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分级标准
2.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2.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2.5其他类型突发环境事件
3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3.1指挥机构组成
3.2指挥机构职责
3.3现场指挥部
3.4专家咨询委员会
4 预防与预警
4.1信息与预测
4.2预警
4.3信息报告
5 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5.2应急响应
5.3现场应急处置
5.4安全防护
5.5事件通报和信息发布
5.6应急终止
5.7后期处理
6 应急保障措施
6.1资金保障
6.2装备保障
6.3通信保障
6.4队伍保障
6.5技术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教育
7.2专业培训
7.3演习演练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8.1奖励
8.2责任追究
9 附则
9.1预案用语的含义
9.2常见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常识
9.3常见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9.4应急预案的批准与修订
9.5预案解释部门
9.6预案实施时间
9.7规范化格式文本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高效、有序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证环境安全,保护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2.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2.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2.8《放射环境管理办法》
1.2.9《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2.10《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1.2.1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2.12《江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1.2.13《赣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2.14环境保护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县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县政府负责处置或者参与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核和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遵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具有发生突然、作用迅速、危害严重、处置技术性强、防护要求高等特点,在处置时遵循以下原则。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将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加强环境保护法制教育,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责任感,提高公众的监督和防范意识,加强日常环境监察,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形成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组织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1.4.3属地负责、协调联动。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依据县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安全负总责的原则,县政府对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对辖区人力、物力资源统一指挥调度。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作用,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4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处置中的参谋作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1.4.5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充分发挥部门、行业优势和专业救援力量的作用,充分协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技术装备和救援力量,实现资源信息共享。积极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处置提供有力保障。
2 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对应响应级别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2.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2.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2.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Ш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2.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收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2.5 其他类型突发环境事件
对居民聚集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造成影响的;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县政府认为其他有必要的突发环境事件视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3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3.1 指挥机构组成
成立石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是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指挥机构,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现场指挥、应急处置、督促指导等工作。
总 指 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生态环境局、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科体局、县卫健委、县气象局、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文广新旅局、县商务局、县人社局、县水文站、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供电公司、县润泉供水公司等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负责同志。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县环境应急办)于县生态环境局,其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3.2 指挥机构职责
