇、部门和单位物资进行全面核查,建立台账。坚持属地储备为主与上级储备为辅相结合、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储备与行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与能力储备相结合、仓库集中储备与现场分散储备相结合、重要装备与专业队伍相结合等原则,及时补齐补足防汛抗旱物资。各部门和单位要督促工程管理单位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备急需。

(六)队伍准备。依托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力量、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参与抗洪抢险、转移受威胁群众、抗旱救灾等工作。建立完善在建涉水工程施工队伍信息共享联动机制,确保施工队伍就近抢险救灾。不断优化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预备役部队参与抗洪抢险救灾的协同调用机制,确保出现重大灾情险情部队能及时高效参与抗洪抢险。

(七)通信准备。完善监测预警网络,健全预警发布机制,确保覆盖到村、到户、到人。畅通预警发布渠道,检查和维护通信专网和监测预警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应用高新通信手段,强化移动指挥车、移动视频会议系统、卫星电话、手持单兵等多种通信终端综合联通,确保断网、断电等极端条件下的通信畅通。

(八)防汛检查准备。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防汛大检查,各行业部门要加强行业部署并定期巡查检查。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机构、查工程隐患、查预案编制、查物资储备、查通信畅通为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九)河道清障准备。全面做好河道清障,严禁河道非法采砂和随意侵占行洪河道的行为,对在洪泛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进行拆除。

(十)培训演练准备。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根据党政领导调整,以及业务人员熟悉掌握情况及时组织开展培训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行业内业务培训。各乡镇、部门和单位结合预案修订情况,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适时组织开展演练,突出实战性和实效性,切实提高防汛抗旱实战能力。

(十一)专家组准备。建立由各行业部门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加强信息共享,健全完善专家调用机制,确保一旦出现险情灾情专家能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

(十二)值班值守准备。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完善值班保障,优化值班环境和办公条件,提升值班人员业务能力。各部门、单位要加强行业防汛值班值守,建立完善的信息报送机制,确保防汛抗旱值班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共享。

5.监测预防预警

5.1监测

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城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加强对暴雨、台风、洪水、旱情、涉水工程、通航、地质灾害、城乡内涝、农情的监测,及时、准确、全面向县防指报送监测成果。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和会商研判。

(一)县气象局负责天气形势、雨情、旱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等的实时监测和分析。

(二)宁都水文水资源监测大队(石城水文站)负责降雨、河道水情(水位、流量)、墒情等实时监测。

(三)县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堤防、水库、山塘等水工程实时汛情监测。

(四)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实时监测。

(五)县城管局负责城市内涝情况监测。

(六)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航道实时通航监测。

(七)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情、农业灌溉情况、农田土壤墒情监测等。

(八)涉水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涉水工程水情实时监测。

(九)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与防汛职责相关的监测。

5.2预报

气象、水文、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对雨情、水情、地质灾害预报,及时、准确、全面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预报成果。

(一)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气候趋势预测、灾害性天气预报(中长期天气预报和短临天气预报)、重点阶段专题天气预报等信息。

(二)宁都水文水资源监测大队(石城水文站)负责江河水库洪水预报,提供水情趋势预测、旱情趋势分析、过程性灾害天气的洪水预报和低枯水位预报等信息。当遭遇强降雨或江河湖库水位涨幅较大、超警戒(汛限)水位及以上洪水、低枯水位时,要立即向县防指发出警示信号并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

(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分析研判信息。

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气象、水利、水文、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加强联合会商研判,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评估结果及时报县防指。

5.3预警

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城管等部门应加强对暴雨、台风、洪水、旱情、地质灾害、城市内涝风险预警,及时发布预警的同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送预警信息。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接到预警信息后,视情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加强指挥调度,督促指导各乡镇、部门和单位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按照预案启动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相关部门应根据相应预警信息,按照职责分工迅速落实相关行动措施,全力做好本部门相关防灾减灾工作。

预警发布要因地制宜采用广播、电视、网络、警报器、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实现预警传达迅速、精准和预警范围全覆盖、无死角、零盲区,尤其要做好对学校、医院、敬老院、儿童福利机构、监管场所、在建工地等特殊场所、山洪灾害危险区、旅游景区、农村偏远地区、移民安置点等重点区域和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的针对性预警工作。

5.3.1主要预警发布部门职责

(一)县气象局负责暴雨、台风、气象干旱等预警发布。当预测将发生暴雨、台风、气象干旱等灾害性天气时,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同时跟踪分析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滚动更新发布预警信息。

