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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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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

1.总则

1.1  总体要求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1.6  预案体系

2.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3.2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3  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3.4  扑救指挥

3.5  专家组

4.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  火情监测

5.3  气象服务

5.4  信息管理

6.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7.综合保障

7.1  运输保障

7.2  航空消防保障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7.4  物资保障

7.5  资金保障

8.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附则

9.1  涉及邻省森林火灾

9.2  预案更新与管理

9.3  预案演练

9.4  以上以下的含义

9.5  预案解释

9.6  预案实施


1.总则

1.1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机构改革方案》《赣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赣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石城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处置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有关乡镇、部门和单位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乡镇、部门和单位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2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密切协作,快速反应,积极应对,形成合力。

1.4.3 科学扑救,以人为本。建立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其他应急力量联合行动的扑火机制,把保障人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加强重要设施和居民点的安全防范,努力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灾害损失。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1.6  预案体系

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地质公园和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本区域森林火灾专项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居(社区)委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2.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强化舆情监测,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指挥长由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和县人武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政府办、县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县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部署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

(二)指导协调全县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处置工作。

(三)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

(五)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必要时,县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一)协调推动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以及国家、省、市、县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工作要求。

(二)分析全县森林防灭火形势,开展森林防灭火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落实情况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提出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综合汇总和通报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情况,承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四)研判发布森林火险信息和监测信息,组织实施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督查、约谈等工作,组织森林火灾调查评估处理和火灾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

(五)按照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要求,做好预案启动、重特大森林火灾及其他需要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有关协调指导工作。

(六)负责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七)承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含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地质公园和森林公园等,下同)按照“上下对应”的要求,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3.3  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县教科体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新旅局、县卫健委、县赣江源管理局、县融媒体中心、县通天寨景区管委会、县委网络应急指挥中心、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

(一)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辖区民兵参加森林火灾扑救行动和申请,协调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

(二)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指导编制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协调指导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县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督促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指导所属国有林场配合做好森林火灾处置相关工作;负责并指导查处森林火灾行政案件和野外违规用火行为;负责并指导森林公园落实森林防火宣传、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四)县公安局负责领导全县公安机关查处森林火灾刑事案件,协同林业部门查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指导维护火场治安秩序,根据需要实施局部交通管制。

(五)县委宣传部指导协调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六)县法院负责依法监督和实施全县森林火灾案件的审判工作。

(七)县检察院负责全县森林火灾案件的检察工作,并依法履行相关法律监督职责。

(八)县发改委负责将全县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森林防灭火重点建设项目。

(九)县财政局负责筹集森林防灭火资金,安排本级经费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下达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根据需要,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提供应急资金保障。

(十)县人社局负责全县森林防灭火从业人员相关政策保障措施,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森林防灭火表彰奖励工作。

(十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在扑救森林火灾中伤亡人员的褒奖、抚恤工作。

(十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森林火灾处置所需的测绘技术支持,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处置的测绘保障工作。

(十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保障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并优先通行,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做好公路沿线责任范围内的火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四)县民政局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

(十五)县教科体局负责指导全县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指导林区学校做好森林火灾安全防范工作,协调灾区学生安全疏散工作。

(十六)县生态环境局协助做好秸秆焚烧所涉森林火灾风险防控工作。

(十七)县农业农村局落实“禁烧”有关规定,负责指导全县野外农事用火的管理,协助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

(十八)县文广新旅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全县旅行社、导游开展森林防火宣传,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森林火灾防控措施,组织火灾发生地旅游团体游客的安全撤离工作。

(十九)县卫健委负责医疗救护保障工作,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二十)县赣江源管理局负责组建森林防火队伍,落实巡山护林员和责任人员,加强森林防灭火业务培训、人员队伍管护、火源管理,及时报告火情,编制管理区域内森林防火处置程序;负责管理区域内森林防火宣传、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二十一)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对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宣传报道,以及重大森林火情资料的收集、录像工作,主动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必要时,根据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发布森林防灭火信息。

