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级分类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专家组
2.4 现场指挥部
3 事故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应急响应
4.3 基本响应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总结备案
5.4 事故调查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救援装备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资金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交通运输保障
6.8 治安维护
6.9 宣传、培训和演习
6.10 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我县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石城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主要有坍塌、冒顶片帮、高处坠落、放炮、机械伤害、触电、物体打击、透水等类别。主要原因又分为人为操作失误和设备缺陷、自然灾害影响等。针对事故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其中主要措施包括:隔离、屏蔽、支护、挖掘、排水等。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矿山领域发生造成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般(IV级)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5.3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按照属地管理和“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各乡镇要充分依靠公安、医疗等救援力量,同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积极开展辖区内发生的矿山事故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必要时组织全县救援队伍或请求市专业救护队伍增援。
1.5.4 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要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实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安全措施,组织专(兼)职救护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灾害程度,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1.5.5 平战结合,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事故灾难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统一的突发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机制,确保突发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及时准确传达。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6.1 石城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石城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是《石城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是为应对矿山领域安全生产事故而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制定,报县安委会矿山安全专业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1.6.2 矿山企业编制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是本单位应急救援的详细行动和技术方案,应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全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
全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县政府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2.1.2 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为突发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
(1)根据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领导、组织、协调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2)必要时向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提出协调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
(3)向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1.3 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公安局、县应急局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办、县政府办、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卫健委、县交通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分公司等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2 办事机构
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作为其办事机构和全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具体承担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执行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组织协调一般以上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指导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
(4)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3 专家组
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县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作为事故现场救援的指挥机构。由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现场总指挥(特殊情况下由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定的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成员由县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以派专家赴现场给予技术指导。
现场指挥部依据事故的性质和危及程度,通过整合县政府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资源,迅速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营地,组建人员抢救、医疗救护、工程抢险、治安保障、物资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善后处置、事故调查等若干应急救援工作组,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戒区域、安全措施,迅速展开救援工作。
3 事故信息报告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出现征兆或发生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通过应急值班电话0797-5721311和其他各种途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事故报告内容:报告单位或联系人、联系方式;事故类型;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抢险情况、救护情况;预计事故事态发展情况;需要支援的项目。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至县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突发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事故发生地政府在及时上报突发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的同时,要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
当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下达启动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或应急指令后,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专项预案,迅速下达应急处置命令,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4.2 应急响应
按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规定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4.2.1 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响应
矿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按照本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超出本县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2 县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的进展情况;
(2)拟定现场指挥部成员名单,经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及时组建现场指挥部;
(3)开通与事故发生地乡(镇)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事故专家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和市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
(6)组织协调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
(1)在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指挥所有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
(3)迅速设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营地,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戒区域、安全措施;
(4)根据实际情况指挥救援队伍施救;全面掌握事故发展态势,及时向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为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决策提出建议;
(5)负责对事态的监测与评估。
发生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为现场指挥部研究救援方案提供基础。
4.3 基本响应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指令,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应急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人员疏散、现场监测、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工程抢险、安全防护、社会动员、损失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4.3.1 抢险救援。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在及时上报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的同时,要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突发事故类型,及时召集、出动专业应急队伍实施救援,全力控制事态扩大。
4.3.2 现场监控。现场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公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4.3.3 医疗卫生救护。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为因突发矿山安全生产事故致伤、致残、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尽量减少人员伤亡。经采取初步急救措施后,医疗救护人员应当将伤、病人及时转送有关医院抢救、治疗。必要时,请求市卫生行政部门派出专家进行支援;现场防疫工作由县疾病控制中心负责。
4.3.4 交通管制和运输保障。根据处置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需要,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决定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交通运输保障组,由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和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调派运输工具,确保运输道路畅通无阻,将救援物资以最快的速度送达目的地。
4.3.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在处置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需要公众参与时,应当对公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4.3.6 工程抢险。根据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工程抢险组,由电力抢险组等专业组组成。电力抢险组组长由石城供电公司负责人担任,电力施工企业负责人为成员。工程抢险组的主要职责:负责对被事故毁损的电力等工程的抢修。
4.3.7 调集征用。根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资金和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4.3.8 物资保障。根据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物资保障组,由县政府办、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工信局、县应急局、相关物资供应部门、救援物资生产企业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保证救援所需物资的供应。
4.3.9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本县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向市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4.3.10 现场检测与评估。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县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政府有关部门。
4.3.11 扩大应急。当事故态势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应迅速报告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按程序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求支援。
4.3.12 现场应急结束。通过应急处置,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现场情况稳定,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停止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由现场指挥部报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宣布结束现场应急。
4.4 信息发布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由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局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敏感事件,由县委宣传部及时组织对外发布。
4.5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现场指挥部完成现场应急救援报告,书面报送县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完成整个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和市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预案和行动方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1)乡镇政府应当依法做好受影响人员安置工作,保障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并做好受难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2)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和指导矿山事故现场的消毒与疫病防治的组织、指导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矿山事故现场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
(3)及时归还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对不能及时归还或者损耗的物资,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5.2 保险
重视保险在应对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保险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监督矿山企业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险。
保险监管机构在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3 总结备案
应急结束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总结事故抢救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为加强和改进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提供有益的借鉴。
事故抢救工作总结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基本情况,接警和救援过程,救援组织指挥和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救援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救援效果,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经验和教训,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和建议等。
凡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由县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现场指挥部、县有关部门对事故抢救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事故抢救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事故抢救工作总结报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4 事故调查
县人民政府或经县政府授权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负责对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
5.4.1 事故调查组负有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
(3)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5)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5.4.2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3)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4)事故发生的原因;
(5)事故的性质;
(6)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8)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9)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经调查组提出并报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国家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保障措施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物资、救援装备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县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处理全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信息;
6.1.2 现场指挥部与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之间以移动电话进行联系。
6.2 救援装备保障
6.2.1 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设施、装备建设,以满足应对各类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需要。
6.2.2 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掌握本行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救援队伍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
6.3 应急队伍保障
6.3.1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全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各乡镇、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3.2 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专家组。主要职责:受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委派,调阅事故有关资料,参与事故救援的决策,必要时参与事故调查。
6.3.3 矿山企业要针对本企业可能发生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要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发生在本企业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为其它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提供支援。
6.3.4 公安、消防、卫生救护等为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基本应急救援保障队伍,负责按照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承担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
6.3.5 必要时,请求部队参与和支援矿山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6.4 资金保障
6.4.1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县应急局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县财政预算。处置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由县财政负担。
6.4.2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6.5 物资保障
6.5.1 县应急局具体负责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并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5.2 乡镇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建立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对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物资供应。
6.6 医疗卫生保障
6.6.1 县卫健委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6.6.2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
6.7 交通运输保障
6.7.1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运输设施、车辆的保障工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县交警大队负责道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6.7.2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胜利开展;道路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能够及时组织和调集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8 治安维护
县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6.9 宣传、培训和演练
6.9.1 公众宣传教育。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矿山企业与所在地政府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9.2 培训。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有关部门组织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矿山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本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
6.9.3 演练
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监督指导全县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工作,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矿山企业每年应至少组织2次应急演练。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可结合同级政府应急演练进行或单独进行。
应急演练包括编制应急演练方案、明确演练任务、组织演练队伍、确定演练范围和场所、开展应急演练以及进行评价和总结等相关工作。
6.10 监督检查
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