(二)宁都水文水资源监测大队(石城水文站)负责江河洪水、枯水水情预警发布。根据洪水、枯水严重程度及其发展态势,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将预警信息及水情分析预测情况报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同时跟踪分析江河洪水、枯水发展趋势,滚动更新预警信息。

(三)县水利局负责山洪灾害预警发布。根据气象、水文部门监测预报信息,利用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向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人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各乡镇做好山洪危险区群众提前转移避险工作。

(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发布。联合气象等部门确定地质灾害预警区域、级别和发布范围,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提示,对地质灾害防御责任人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各乡镇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和危险区群众提前转移避险工作。

(四)县城管局负责城市内涝风险预警发布。联合气象等部门及时发布城市内涝风险预警,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做好城市重点易涝部位应急排涝准备,提醒公众加强防范,并将预警信息和内涝风险点情况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

5.4预警响应

根据全县水雨情和预测预报情况,县防办提出建议,经县防指副指挥长审核,报县防指指挥长批准,以县防指的名义启动。

5.4.1启动条件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县防指启动预警响应。

(一)全县有3个以上乡镇启动防汛应急响应。

(二)县气象局发布暴雨蓝色预警(具体指标数据见附则)。

(三)赣江上游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发布蓝色洪水预警。

(四)县气象局预报台风登陆将影响我县。

5.4.2预警响应行动

(一)发布预警响应。县防指应将启动预警响应情况报市防办、县委、县政府,通报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防指成员单位,并通过媒体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二)加强会商。会商会由县防指有关领导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乡镇参会。会商结果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加密会商频次,强化形势研判和工作部署。

(三)加强信息报送。相关乡镇、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向县防指报告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及工作动态。

(四)加强值班和调度。县防指加强值班力量。加强与气象、水文等部门的沟通联系,适时调度汛情趋势,调度重点区域防汛工作情况和责任人到岗到位情况。

(五)组派工作组。根据雨水灾险情,适时组派工作组,赴有关乡镇指导防汛工作。

6.应急响应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县防办根据汛情、旱情提出请示,经县防指指挥长审核,报总指挥(县长)批准,以县防指的名义发布。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县防办根据汛情、旱情提出请求,经县防指副指挥长审核,报县防指指挥长批准,以县防指的名义发布。启动应急响应后,县防指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指挥应对灾害;各成员单位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强化值班值守,强化行业领域风险研判和灾害应对,做好监测预警、抢守,强化行业领域风险研判和灾害应对,做好监测预警、抢险救援、救灾救助、灾害评估等工作。

6.1防汛应急响应

6.1.1防汛四级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县防指启动防汛四级应急响应:

1.较大范围内(县境及河道上游有30个以上雨量站)十二小时降雨量超过50毫米,且降雨仍在持续;或局部(县境内有5个以上雨量站)二十四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且降雨仍在持续。

2.县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黄色预警,经会商研判可能发生洪涝灾害。

3.水文部门发布水情橙色预警,且降雨持续,经会商研判可能发生洪涝灾害

4.琴江河石城站水位达225.50米(警戒水位),且呈上涨趋势。

5.琴江河及其六条主要支流横江河、石田河、大琴河、岩岭河、罗陂河、秋溪河之一发生流域性一般洪水。

6.小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

7.热带风暴或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县境的。

8.按照省、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防汛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二)响应行动

1.发布应急响应。县防指将启动防汛四级应急响应及防汛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指、县委、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督促相关乡镇、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本乡镇、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县防指通过媒体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2.召开会商部署会。由县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召开防汛形势会商及工作部署会,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乡镇分管领导参会,分析防汛形势,部署应对工作。

3.启动应急工作组。县防指副指挥长或秘书长坐镇县防指指挥调度。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综合保障组等工作组视情集中办公,视情启动技术指导组、抢险救援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4.响应期内会商。响应期视情每天由县防指或县防办有关领导组织召开一次会商例会,集中办公工作组和有关防汛值班值守人员参加。县防指每3天召开一次汛情综合会商会,综合会商会由县防指副指挥长或县防指秘书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县防指应急工作组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乡镇参会,会商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领导,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加密会商频次,强化形势研判和工作部署。

5.派出工作组。县防办根据汛情发展态势,经县防指领导同意后,派出由县防指成员单位领导带队的防汛工作组,在6小时内赴相关区域协助指导防汛工作。工作组原则上由包片成员单位组成。根据实际需要或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请求,县防指在2小时内派出技术组赴现场技术指导。