(二十二)县通天寨景区管委会负责通天寨森林防火宣传,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点森林火灾防控措施;遇到森林火灾时,协助组织旅游团体及游客的安全撤离工作。

(二十三)县委网络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森林防灭火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工作。

(二十四)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和分析天气气候形势,做好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工作;根据需要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二十五)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教育训练工作,组织参与森林防灭火工作。

(二十六)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全队开展扑救森林火灾训练,参加县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二十七)县供电公司负责做好所属输变配电设施线路的巡检维护工作和沿线产权范围内可燃物清理工作,减少由此引发的森林火灾风险;对影响扑火安全和线路安全的火灾,做好停电等预控措施。

(二十八)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森林防灭火信息发布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单位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4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原则上,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相应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在统一指挥下承担各区域的指挥工作。跨乡镇且初判为一般以下森林火灾,由所在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跨乡镇且初判为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县(市、区)或跨省的森林火灾,按省、市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其组成及责任分工见附件1),按照行政指挥与专业指挥相结合的原则,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火灾发生地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省、市、县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专业森林消防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县(市、区)或跨省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者根据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指挥,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5  专家组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受过专业培训的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乡镇和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村级扑火应急队等扑火力量为主,消防救援队伍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按程序调动航空消防力量、驻赣森林消防队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乡镇调度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执行扑救任务,由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逐级申请,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跨区域支援力量组成与调动原则》(见附件2)研究调配方案,下达调动命令,受援地负责组织后勤等有关保障工作。

调动驻赣森林消防队伍、航空消防或其他设区市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力量增援扑救的,由县政府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请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实施。

调动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遂行扑救任务,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有关规定申请实施。

5.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森林火灾预警等级分级标准见附件3)。

5.1.2 预警发布

县应急管理部门和县林业、公安、气象等部门定期会商(见附件5),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社会公众发布,并报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备案。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适时向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一)加强值班调度和火情监测。

(二)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

(三)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野外用火管理。

(四)乡村两级检查森林防火物资、装备和队伍落实情况,做好扑救应急准备。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一)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至少有一名副指挥长在岗待命;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至少两名副科领导在岗待命,并加强值班调度和检查督促。

(二)护林员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巡查,乡村干部深入包干责任片区督查,严格控制野外用火。

(三)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村居(社区)检查督促,落实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措施。

(四)专业森林消防队和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应急状态。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一)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至少有一名指挥长在岗待命;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至少一名主要领导在岗待命。

(二)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公共媒体在发布橙色预警信号的同时,应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

(三)必要时县政府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停止炼山等野外特殊用火审批,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四)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林区开展森林防火督查。

(五)县专业森林消防队、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村居(社区)应急扑火队伍进入战备状态。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一)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召集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会商分析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处置措施。

(二)县林业局会同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开展森林防火督查和指导。

4)县气象局对天气形势变化进行重点监测、跟踪预报,依据天气趋势制订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县专业森林消防队、半专业扑火队、村居(社区)应急扑火队伍全面进入战备应急响应;县专业森林消防队视情靠前驻防。

5.2  火情监测

利用国家林火卫星监测中心、省生态气象中心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通过林火远程监控、空中巡查、高山望、地面巡护等方式,构建立体林火监测网络,密切监视火情动态。

5.3  气象服务

对重点区域的天气形势变化进行重点监测、跟踪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并依据天气趋势制订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和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条件。

5.4  信息管理

5.4.1 归口管理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

5.4.2 信息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按照“有火必报、立即逐级上报”的要求,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应立即向县政府和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一)发生在省、市、县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

(三)初判受害面积在1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六)超过两个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七)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八)其他影响重大的森林火灾。

6.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第一时间向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火情;必要时,应及时提高指挥层级或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应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就近组织村级扑火应急队、乡镇和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县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救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救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应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救队伍行进、宿营地、临时休息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保持通信畅通,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救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学生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处住、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设施、油气管道、电网设施、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起火原因、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防止死灰复燃。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因灾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伤亡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一)过火面积超过20公顷的森林火灾。