3.2.1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组织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并监督落实;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系统的建设;决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应急工作;决定应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2.2县环境应急办职责
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建议;传达县应急指挥部指令;负责应急期间信息收集、分析、上报工作;协调成员单位和事发地乡(镇)政府的应急工作;负责应急期间情况通报;完成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2.3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宣传报道,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2)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拟定和提供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计划;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和技术准备;直接组织和参与调查突发环境事件;统一协调和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协作联系制度;组建应急处置专家组,提供科学决策意见;组织实施减轻污染危害措施,建立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隐患预警技术档案;组织环境监察、监测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负责与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和县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统一对外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负责对造成污染事件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意见;参与对造成污染事件的当事人提出处理意见等。
(3)县发改委:负责组织制定突发环境事件控制规划,把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4)县公安局:协助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灾情、险情的现场应急处置;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密切注视与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协助网络舆情的监控监管,维护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的社会秩序和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协助属地乡镇政府组织开展人员疏散、撤离;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立案侦查工作。
(5)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对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核实、监测和对发展趋势预测,避免由此造成的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污染防治设施受损而形成的重大环境污染;参与滥采滥挖矿产资源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6)县人武部:组织指挥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抢险工作。
(7)县武警中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现场的控制工作,必要时参与事发地的警戒和污染消除工作。
(8)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处置火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泄漏等引起的环境突发事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参与抢险救援工作;针对废水可能导致的二次污染,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
(9)县财政局:保障必要经费,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所需的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10)县民政局:负责对因突发环境事件受灾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伤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11)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察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涉及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中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12)县住建局、县城管局: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被损毁的城市基础设施进行抢排险,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13)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负责对外来物种和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突发入侵的监测、预防以及处理;当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林业、渔业生态产生严重危害时,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14)县水利局、县水文站:负责全县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为县应急指挥部提供必要的汛情雨情资料和水文资料;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污染水域和入河排污口的监测和调控工作,消除水域污染。
(15)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运、公路交通设施的安全顺畅,优先运送应急人员和物质、设备;组织调配应急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设备。
(16)县教科体局:负责参与协调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学生及教职员工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17)县卫健委:与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制定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负责检查、督促和落实;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救护工作;负责对受污染的饮用水的监测、消毒以及提出处置意见。
(18)县气象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及时提供气象分析预测服务。