6.物资队伍资金保障。县防指督促相关乡镇做好抢险力量、物资调配和保障工作,根据抗洪抢险救灾需要和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请求,酌情调派抢险救援队伍和调拨县级防汛物资予以支持,必要时申请市级防汛物资支持。县防指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根据实际需要,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及时向上级申请防汛补助资金,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7.信息报送和发布。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县防指成员单位每日14时向县防指报告防汛救灾工作情况,较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防汛工作部署应第一时间报告。县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全县汛情及防汛动态。

6.1.2防汛三级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县防指启动级防汛三级应急响应:

1.较大范围内(县境及河道上游有30个以上雨量站)二十四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或六小时内降雨量超过80毫米,且降雨仍在持续;或局部(县境内有5个以上雨量站)二十四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且降雨仍在持续。

2.水文部门发布水情红色预警。

3.县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且降雨持续,经会商研判将发生洪涝灾害

4.琴江河石城站水位达227.33米,且呈上涨趋势。

5.琴江河及其六条主要支流横江河、石田河、大琴河、岩岭河、罗陂河、秋溪河之一发生流域性较大洪水或三条以上发生流域性一般洪水。

6.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且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

7.中型水库出现险情,可能对下游造成影响。

8.强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县。

9.按照省、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防汛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二)响应行动

1.发布应急响应。县防指将启动防汛三级应急响应及防汛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指,县委、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督促相关乡镇、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本乡镇、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县防指通过媒体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2.召开会商部署会。由县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防汛形势会商及全体成员紧急工作部署会,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分管领导参加,分析防汛形势、部署应对工作。必要时决定相关区域采取停工、停产、停学等紧急措施。

3.启动应急工作组。县防指副指挥长或秘书长坐镇县防指指挥调度。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综合保障组等工作组视情集中办公,抢险救援组、技术指导组组织人员备勤,根据发生险情情况及时启动集中办公,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4.响应期内会商。响应期内视情每天由县防指或县防办有关领导组织召开一次会商例会,集中办公工作组和有关防汛值班值守人员参加。县防指每2天召开一次汛情综合会商会,综合会商会由县防指副指挥长或县防指秘书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县防指应急工作组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乡镇分管领导参会,会商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领导,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加密会商频次,强化形势研判和工作部署。

5.派出工作组。县防办根据汛情发展态势,经县防指领导同意后,派出成员单位领导带队的防汛工作组,在3小时内赴相关区域协助指导防汛工作,工作组原则上由包片成员单位组成。当涉水工程出现险情时,根据实际需要或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请求,县水利局在2小时内派出技术组赴现场指导险情处置工作。

6.物资队伍资金保障。县防指督促相关乡镇做好抢险力量、物资调配和保障工作,根据抗洪抢险救灾需要和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请求,县防指在4小时内调派抢险救援队伍和调拨市级防汛物资予以支持,必要时申请市级防汛物资支持。县防指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根据实际需要,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及时向上级申请防汛补助资金,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7.信息报送和发布。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县防指成员单位每日14时向县防指报告防汛救灾工作情况,较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防汛工作部署应第一时间报告。县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全县汛情及防汛动态。

6.1.3防汛二级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县防指启动防汛二级应急响应:

1.较大范围内(县境及河道上游有30个以上雨量站)二十四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或三小时内降雨量超过60毫米,且降雨仍在持续;或局部(县境内有5个以上雨量站)二十四小时降雨量超过200毫米,且降雨仍在持续。

2.琴江河县站水位达227.79米,且呈上涨趋势。

3.县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

4.琴江河及其六条主要支流横江河、石田河、大琴河、岩岭河、罗陂河、秋溪河之一发生流域性大洪水或三条以上发生流域性较大洪水。

5.小(2)型水库发生垮坝,且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

6.中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且将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

7.超强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县境的。

8.按照省、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防汛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二)响应行动

1.发布应急响应。县防指将启动防汛二级应急响应及防汛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相关乡镇、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本乡镇、本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县防指通过媒体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2.召开工作部署会。由县防指总指挥县长或委托县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全县紧急动员部署会,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乡镇参会,分析防汛形势、部署应对工作。必要时决定相关区域采取停工、停产、停学等紧急措施。