(二)发生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三)舆情高度关注,省、市要求核查的森林火灾。

(四)发生在重点地区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五)发生在重点时段6小时或者其他时段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发生在距省、市、县界5公里以内且对县域森林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境外森林火灾。

(七)发生其他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一)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向指挥长、副指挥长报告火情,加强扑火指导,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二)督促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负责同志亲赴一线指挥,及时按程序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半专业队伍、村居(社区)应急队伍、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民兵和相关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三)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调动相邻乡镇半专业队支援,必要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调扑救力量支援。

(四)根据需要督促火灾发生地做好医疗救助等工作。

(五)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六)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七)必要时,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一)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

(二)发生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三)发生在重点地区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四)发生在重点时段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五)发生在省、市、县界处且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六)同时发生3起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一)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时组织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二)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按程序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半专业队伍、村居(社区)应急队伍、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民兵和相关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三)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医疗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助。

(四)县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气象条件指导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五)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六)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县级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工作。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一)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

(二)造成10人以上2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三)发生在重点地区36小时、重点时段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四)发生威胁到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重要电网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设备,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一)指导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督促其及时调动辖区有效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二)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或秘书长率有关工作组现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三)根据需要,按程序请求市、省、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调派航空消防力量和森林消防队伍支援;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增援。

(四)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五)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六)协调县级新闻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一)过火面积超过200公顷森林火灾。

(二)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三)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影响,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重大的森林火灾。

(四)发生森林火灾的地区已举全力仍未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一)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率各工作组赶赴一线协调指挥。必要时,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赴一线指挥。

(二)调动全县有效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按程序请求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调派扑火力量予以支援。

(三)迅速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人员安置、救助和伤员救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四)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畅通。

(五)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六)进一步加强气象保障服务,积极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七)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八)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县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单位。

7.综合保障

7.1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带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运输为主;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依法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7.2  航空消防保障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扑火需要,按程序向上级申请调动航空消防力量参与扑救森林火灾。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扑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应急管理、林业、气象、供电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森林资源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7.4  物资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县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通、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本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7.5  资金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森林防灭火资金纳入本级年度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资金,按《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财力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8.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会同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县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交评估报告。重大以上或造成较大影响的森林火灾,由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必要时,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案查处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按规定程序及时对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责成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隐患不整改、事故不上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赣州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赣州市森林防火责任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组织实施。

8.5  工作总结

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及时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国家、省、市、县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火灾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附则

9.1  涉及邻省森林火灾

当发生省外火烧入或者境内火烧出省外情况,按照双方协定的联防协议,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9.2  预案更新与管理

预案实施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3  预案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每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县赣江源管理局、县通天寨景区管委会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和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4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分工

2.跨区域支援力量组成与调动原则

3.森林火灾预警等级分级标准

4.县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调动使用暂行办法

5.县森林防灭火工作协同联动机制

附件1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

组成及分工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县政府办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传达领导指示;下达扑火指令;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各组工作,督办重要事项;承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救援指挥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林业局、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县公安局、县气象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负责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协助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按程序协调调派专业森林消防队、航空消防力量、驻赣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健委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负责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卫生技术力量和急需的医疗器械、药品,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等工作。

四、火灾监测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等单位参加;主要负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

五、应急保障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单位参加;主要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火灾前线指挥部与各级应急指挥中心信息传输畅通;协调运力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及时疏导交通;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六、宣传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委网络应急指挥中心、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单位参加;主要负责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七、社会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教科体局、县人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武警中队等单位参加;主要负责根据需要协助群众转移和安置,加强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

八、灾情评估组

由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负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工作,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九、专家支持组

由专家组成员组成;主要负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附件2

跨区域支援力量组成与调动原则

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以乡镇和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村居(社区)扑火应急队、民兵、消防救援队伍和武警部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重点区域和敏感地区发生森林火灾,优先调派县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跨区域调动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琴江镇。当琴江镇区域发生森林火灾时,小松镇、屏山镇、丰山乡、珠坑乡和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一梯队;横江镇、高田镇、赣江源镇、木兰乡、大由乡、龙岗乡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二梯队。