(19)县纪委监委: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责任制、工作纪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的监督,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工作中的失、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20)县人社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工伤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
(21)县工信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事故性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后的恢复工作。
(22)县文广新旅局:参与旅游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3)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处置的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
(24)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期间通讯联络畅通,加强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25)县润泉供水公司:对可能受到影响的各饮用水源加强监测,并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数据,提出停止取水或供水的报告,经批准后实施。
(26)县供电公司:负责提供应急处置电力保障。
(27)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加强园区企业环境监管,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参与园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救援、处置、善后等工作。
(28)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负责组织乡镇、社区干部职工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参与行政区域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的救援、处置、善后等工作。
3.3 现场指挥部
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事态发展及处置情况。涉及多个领域、跨县(市、区)或影响特别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需要由市级或市级以上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协调指挥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处置与调查组、信息与专家组、宣传组、治安组等应急工作机构。
(1)处置与调查组
负责组织现场应急处置、污染控制和事故的调查处理。主要由县纪委监委,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卫健委、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组成,根据事件性质,决定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城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参与,组长由县生态环境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指定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2)信息与专家组
负责采集、汇总和分析事故影响,提交分析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主要由县生态环境局、县卫健委,各类监测机构、指挥部指定的各种专家组组成,组长由县生态环境局分管监测工作领导担任。
(3)宣传组
负责组织新闻发布,及时准确地对外发布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积极主动处置有关舆情信息。主要由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工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文广新旅局、县环境应急办组成,组长由县委宣传部指派。
(4)治安组
负责防止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群体事件及群体事件的处置;负责治安秩序的维护。主要由县公安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组长由县公安局主要领导担任。
3.4 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有关环境监测专家、危险化学品专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核与辐射专家、环境评估专家、防化专家、水利水文专家等组成,参与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对事件级别进行评估,对采取的应急措施提出建议并进行技术指导,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 预防与预警
4.1 信息与预测
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预警预测机制,开展风险分析,防患于未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加强对环境风险的排查和监控,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它灾害、灾难、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信息,必须在两小时内报市、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与市级相关部门。
4.2 预警
4.2.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县生态环境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县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县相关部门和单位。由县政府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县生态环境局接到上级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应及时研判,并通报至有关部门和单位。
4.2.2预警行动
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等接到预警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2.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4.3 信息报告
4.3.1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一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监测、调查。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一般以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一小时内报告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较大及以上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和上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