3.县防指领导坐镇指挥。县防指指挥长坐镇县防指,指挥调度重点工作,与重点区域适时连线,及时做出针对性安排布置。县防指部分成员进驻县防指协调相关事项。

4.启动应急工作组。县防指启动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抢险救援组、技术指导组、灾评救助组、督查检查组、综合保障组8个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5.响应期内会商。响应期内每天组织召开一次汛情综合会商会,综合会商会由县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县防指应急工作组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乡镇参会,会商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领导,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6.派出工作组。县防办根据汛情发展态势,经县防指领导同意后,派出县领导带队、县防指相关成员参加的防汛工作组,在2小时内赴相关区域协助指导防汛工作,工作组原则上由包片成员单位组成。根据实际需要或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请求,水利局在1小时内派出技术指导组,赴现场技术指导。

7.物资队伍资金保障。县防指督促相关乡镇做好抢险力量、物资调配和保障工作,根据抗洪抢险救灾需要和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请求,县防指在2小时内调派抢险救援队伍和调拨县级防汛物资予以支持,必要时申请市级应急队伍、专家、物资、装备等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县防指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根据实际需要,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及时向上级申请防汛补助资金,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县财政局多方筹措资金全力支持各乡镇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8.信息报送和发布。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县防指成员单位每日6时、14时向县防指报告防汛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应第一时间报告。县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全县汛情及防汛动态。

9.召开新闻发布会。县防办会同县政府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以及通过官方网站、微信等官方信息平台主动回应舆论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视情况定期向社会通报汛情。

6.1.4防汛一级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县防指启动防汛一级应急响应。

1.较大范围内(县境及河道上游有30个以上雨量站)二十四小时降雨量超过200毫米,或三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00毫米,且降雨仍在持续;或局部(县境内有5个以上雨量站)二十四小时降雨量超过250毫米,且降雨仍在持续。

2.琴江河石城站水位达228.60米,且呈上涨趋势。

3.琴江河及其六条主要支流横江河、石田河、大琴河、岩岭河、罗陂河、秋溪河之一发生流域性特大洪水或三条以上发生流域性大洪水。

4.小(1)型水库发生垮坝,且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

5.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且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

6.按照省、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二)响应行动

1.发布应急响应。县防指将启动防汛一级应急响应及防汛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指、县委、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督促相关乡镇、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本乡镇、本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县防指通过媒体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2.召开部署会。由县委书记或县防指总指挥(县长)主持召开全县紧急动员部署会,县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及乡镇主要领导参会,分析防汛形势、部署应对工作,必要时决定相关区域采取停工、停产、停学等紧急措施。

3.县防指领导坐镇指挥。县防指指挥长坐镇县防指,指挥调度重点工作,与重点区域适时视频、电话连线,及时做出针对性安排布置。

4.启动应急工作组。县防指启动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抢险救援组、技术指导组、灾评救助组、督查检查组、综合保障组8个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5.响应期内会商。县防指每天召开一次汛情综合会商会,综合会商会由县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县防指应急工作组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乡镇参会,会商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领导,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

6.派出工作组。根据汛情发展态势,县领导按照包片分工方案,带领防汛工作组赴相关区域督促指导防汛工作,工作组原则上由包片成员单位组成,在1小时内赴相关区域协助指导防汛工作。根据实际需要或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请求,县防指在1小时内派出技术组赴现场技术指导。

7.物资队伍资金保障。县防指督促相关乡镇做好抢险力量、物资调配和保障工作,根据抗洪抢险救灾需要和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请求,县防指在2小时内调派抢险救援队伍和调拨县级防汛物资予以支持,必要时申请市级应急队伍、专家、物资、装备等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县防指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根据实际需要,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及时向上级申请防汛补助资金,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县财政局多方筹措资金全力支持各地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8.信息报送和发布。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每日6时、14时向县防指报告防汛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应第一时间报告。县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全县汛情及防汛动态。

9.召开新闻发布会。县防办会同县政府视情每天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信等官方信息平台主动回应舆论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定期向社会通报汛情。

10.紧急防汛期。县防指根据汛情依法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6.2抗旱应急响应

6.2.1抗旱四级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且预报未来1周无降雨过程时,县防指启动抗旱四级应急响应:

1.城区干旱缺水率大于5%且小于等于10%。

2.全县15%以上农作物受旱。

3.全县0.5万人以上因旱饮水困难。

4.4-10月,全县10%至20%数量水库水位低于死水位以下。

5.县级常用水源地出现引水困难。

6.按照省、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抗旱四级响应的情况。

(二)抗旱四级响应行动

1.发布应急响应。县防指将启动抗旱四级应急响应及有关旱情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指,县委、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督促相关乡镇、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本乡镇、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县防指通过媒体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2.召开会商部署会。由县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召开抗旱形势会商及工作部署会,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及部门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乡镇参会,分析抗旱形势、部署应对工作。