二、小松镇。当小松镇区域发生森林火灾时,琴江镇、高田镇、木兰乡、丰山乡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一梯队;屏山镇、横江镇、赣江源镇、大由乡、龙岗乡、珠坑乡和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二梯队。

三、屏山镇。当屏山镇区域发生森林火灾时,琴江镇、横江镇、赣江源镇、大由乡、珠坑乡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一梯队;小松镇、高田镇、木兰乡、丰山乡、龙岗乡和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二梯队。

四、横江镇。当横江镇区域发生森林火灾时,赣江源镇、屏山镇、珠坑乡、龙岗乡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一梯队;琴江镇、小松镇、高田镇、木兰乡、丰山乡、大由乡和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二梯队。

五、高田镇。当高田镇区域发生森林火灾时,琴江镇、小松镇、木兰乡、丰山乡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一梯队;屏山镇、横江镇、赣江源镇、大由乡、龙岗乡、珠坑乡和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二梯队。

六、赣江源镇。当赣江源镇区域发生森林火灾时,横江镇、屏山镇、珠坑乡、龙岗乡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一梯队;琴江镇、小松镇、高田镇、木兰乡、丰山乡、大由乡和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二梯队。

七、木兰乡。当木兰乡区域发生森林火灾时,琴江镇、小松镇、高田镇、丰山乡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一梯队;屏山镇、横江镇、赣江源镇、大由乡、龙岗乡、珠坑乡和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二梯队。

八、丰山乡。当丰山乡区域发生森林火灾时,琴江镇、小松镇、高田镇、木兰乡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一梯队;屏山镇、横江镇、赣江源镇、大由乡、龙岗乡、珠坑乡和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二梯队。

九、大由乡。当大由乡区域发生森林火灾时,屏山镇、横江镇、赣江源镇、珠坑乡、龙岗乡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一梯队;琴江镇、小松镇、高田镇、木兰乡、丰山乡和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二梯队。

十、龙岗乡。当龙岗乡区域发生森林火灾时,屏山镇、横江镇、赣江源镇、珠坑乡、大由乡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一梯队;琴江镇、小松镇、高田镇、木兰乡、丰山乡和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二梯队。

十一、珠坑乡。当珠坑乡区域发生森林火灾时,屏山镇、横江镇、琴江镇、赣江源镇、龙岗乡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一梯队;大由乡、小松镇、高田镇、木兰乡、丰山乡和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二梯队。

十二、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当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区域发生森林火灾时,琴江镇、屏山镇、小松镇、珠坑乡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一梯队;横江镇、赣江源镇、木兰乡、丰山乡、大由乡、龙岗乡、珠坑乡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二梯队。

附件3

森林火灾预警等级分级标准

森林火灾预警级别

颜色标识

危险程度

易燃程度

划分级别标准

特别严重

红色

极度危险

极易燃烧

森林火险等级五级,连续30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50%以下,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严重

橙色

高度危险

容易燃烧

森林火险等级四级,连续20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5060%,可能发生较大、重大森林火灾。

较重

黄色

中度危险

较易燃烧

森林火险等级三级,连续15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6070%

一般

蓝色

低度危险

难以燃烧

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连续7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70%以上。


附件4

石城县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调动使用暂行办法

为规范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跨乡镇调动使用,充分发挥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在扑救森林火灾中的中坚作用,按照“以乡建队、分散养兵、全县调动、集中使用”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调动原则

本办法所称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调动使用,是指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动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跨乡镇执行异地扑火任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根据需要调动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异地扑火。

(一)初判可能形成重大以上森林火灾。

(二)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三)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四)明火在6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五)其它需要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二、调动程序

(一)调动程序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程序调动乡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执行跨乡镇扑火任务,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火办)负责组织实施,同时通知有关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二)扑火命令下达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动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执行扑火任务,由县防火办负责下达调令。调令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定调动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的机关、执行任务的主要内容。