县环境应急办在接到报告后一小时内,对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立即向上一级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
4.3.2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一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外来入侵有害物种的名称和数量及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以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方式报告,视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可一次或者多次报告,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向上级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经办人必须详细记明报告时间、报告方式、接收单位名称、接收人员姓名。
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核安全法规报告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事发单位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将处置情况随时报县环境应急办。县环境应急办接报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根据调查的基本情况,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建议,上报县政府。按照分级处置原则,由县政府或上级政府领导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做出应急响应。
5.2 应急响应
5.2.1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采取Ⅳ级应急响应行动,启动并实施相应应急预案。对Ⅰ级、Ⅱ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可能发生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5.2.2响应程序
Ⅰ级响应: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迅速向市政府报告,按有关规定逐级向省政府和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启动应急预案。县环境应急办组织相应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在国务院、省、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响应: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县环境应急办迅速向市政府报告,按有关规定向省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启动应急预案。县环境应急办组织相应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在省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响应:较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县环境应急办迅速向市政府报告,启动应急预案。县环境应急办组织相应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在市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Ⅳ级响应时,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响应:
(1)县生态环境局应急响应
①开通用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②立即向县环境应急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必要时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
③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④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评估,确定预警或响应等级,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⑤派出环境应急监察、环境应急监测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指导和协助企业及有关部门进行污染源控制、污染源转移、污染消除、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等工作,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2)县政府应急响应
县政府接到县生态环境局的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理建议方案后,立即组织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可能涉及到的其他乡镇、部门和单位协助县生态环境局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组织相关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物资的供应。县政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根据县生态环境局的建议,决定启动Ⅳ级预警。
(3)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立即向县政府和县生态环境局报告,服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要求,各司其职,做好工作。
(4)其他相关部门应急响应
其他相关部门应在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特长,按照应急响应要求,组织救援、调查等相关工作。
5.2.3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环境事件不断加重,环境事件危害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县环境应急办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县政府审定后,应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件危害已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县环境应急办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县政府审定后,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5.2.4应急响应流程图
5.3 现场应急处置
5.3.1迅速开展应急监测,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
(1)对事发现场迅速鉴定、识别、核实突发环境事件的种类、性质、危害程度及受影响范围和边界,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2)对事发地周边可能被污染的空气、水体和土壤展开应急监测和全过程动态监控,进一步判定污染物的种类、性质,随时掌握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3)根据监测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确定封锁和隔离区域,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对该区域进行封锁和隔离。