3.启动应急工作组。县防指视情启动指挥协调组、监测调度组、灾评救助组,根据发生灾情情况视情增加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

4.响应期内会商。响应期内县防指每10天召开一次会商会,会商会由县防指副指挥长或县防指秘书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县防指应急工作组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乡镇参会。会商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领导,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防指。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加密会商频次,强化形势研判和工作部署。

5.派出工作组。县防办根据旱情发展态势,经县防指领导同意后,派出由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抗旱工作组,赴旱区检查指导抗旱工作。

6.物资队伍资金保障。县防指督促相关地区做好抗旱物资调配和保障工作,根据抗旱救灾需要和各乡镇请求,县防指调拨县级抗旱物资予以支持,必要时申请市级抗旱物资支持。县防指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根据实际需要,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及时向上级申请抗旱救灾补助资金,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7.信息报送和发布。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每旬向县防指报告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灾情和重大抗旱工作部署应第一时间报告。县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全县旱情及抗旱动态。

6.2.2抗旱三级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且预报未来1周无降雨过程的,县防指启动抗旱三级应急响应:

1.城区干旱缺水率大于10%且小于等于20%。

2.全县25%以上农作物受旱。

3.全县0.5万至1万人以上因旱饮水困难。

4.4-10月,全县20%至30%的水库水位低于死水位以下。

5.县级常用水源地出现引水困难,并启用应急备用水源。

6.按照省、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抗旱三级响应的情况。

(二)响应行动

1.发布应急响应。县防指将启动抗旱三级应急响应及有关旱情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指、县委、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督促相关乡镇、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本乡镇、本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县防指通过媒体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2.召开会商部署会。由县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抗旱形势会商及工作部署会,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及部门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乡镇参会,分析抗旱形势、部署应对工作。

3.启动应急工作组。县防指启动指挥协调组、监测调度组、宣传报道组、灾评救助组、综合保障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根据发生灾情情况视情增加技术指导组、督查检查组。

4.响应期内会商。响应期内县防指每7天召开一次会商会,会商会由县防指副指挥长或县防指秘书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县防指应急工作组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乡镇参会。会商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领导,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加密会商频次,强化形势研判和工作部署。

5.派出工作组。县防办根据旱情发展态势,经县防指领导同意后,派出由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抗旱工作组,赴旱区检查指导抗旱工作。

6.物资队伍组织与资金保障。县防指督促相关乡镇做好抗旱物资调配和保障工作,根据抗旱救灾需要和各乡镇请求,县防指调拨县级抗旱物资予以支持,必要时申请市级抗旱物资支持。县防指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根据实际需要,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及时向上级申请抗旱救灾补助资金,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7.信息报送和发布。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县防指成员单位每周向县防指报告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灾情和重大抗旱工作部署应第一时间报告。县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全县旱情及抗旱动态。

6.2.3抗旱二级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且预报未来1周无降雨过程的,县防指启动抗旱二级应急响应:

1.城区干旱缺水率大于20%且小于等于30%。

2.全县35%以上农作物受旱。

3.全县1万至3万人因旱饮水困难。

4.4-10月,全县30%至40%的水库水位低于死水位以下。

5.县级常用水源地出现引水困难,启用备用水源并采取降压限时限量供水等应急措施。

6.按照省、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抗旱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二)响应行动

1.发布应急响应。县防指将启动抗旱二级应急响应及有关旱情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指、县委、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督促相关乡镇、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本乡镇、本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县防指通过媒体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2.召开部署会。由县防指总指挥(县长)主持召开全县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县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及各乡镇参加,分析抗旱形势、部署应对工作。

3.启动应急工作组。县防指全面启动指挥协调组、监测调度组、宣传报道组、技术指导组、灾评救助组、综合保障组、督查检查组、抢险救援组8个应急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4.响应期内会商。响应期内县防指每5天召开一次会商会,会商会由县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县防指应急工作组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乡镇参会。会商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领导,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加密会商频次,强化形势研判和工作部署。

5.派出工作组。县防办根据旱情发展态势,经县防指领导同意后,派出由县领导担任组长、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抗旱工作组,赴旱区检查指导抗旱工作。

