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事故分级
1.5适用范围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县级机构
2.4 专家组
2.5 现场指挥部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接警、报警
3.2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基本响应
4.3 指挥与协调
4.4 应急结束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救援装备保障
5.3 应急队伍保障
5.4 资金保障
5.5 物资保障
5.6 医疗卫生保障
5.7 治安维护
5.8 人员防护
5.9 宣传、培训和演习
6 救援演习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监督检查
7.3 制定与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件
8.1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组织与行动程序示意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应对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在石城县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赣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赣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4 事故分级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4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4.1 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包括: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1.4.2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包括: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1.4.3 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包括: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1.4.4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包括: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一般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下列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2)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
(3)县政府领导认为有必要由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在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设立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1)根据县人民政府、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启动本预案;指导、组织、协调全县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必要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协调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
(3)向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
(4)经县人民政府会批准,向省、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建议,或按照省、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指挥调度,调集本县应急救援力量实施跨县增援;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1.2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支队、县卫健委负责人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任副总指挥。
县工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县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县财政局、石城武警支队、石城电信分公司、石城移动分公司、石城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
2.2 办事机构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负责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兼任。主要职责是:
(1)承担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指导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
(4)联系县政府办公室、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
(5)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专家组。
2.3 乡镇机构
乡镇级设立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所,作为本行政区域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4 专家组
县应急管理局以市安全专家库为依托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专家组信息库,提供方便、快捷的联系方式,以便及时制定、完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2.5 现场指挥部
2.5.1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作为事故现场救援的指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应急预案制定实施方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发布现场救援命令;
(3)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4)根据事故灾害情况,当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险情时,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人员和物资转移、疏散;
(5)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配合事故调查;
(6)必要时向有关方面发出救援请求;
(7)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根据事故等级情况,现场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或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现场总指挥(特殊情况下由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成员由县相关部门负责人、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将请求省、市应急管理部门派专家赴现场给予技术指导。
2.5.2 现场指挥部依据事故性质和危险程度,通过整合县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有关站所,组建11个应急救援工作组,迅速展开救援工作。
2.5.2.1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县有关部门协助配合。
其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有关技术专家研究制定并实施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
(2)负责应急救援工作情况与事故信息的搜集,汇总形成书面材料,及时向指挥部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3)负责掌握现场抢险救灾进度,及时预测事故发展变化趋势,并研究对策;
(4)负责将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不能解决的问题向指挥部提出,请求协助增援;
(5)负责联络现场抢险救灾组与医疗救护组;
(6)负责掌握救援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情况及现场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为领导决策及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提供依据;
(7)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2.2抢险救援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牵头,当地乡镇应急救援队伍为先头救援队伍,县消防救援队伍为指定救援队伍,事故单位积极配合,县有关单位协调指导。其主要职责:
(1)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包括现场灭火、设备容器的冷却、喷水隔爆、搜救伤员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
(2)组织技术专家和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并报现场指挥部审定后实施,及时控制危险源;
(3)组织指挥危险化学品救护队伍现场施救;
(4)制定和组织实施防止事故扩大的防范措施;
(5)预测、分析和掌握事故性质、类别和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
(6)负责调集危险化学品救护队伍与医疗队伍对遇险人员救治和转移;
(7)负责事故现场有关物证、资料的搜集,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
(8)承办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2.3医疗救护组。由县卫健委牵头负责,县医疗卫生机构及乡镇卫生院共同组成,必要时,申请具有更高能力的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参与。其主要职责:
(1)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
(2)负责调集、安排医疗人员、器材和救护车辆;
(3)负责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4) 及时统计、报告人员伤亡及抢救情况;
(5) 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6) 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2.4警戒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事故单位所在乡镇公安派出机构、应急队伍等共同参与,事故单位配合。其主要职责:
(1)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警戒区域,及时疏散群众,维持现场秩序,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
(2)预防和制止事故单位及事故现场的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治安,为事故的抢险救灾方案实施提供必要的良好环境和保障措施;
(3)负责交通指挥;