5.3.2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1)调集并指令各级环境应急力量采取现场紧急处置,参与现场救援工作。
(2)要指导事发现场及周边地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采取紧急措施,转移、封存、销毁残存的污染物,控制污染源。
(3)指导有关人员对污染的部位和被污染的物品、场所、环境进行洗消。
5.4 安全防护
5.4.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发现场的程序。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现场应急人员在进入事故现场前按照安全要求,佩戴好个人防护装备。
(2)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严格按照处置技术规范开展工作,确保人身安全。
(3)事故处理结束后,实行监测装备与防护装备的去污处理,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5.4.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水文、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5 事件通报和信息发布
5.5.1事件通报
(1)突发环境事件涉及或者可能影响到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市、区)时,县生态环境局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2)如果突发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籍人员,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渠道上报国家相关部门。
5.5.2信息发布
(1)公众信息发布的权限
公众信息通常由应急指挥部请示上级批准后,由宣传组统一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发布或接受媒体采访。
(2)公众信息发布的时机
①确认事件、事故已经发生并对社会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时。
②环境污染结果已经被证实时。
③采取重要公众防护措施时。
④天气条件对事故危害变化产生重要影响时。
⑤事故终止,应急行动终结,公众防护解除,恢复正常社会秩序时。
⑥其他必要的时间。
(3)公众信息的内容
①事件、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成因的初步判断。
②可能的发展趋势。
③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可能影响。
④受影响地区公众应采取的防护措施。
⑤其他需要公众了解和配合的事项。
(4)信息发布的形式
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县级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5.6 应急终止
5.6.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6.2应急终止的程序
(1)事件现场指挥部组织专家咨询组论证调查,确认突发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结论以书面形式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
(2)接到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终止通知后,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人员及设备有序撤离。
(3)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应急终止的信息。
(4)县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行动的后评价,编制应急评价报告,存档备案,并上报有关部门。
5.7 后期处理
(1)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2)各专业应急组负责编制环境事件处置工作总结,于应急终止后5日内,将总结上报县环境应急办。
(3)应急过程评价。由县环境应急办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环境事件等级;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4)根据实践经验,各专业应急组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6)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6 应急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经费由县生态环境局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较大的非事故责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补偿或救助。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现行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6.2 装备保障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专家库和环境、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确保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6.3 通信保障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市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处置工作的联络畅通。
6.4 队伍保障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应急处置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相关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县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5 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环境专家咨询委员会,确保在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环境监测部门以及相关企业专业技术机构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教育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在县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宣传环境应急法律法规、相关预案、接报电话及部门、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等。通过开展走进社区、学校、街头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宣传手册等活动,形成覆盖全县的环境安全宣传教育网络,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2 专业培训
每年组织一次全体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主要为应急基本知识、应急防护措施、应急指挥、应急预案的更新和程序响应等。培训方法为专家授课、专题报告、技术讲座、集中教学、分散自学、实践练习、外出参观学习等。