6.物资队伍组织与资金保障。县防指督促相关乡镇做好抗旱物资调配和保障工作,根据抗旱救灾需要和各乡镇请求,县防指调拨县级抗旱物资予以支持,必要时申请市级抗旱物资支持。县防指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根据实际需要,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及时向上级申请抗旱救灾补助资金,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7.信息报送和发布。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县防指成员单位每3天向县防指报告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灾情和重大抗旱工作部署应第一时间报告。县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全县旱情及抗旱动态。

8.召开新闻发布会。县防办会同县政府办视情召开新闻发布会,以及通过官方网站、微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通报旱情,主动回应舆论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6.2.4抗旱一级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且预报未来1周无降雨过程的,县防指启动抗旱一级应急响应:

1.城区干旱缺水率大于30%。

2.全县50%以上农作物受旱。

3.全县3万人以上因旱饮水困难。

4.4-10月,全县50%以上水库水位低于死水位以下。

5.县级常用水源地、备用水源地均出现引水困难,采取降压限时限量供水等应急措施。

6.按照省、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抗旱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二)响应行动

1.发布应急响应。县防指将启动抗旱一级应急响应及有关旱情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指、县委、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督促相关乡镇、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本乡镇、本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县防指通过媒体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2.召开部署会。县委书记或县防指总指挥(县长)主持召开全县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县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及各乡镇参会,分析抗旱形势、部署应对工作,必要时决定相关区域采取压减供水指标等强制限制措施。

3.县防指领导坐镇指挥。县防指指挥长或委派副指挥长坐镇县防指,指挥调度重点工作,与重点乡镇适时视频、电话连线,及时做出针对性安排布置。县防指部分成员进驻县防指协调相关事项。

4.启动应急工作组。县防指全面启动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技术指导组、灾评救助组、督查检查组、综合保障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5.响应期内会商。响应期内县防指每3天召开一次会商会,

会商会由县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县防指应急工作组参加,视情况通知相关乡镇参会。会商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领导,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加密会商频次,强化形势研判和工作部署。

6.派出工作组。县防办根据旱情发展态势,经县防指领导同意后,派出由县领导、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抗旱工作组,赴旱区检查指导抗旱工作。

7.物资队伍组织与资金保障。县防指督促相关乡镇做好抗旱物资调配和保障工作,根据抗旱救灾需要和各乡镇请求,县防指调拨县级抗旱物资予以支持,必要时申请市级抗旱物资支持。县防指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根据实际需要,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及时向上级申请抗旱救灾补助资金,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8.信息报送和发布。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县防指成员单位每天向县防指报告抗旱救灾工作情况。县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全县旱情及抗旱动态。

9.召开新闻发布会。县防办会同县政府办视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以及通过官方网站、微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通报旱情,主动回应舆论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因旱造成供水水源短缺而出现供水大面积困难时,由县防指会同县供水部门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居民做好应急用水储备。

6.3应急响应结束

当江河水位总体趋于平稳、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县防指视汛情、旱情情况,根据“谁决定启动,谁决定结束”的原则,结束应急响应。依照有关规定,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车辆等设施设备,应在紧急防汛、抗旱期结束后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量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7.1.1防汛队伍

1.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消防救援队伍、专业防汛抢险队伍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和突击力量。逐步构建以解放军、武警部队为保障,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骨干,一专多能的专业救援力量为基础,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应急力量体系。

2.抗洪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半专业抢险队伍(包括乡镇组建的半专业综合应急专业队伍和各类应急抢险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半专业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3.调动抗洪抢险队伍程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所管理的抗洪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调动;若需上级或同级的其他区域抗洪抢险队伍支援,则应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由其负责协调,统一调动。

4.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一般情况下,由县防指向市防指提出申请,再由市防指向省防指申请,由省防指报请省委省政府,由省委省政府向省军区提出具体要求,由省军区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安排。申请调动部队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5.动用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由县防指向武警中队提出兵力需求。提出兵力需求时,应说明使用武警兵力的时间、地域、任务、力量规模等,并通报已采取措施。

7.1.2抗旱队伍

1.在抗旱期间,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在旱区组织群众性的抗旱队,乡、村、组同步开展抗旱自救,抗御旱灾减少损失。

2.有抗旱任务的工程管理单位是抗旱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做好用水计划和调度,加强对输水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3.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队伍、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均为应急抗旱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县人影中心要根据旱情发展和有利作业的天气气候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紧急情况下,县消防救援队要出动消防车辆解决人畜饮水困难。