(二)调动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的名称、人员数量、携带的主要装备,以及行进路线、到达的时间、地点。

(三)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联系方式。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三、扑火任务的执行

乡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执行扑火任务应当做到快速、安全、高效。

(一)接到扑火命令后,应当做好各项准备,按照要求携带扑火机具设备和必备药品,30分钟内出发。

(二)队伍出发时,应当及时向下达调令的防火办报告出发时间、人数、携带的扑火装备及数量、带队领导及联系电话、行进路线、车辆车牌号等。行进途中发生问题,应当尽快解决;解决不了的,及时向下达调令的防火办报告。

(三)到达指定地点后,应当及时分别向下达调令的防火办和火场前线指挥部报告、报到,并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四)火灾扑救中,应当按照火场前线指挥部的要求,加强与其他扑火力量的协同配合,并确保扑火安全。除紧急避险外,不得擅自撤离现场。

(五)火灾扑灭后,应及时向火场前线指挥部报告,并认真做好火场移交工作。接到撤离命令后,立即清点人员、装备。撤离现场时,应当向下达调令的防火办报告。

(六)返回到驻地后,应当及时向下达调令的防火办报告。

四、火灾发生地的配合工作

火灾发生地应当配合前来支援扑火的乡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开展工作。

(一)为每支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安排至少1名干部和2名向导,直至撤离。

(二)及时为每支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提供足够的食品和饮用水、补充燃料、提供医疗服务等。

(三)火灾扑灭后,应当根据条件安排每支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员休整。

五、扑火经费补助

乡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跨乡镇执行扑火任务,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包括队员补助和队伍补助。

一)队员补助。按每人每天200元标准补助,补助天数为下达调令起至队员完成任务返回驻地时的日历天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二)队伍补助。每队出动10—15人的,一次性补助0.3万元;每队出动16—30人的,一次性补助0.6万元;每队出动30人以上的,一次性补助0.8万元;主要用于执行任务所发生的燃料消耗、装备损坏维护等其他费用。

三)因灾情结束等导致救援中止,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未抵达救援现场的,不给予补助。

(四)按照“谁调动、谁审核”的原则,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异地执行森林火灾扑救和其他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的补助费,由下达命令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受援地人民政府在救援任务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标准足额支付。

附件5

石城县森林防灭火工作协同联动机制

一、会商调度机制

在森林防火重点期(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或高火险天气时段,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单位,对全县森林防灭火重大事项、重点工作、重要问题及其它情况进行沟通会商,形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扩大会商范围,邀请其它相关单位参与会商。

(一)日常会商。由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单位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参加,每月集中会商一次,主要研究森林防灭火形势、野外火源管控、宣传教育、案件查处、火情处置、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专题会商。针对高火险、敏感时段的高火险天气研判应对、重点工作的部署、专项行动的开展、重大问题的研究、重特大森林火灾处置等,适时组织会商,由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单位负责同志、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参加。

二、信息共享报送机制

(一)县应急管理局实时向县林业局、县公安局通报全县火情热点和森林火灾信息;县公安局负责汇总全县森林火灾刑事案件查处情况,县林业局负责汇总全县森林火灾行政案件和野外违规用火查处情况,并按要求及时向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有关信息,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和重要影响森林火灾案件查处情况及时通报。

(二)根据需要,县林业局按规定向县应急管理局提供地形图、地理信息、森林资源数据等森林防灭火相关信息;县林业局按规定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备炼山造林、疫木烧除等野外特殊用火审批情况。

(三)县应急管理部门享有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同等操控权限,视频监控信息应急管理、林业、公安部门共享。全县各级林业部门共享国家及省森林草原防灭火信息共享平台相关信息,并与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共享通信信息系统中心基站、中继台等设施设备使用权。

(四)各乡镇、部门和单位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归口上报”的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严防瞒报、迟报、漏报现象发生;对发现和掌握的火情信息,应及时向县防火办报告;凡需向上级报告的火情,由县防火办按规定程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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