7.3 演习演练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模拟演练或现场实战演练,建立演练效果评估机制,通过自评、互评和专家点评,不断完善应急处置方案,提升应急人员的现场反应及处置能力。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8.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9 附则
9.1 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本预案所称“水体”包含地下水。
9.2 常见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常识
9.2.1现场处置基本程序:
(1)到达现场后首先组织人员救治病人。
(2)进一步了解事件的具体情况,包括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原因、污染源、污染途径、波及范围、污染暴露人群数量及分布、当地饮用水源类型及人口分布、疾病的分布以及发生后当地处理情况。
(3)确定污染种类
①化学性污染:工业为主的污染如染料、电镀厂等集中排污,冶炼废渣浸泡后排放;农业为主的污染如农田施农药后暴雨入河污染,化学性污染危害多为急性化学性中毒。
②生物性污染:生活排污为主的污染和医院污水排污污染,其健康危害多为急性肠道传染病。
③化学性和生物性混合污染:其健康危害同时包括急性中毒和急性传染病等。
(4)现场调查工作
①个案调查。全面掌握健康危害特点及相关因素,如有病例要进行详细调查,尤其对首发病例要进行横断面和回顾性流行病学调查,寻求因果关系。
②污染源调查。寻排污染源;根据原料、生产工艺和排污成份寻找可疑污染物,并估算排污量;对事件发生地周围环境(居民住宅区、农田区、水流域、地形)做初步调查。
③环境监测。环境监测人员根据污染种类进行监测,估算污染物转移、扩散速度。
(5)提出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置方案
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并参考专家意见,提出调查分析结论。调查分析结论应包括:该事件的污染源、污染物、污染途径、波及范围、污染暴露人群、健康危害特点、发病人数、该事件的原因、经过、性质及教训等。向现场事件处理领导小组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对事件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置,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
9.2.2人员疏散与急救常识。
在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中,必须及时做好周围人员及居民的紧急疏散工作。
9.2.2.1疏散距离要求
(1)划定紧急隔离带,非事故处理人员不得入内。
(2)下风向疏散距离是必须采取保护措施的范围,该范围内的居民处于有害接触的危险之中,应根据泄漏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采取撤离、密闭住所门窗等有效措施。
(3)由于夜间气象条件对毒气云的混合作用要比白天小,毒气云不易散开,所以下风向疏散距离相对比白天大。
(4)白天气温逆转或在有雪覆盖的地区,或者在日落时发生泄漏,也需要增加疏散距离。
(5)对液态化学品泄漏,如果物料温度或室外气温超过30℃,疏散距离也应增加。
9.2.2.2人员疏散程序
危险化学品泄漏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迅速判明污染物性状及危害,根据气象条件、地形地貌、周边环境和现场情况及时做好群众疏散工作。
(1)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和泄漏量,结合现场气象条件,科学确定污染范围,划定疏散区域。
(2)应急指挥部下达疏散命令,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3)封锁污染区域,将污染区域内人员撤离至安全地带。
(4)在污染区域和可能污染区域进行布点监测,依据监测数据及时调整疏散范围。
(5)在保障被转移群众基本生活的同时,权威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污染事故公告,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9.2.2.3现场急救常识
(1)皮肤接触:立即脱去受污染的衣服,用肥皂水及清水彻底冲洗。
(2)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
(3)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注意保暖,呼吸困难时输氧,呼吸及心跳停止者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脏按压术,并及时就医。
(4)食入:给误食者漱口、饮水、催吐,立即送往医院治疗。
9.3 常见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9.3.1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确认污染物危害及毒性:通过初步判断与监测分析,确认污染物及其危害与毒性,切断污染源,并对同类污染源进行限排、禁排。
(2)确定饮用水源取水口基本情况:确认下游供水设施服务区及服务人口、涉及规模及日供水量、设施管理部门联系方式;取水口名称、地点及距离、地理位置(经纬度)等。
(3)确定地下水取水情况:确认地下水服务范围内灌溉面积、基本农田保护区情况。
(4)通知:立即通知下游可能受到突发水污染事件影响的对象,特别是可能受到影响的取水口,以便及时采取防备措施。
(5)监测与扩散规律分析:根据各断面污染物监测浓度值、水流速度、各段水体库容量、流域河道地形,上游输入、支流汇入水量,污染物降解速率等,计算水体中污染的总量及各断面通量,建立水质动态预报模型,预测预报出污染带前锋的到达事件、污染峰值及出现事件、可能超标天数等污染态势,以便采取各种应急措施。
(6)处置措施:对污染物进行分段阻隔、削减、逐渐稀释,同时,启动自来水厂应急工程或备用水源。
9.3.2毒气泄漏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9.3.2.1基本处置措施
接到毒气事故报警后,必须携带足够的氧气、空气呼吸器及其他特种防毒面具,并为人员、车辆、个人防护装备提供有力的保障,在救援的同时应迅速的查明毒源,划定警戒区域,遵循“救人第一”的原则,积极抢救已中毒人员,疏散受毒气威胁的群众。
9.3.2.2处置措施
消防人员与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密切配合,采用关闭阀门、修补容器、管道等方法,阻止毒气从管道、容器、设备的裂缝处继续外泄。同时对已泄漏出来的毒气必须及时进行洗消,常用的处置方法有以下几种:
9.3.2.3控制污染源
抢修设备与消除污染相结合。抢修设备旨在控制污染源,抢修愈早受污染面积愈小。在抢修区域,直接对泄漏点或泄漏部位洗消,构成空间除污网,为抢修设备起到掩护作用。
9.3.2.4确定污染范围
做好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及时查明泄漏源的种类、数量和扩散区域。明确污染边界,确定洗消量。
9.3.2.5严防污染扩散
利用就便器材与消防专业装备器材相结合。对毒气事故的污染清除,专业器材具有效率高、处理快的明显优势,但目前装备数量有限,难以满足实际应用,所以必须充分发挥企业救援体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常采用的方法有四种:
①堵。用针对性的材料封闭下水道,截断有毒物质外流造成污染。
②撒。可用具有中和作用的酸性和碱性粉末抛撒在泄漏地点的周围,使之发生中和反应,降低危害程度。
③喷。用酸碱中和原理,将稀酸(碱)喷洒在泄漏部位,形成隔离区域。
④稀。利用大量的水对污染进行稀释,以降低污染浓度。
9.3.2.6污染洗消
利用喷洒洗消液、抛撒粉末消毒剂等方式消除毒气污染。一般在毒气事故救援现场可采用三种洗消方式。
①源头洗消。在事故发生初期,对事故发生点、设备或厂房洗消,将污染源严密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②隔离洗消。当污染蔓延时,对下风向暴露的设备、厂房,特别是高大建筑物喷洒洗消液,抛撒粉状消毒剂,形成保护层,污染降落物流经时即可产生反应,降低甚至消除危害。
③延伸洗消。在控制住污染源后,从事故发生地开始向下风方向对污染区逐次推进全面而彻底的洗消。
9.3.3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9.3.3.1基本处置原则