7.2物资与装备保障

7.2.1物资保障

(一)物资储备

防汛抗旱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坚持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县级储备、乡级储备、村级储备、现场储备和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

组织辖区及有关行业部门结合防汛抗旱的需要和具体情况,按计划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主要是用于水库、堤防等工程抢险以及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应急管理、水利、交通运输、商务、林业、供销等成员单位,汛前做好车辆、船舶、砂石、木材、毛竹等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的供应保障。水利部门组织水库、堤防防洪工程管理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在工程现场就近储备防汛物资,险工险段应结合实际适当增加储量。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易旱地区应积极做好抗旱的应急物资储备和水源储备,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二)物资调拨

1.物资调拨原则。实行“先近后远,先下后上,先主后次,急用优先”的原则。县级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遭受较大以上洪涝灾害城区、重点工程的抗洪抢险应急需要;乡镇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辖区内抗洪抢险。

2.物资调拨程序。首先调用抗洪抢险地点附近的乡镇和工程管理单位的防汛物资,如实在不能保证需要,则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请求物资支援。当遭受较大以上洪涝灾害,县级储备的防汛物资出现严重短缺时,则由县防指向市防指请求物资支援。

3.当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防汛抗旱急需时,及时启动有关采购流程,紧急采购、调拨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开征集。

7.2.2装备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储备满足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所需的常规抢险车辆、设施设备、物资和救援器材。

7.3资金保障

1.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工程和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防汛抗旱应急除险和遭受水旱灾害水利工程的修复;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等。

2.防汛抗旱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应急除险,水毁防洪工程、抗旱工程的修复,防汛抗旱非工程措施水毁修复,抗旱应急送水,抗旱应急工程建设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允许列支的其它方面。各项防汛抗旱资金,应严格执行有关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的使用开支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3.县、乡人民政府应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职责,强化应急救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落实,安排本级财政救灾资金,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4.县财政、审计部门加强防汛抗旱和救灾资金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7.4宣传、培训和演练

7.4.1宣传

1.防汛抗旱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发生大范围的流域性降水,一级支流超警戒水位以及暴雨引发的山洪造成严重影响,或出现中度干旱时,由县防指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防汛抗旱的重要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定的发言人,通过政府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7.4.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县防指负责县、乡防汛责任人的培训;乡级防指负责水工程安全巡查员、山洪地质灾害巡查员、村级防汛责任人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培训。同时,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确保培训效果。

7.4.3演练

1.县、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特别是抗洪抢险和疏散撤离相关区域群众的演练,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进行总结,进一步优化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抢险救援救灾演练,由县防指负责组织,一般一年举行一次。

7.5其他保障

7.5.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之相适应的设施设备。通信部门应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的通信稳定、畅通,积极推广现代先进通信技术的运用,做好紧急状态下防汛通信保障工作。

7.5.2救援保障

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者容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当地防汛行政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7.5.3供电保障

县发改委、县供电公司,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协调安排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7.5.4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等交通运输部门,在防汛抗旱期间特别是抗洪紧张阶段,应准备足够的车辆、船舶,随时待命启动,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和抗洪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必要时实行水上交通管制;紧急防汛期,负责河道禁航保障;特别急需时,提供应急抢险、救灾解困的航空运输保障。

7.5.5医疗保障

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水旱受灾群众及防汛抗洪人员的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相关区域卫生防疫工作。对相关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7.5.6治安保障

县公安部门和武警中队负责相关区域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汛抗旱救灾行动、防汛抗旱设施安全、盗窃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抗洪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以及重要领导视察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相关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

7.5.7社会动员保障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2.汛期或旱季,县、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县、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关键时期,各级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应靠前指挥,组织指挥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7.5.8技术保障

1.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气象、水文、自然资源部门建立防汛抗旱信息协商工作机制,协调气象、水文、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监测站网分布情况,共同确定信息共享监测站点并统一有关技术标准,为防汛抗旱决策提供统一的情报预报。

2.积极应用先进的工程抢险技术和现代化的信息技术(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逐步建立完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加强防汛抗旱先进技术装备的运用和推广。

8.善后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区域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工程修复、复工复产和灾后重建等善后工作。

8.1救灾

发生重大灾情时,及时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县应急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病能及时医治,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指导灾区做好消杀灭工作,对相关区域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保护相关区域正常的生活环境。

8.2防汛抗旱物料补充

水旱灾害过后,各乡镇、有防汛物资储备任务的部门应及时查清、汇总防汛抗旱抢险料物的消耗情况,根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年初提出的储备计划,安排专项资金,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相关部门及时补充到位。