(1)划定紧急隔离带。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泄漏事故,首先应由交警部门对道路进行戒严,在未判明危险化学品种类、性状、危害程度时,实行交通疏导。
(2)判明危险化学品种类。立即进行现场勘察,通过向当事人询问、查看运载记录、利用应急监测设备等方法迅速判明危险化学品种类、危害程度、扩散方式。根据事故地形地貌、气象条件,依据污染扩散模型,确定合理警戒区域。
(3)迅速查明敏感目标。在现场勘察的同时,迅速查明事故地点的周围敏感目标,包括1km范围内的居民区(村庄)、公共场所、河流、水库、水源、交通要道等。以防止污染物进入水体造成此生污染,并为群众转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4)应急监测。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应急布点方案。通过应急监测数据,确定污染范围。
(5)群众转移。根据现场危险化学品泄漏量、扩散方式、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进行群众转移工作。
(6)生态修复。根据污染事故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确定生态修复方案。
9.3.3.2处置措施
(1)气态污染物。修筑围堰后,有消防部门在消防水中加入适当比例的洗消剂,在下风向喷水雾洗消,消防水收集后进行无害化处理。
(2)液态污染物。修筑围堰,防止进入水体和下水管道,利用消防泡沫覆盖或就近取用黄土覆盖,收集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利用防爆泵进行倒灌处理。
(3)固态污染物。易爆品:水浸湿后,用不产生火花的木质工具小心扫起,进行无害化处理。剧毒品:穿着全密闭防化服并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机(氧气呼吸器),避免扬尘,小心扫起收集后做无害化处理。
(4)应急监测
常见的毒气与可使用的中和剂
毒气名称 |
中和剂 |
氨气 |
水 |
一氧化碳 |
苏打等碱性溶液 |
氯气 |
消石灰及其溶液、苏打等碱性溶液 |
氯化氢 |
水、苏打等碱性溶液 |
氯甲烷 |
氨水 |
氟 |
水 |
液化石油气 |
大量的水 |
氰化氢 |
苏打等碱性溶液 |
硫化氢 |
苏打等碱性溶液、水 |
光气 |
苏打、酸钙等碱性溶液 |
9.3.4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处置要点。在所有可能产生液态污染物和洗消废水的应急处置过程中,都必须修筑围堰、封闭雨水排口,收集污染物送污水处理系统进行无害化处理。大量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该有应急池和应急处理装置,一旦发生事故,尽量将污染范围控制在厂区内,减少影响。
(2)切断污染源。危险化学品贮罐因泄漏引起燃烧的处置方法:积极冷却,稳定燃烧,防止爆炸,组织足够的力量,将火势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用射流水冷却着火及邻近罐壁,保护相邻建筑物,控制火势。若各流程管线完好,可通过出液管线,排流管线,将物料导入紧急事故罐,减少火罐储量。在未切断泄漏源的情况下,严禁熄灭已稳定燃烧的火焰。在切断物料且温度下降后,向稳定燃烧的火焰喷干粉,覆盖火焰,终止燃烧,达到灭火目的。
(3)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贮罐泄漏处置方法。立即在警戒区内停电、停火,熄灭一切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的火种。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最好的办法是关闭相关阀门。若各流程各管线完好,可通过出液管线、排流管线将物料导入某个空罐。如管道破裂,可用木楔子、堵漏器或卡箍法堵漏,随后用高标号速冻水泥覆盖法暂时封堵。
(4)泄漏物处置。围堤堵截或挖掘沟槽收容泄漏物,液体化学品泄漏到地面上时,应筑堤堵截或挖掘沟槽引流、收容泄漏物到安全地点。贮罐区发生液体泄漏时,要及时封闭雨水排口,防止物料沿雨水系统外流。如果泄漏物是易燃易爆物,操作时应注意避免发生火灾。
对于大型贮罐液体泄漏,收容后可选择用防爆泵将泄漏出的物料抽入容器内或槽车内待进一步处置。如果泄漏物排入雨水、污水或清净水排放系统,应及时采取封堵措施,导入应急池,防止泄漏无排出场外,对地表水造成污染。泄漏物经封堵导入应急池后应做好安全处置。
(5)覆盖减少泄漏物蒸发
①泡沫覆盖。泡沫覆盖必须与其他的收容措施如围堤、沟槽等配合使用,且只适用于陆地泄漏物。建议每隔30—60分钟覆盖一次,一直持续到泄漏物处理完。
根据泄漏物的特性选择泡沫。对于无极性和基本上呈中性的物质使用普通泡沫;对于低沸点、与水发生反应、具有强腐蚀性、放射性或爆炸性的物质,使用专用泡沫;对于极性物质,只能使用属于硅酸盐类的抗醇泡沫;用纯柠檬果胶配制的果胶泡沫对许多有极性和无极性的化合物均有效。
②泥土覆盖。适用于大多数液体泄漏物,能有效吸附液体污染物,防止污染面积扩大,并能减少向大气中挥发。
③稀释。遇到毒气泄漏事故或一些化学品遇水反应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该气体要溶于水)时,应在下风、侧下风以及人员较多方向采用水枪或消防水带向有害物蒸气云喷射雾状水或设置水幕水带,也可在上风方向设置直流水枪垂直喷射,形成大范围水雾覆盖区域,稀释、吸收有毒有害气体,加速气体向高空扩散。在使用这项技术时,会产生大量的被污染水,因此应同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排入外环境,对于可燃物,也可以在现场施放大量水蒸气或氮气,破坏燃烧环境。
④吸附泄漏物。所有的陆地泄漏和某些有机物的水中泄漏都可用吸附法处理。吸附法处理泄漏物的关键是选择合适的吸附剂。常用的吸附剂有活性炭、天然有机吸附剂、天然无机吸附剂、合成吸附剂等。
活性炭是从水中除去不溶性漂浮物(有机物、某些无机物)最有效的吸附剂,有颗粒和粉末两种,无毒。使用时应通过试验来确定所需活性炭的数量,使用后可回收使用。
天然有机吸附剂包括木纤维、玉米秆、稻草、木屑等纤维素和橡胶等,可从水中除去油类和与油相似的有机物。价廉、无毒、易得但不能回收使用。
常用的天然无机吸附剂有粘土、珍珠岩、膨胀页岩和天然沸石。可吸附各种类型的烃、酸极其衍生物、醇、醛、酮、酯和硝基化合物。
合成吸附剂是专门为纯的有机液体研制的,能有效地清除陆地泄漏物和水体的不溶性漂浮物。
⑤中和泄漏物。中和法要求最终pH控制在6—9,反应期间必须适时监测pH值变化。中和反应通常是剧烈的,由于放热和生成气体,容易产生沸腾和飞溅,所以应急处置人员必须穿防酸碱工作服、带防烟雾呼吸器。可通过降低反应温度和稀释反应物来控制飞溅。
⑥固化法处理泄漏物
通过加入能与泄漏物发生化学反应的固化剂或稳定剂使泄漏物转化成稳定形式,以便于处理、运输和处置。有的泄漏物变成稳定形式后仍有害,必须运至废物处理场所进一步处理或在专用废弃场所掩埋。常用的固化剂有水泥、凝胶、石灰等。
9.4 应急预案的批准与修订
9.4.1应急预案的批准
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共同编制本应急预案,经县政府批准、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9.4.2应急预案的修订
根据应急演习、实施应急响应的结果和应急组织、单位情况的变化,以及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修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修订。修订后由县政府批准、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9.5 规范化格式文本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报、处理、上报等须采用规范化格式文本(详见附件),语言要规范、清晰、简洁。
9.6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9.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关于启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关于环境污染事件的情况报告
3.关于环境污染事件的情况续报
4.关于环境污染事件的情况通报
5.关于结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状态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