8.3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相关部门应对水毁的水利、交通、电力、通信、气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等尽快摸清情况、组织力量修复,恢复使用功能。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其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也应尽快恢复使用。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各类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8.4灾后重建

洪涝灾害发生后,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实施灾后重建工作。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若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8.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相关地区救助和评估。相关地区救助和评估坚持以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必要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请求增派力量支援。

8.5.1调查和总结

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事件调查,对应急工作全过程进行总结,提出调查报告和总结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8.5.2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汛抗旱过后都应从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差距。从防汛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指出努力方向,进一步把工作做好。

8.6保险理赔

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督促有关保险公司成立应急工作组,积极配合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切实做好救灾理赔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启动保险理赔应急预案,统筹调配人员和物资,深入相关区域一线,开展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

9.附则

9.1名词术语定义

1.雨量:雨量的等级分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级,通常按其24小时降雨强度划分。

等级

小雨

中雨

大雨

暴雨

大暴雨

特大暴雨

强度

(毫米)

R<10

10≤R<25

25≤R<50

50≤R<100

100≤R<250

R≥250

2.暴雨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一)红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全县将有6个及以上乡镇日雨量超过100毫米,将造成严重影响;或过去24小时全县有6个及以上乡镇日雨量超过100毫米,已造成严重影响,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或过去24小时全县有1个及以上乡镇日雨量超过250毫米,已造成严重影响,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二)橙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全县将有4个及以上乡镇日雨量超过100毫米,将造成较重影响;或过去24小时全县有4个及以上乡镇日雨量超过100毫米,已造成较重影响,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或过去24小时全县有1个及以上乡镇日雨量超过250毫米,已造成严重影响,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大雨天气。

(三)黄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全县将有6个及以上乡镇日雨量超过50毫米,将造成较大影响;或过去24小时全县有6个及以上乡镇日雨量超过50毫米,已造成较大影响,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或过去24小时全县有1个及以上乡镇日雨量超过100毫米,已造成较大影响,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四)蓝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全县将有4个及以上乡镇日雨量超过50毫米,或1个及以上乡镇日雨量超过100毫米,将造成一定影响。

3.水位:指江、河、湖、库的水面比固定基面高多的数值,通常反映河水上涨或下降的标志。防汛抗旱通常用的特征水位有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和汛限水位。水位采用黄海或吴淞高程系统。

1)警戒水位:指江河、湖泊中的水位在汛期上涨可能出现险情之前而须开始警戒并准备防汛工作时的水位。

2)保证水位:保证堤防及其附属建筑物在汛期安全运用的上限洪水位。

3)汛限水位:指水库在汛期允许兴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在汛期防洪运用时的起调水位,每年汛前由相应权限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核定。

4.洪水:指暴雨或迅速的融冰化雪和水库溃坝等引起江河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

1)小洪水:水文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2)中洪水:水文要素重现期为5-20年的洪水。

3)大洪水:水文要素重现期为20-50年的洪水。

4)特大洪水:水文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洪水要素: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时段最大洪量等,可依据河流(河段)的水文特性来选择。

5.气象干旱:通常是指某持续时段内,自然降水较常年同期均值显著偏少的一种气候异常现象。

6.农作物:农业上栽培的各种植物。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油料作物、蔬菜作物、花、草、树木)两大类。

7.农业旱情:耕地或农作物受旱情况,即土壤水分供给不能满足农作物发芽或正常生长要求,导致农作物生长受到抑制甚至干枯的现象。

8.因旱饮水困难:指由于干旱造成城乡居民临时性的饮用水困难,属于长期饮水困难的不应列入此范围。具体判别条件为人均基本生活用水量小于35升/日且持续15天以上。

9.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适时依法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10.全县防洪重点水库包括岩岭、石罗滩、南坑、大昌坝、小坪湖、磜头尾、征鹏坑、大塘、七里迳、阳谷。

11.水工程: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12.重大险情:指堤防、水库遭受洪水灾害,堤防堤身、水库坝体及泄洪设施遭受严重损毁,可能造成堤防决口和水库坝体垮坝等险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管理,每五年评审一次。县防办负责召集有关部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专家进行评审,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报县政府批准。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防指备案。

9.3奖励与责任追究

汛期过后,县、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开展总结工作。对防汛抗旱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扬或表彰;对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在防汛抗洪工作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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