(4)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对事故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相关措施,防止事故责任者潜逃,确保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5)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2.5物资供应组。由县人民政府和事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等级的大小,负责组织抢险物资和机械、器具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以及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2.6生活保障组。由事故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和事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救援人员的工作、生活供应,以及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2.7环境监测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和危险物质的成份及其浓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正确评估,为指挥人员决策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负责对事故现场危险物质的处置。
2.5.2.8善后处置组。由事故单位或主管部门和事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公安、应急、财政、工会、民政、劳动保障、保险等单位参与,县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协调处理。其主要职责:
(1)负责事故中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的处理;
(2)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接待;
(3)负责处理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安置,依照有关政策做好事故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和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
(4)负责救援过程中各项所需资金;
(5)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2.9技术专家组。县应急管理局从省、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的危险化学品技术专家组中抽调。主要职责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的决策,必要时参与事故调查。
2.5.2.10事故调查组。按事故分类分级(见1.4),由相县人民政府牵头,应急、公安、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搜集现场证据和材料,组织事故调查。其主要职责是: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5.2.11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配合,负责发布事故简报,抢险救灾进展、善后工作等有关情况的报道。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接警、报警
3.1.1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收县政府办公室通报的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信息和指令;接收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部门报送的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信息。
3.1.2 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出现征兆或发生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当通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报警电话5721311,或以火警电话119等24小时值班接警电话及其他各种途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3.1.3 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报告单位或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
(2)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类型;
(3)事故基本情况。主要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周边情况、交通路线、抢险情况、救护情况、财产损失、已脱险和受险人群、现场指挥机构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4)预计事故事态发展情况;
(5)需要支援的项目(人员、设备、器材等)。
3.2 预警
3.2.1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各种来源信息后,判断是否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初步确定预警的范围,向县政府、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和准备启动应急预案的初步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县人民政府建议做出事故预警决定:
(1)事故失控或有可能失控的;
(2)已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导致其他事故发生的;
(3)其他地区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影响本地区的;
(4)事故发生后,事故影响在扩大或有可能扩大的;
(5)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力量不足的。
3.2.2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3.2.3 事故预警决定经县人民政府做出并发布,预警公告以电视、广播、报刊、政府网站、通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3.2.4 县人民政府做出预警决定后,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与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有关的专业应急队伍应当进入待命状态。
3.2.5 经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信息进行分析、判断或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事故得到控制,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政府、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提出做出结束预警的初步建议,向县应急委员会建议做出结束预警的决定。
3.2.6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将本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决定向上一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响应。《国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级。
4.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1)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2)县级人民政府需要请求省、市救援支持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3)发生跨行政区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4)县政府领导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4.1.2 当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省安委会办公室或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和市安委会办公室或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时,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和配合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1.3 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4 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响应
Ⅳ级和Ⅳ级以上应急响应时,按照本预案组织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1.5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响应
Ⅳ级和Ⅳ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县政府、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和省、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的进展情况;
(2)拟定现场指挥部成员名单,经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及时组建现场指挥部;
(3)开通与事故发生地乡镇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危险化学品事故专家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开启移动式指挥设备,为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与事故现场联系提供应急保障;
(6)对可能或已经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及时上报县政府、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并通报相关的应急指挥机构;
(7)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县人民政府、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和省、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8)组织协调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按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1.6 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响应
(1)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2)迅速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营地,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戒区域、安全措施;
(3)负责指挥所有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
(4)根据实际情况指挥救援队伍施救;全面掌握事故发展态势,及时向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为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决策提出建议;
(5)负责对事态的监测与评估。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提供事故前的监督检查有关资料,为现场指挥部研究救援方案提供基础资料。
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辖区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向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申请辖区外的救援力量支援,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县级政府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支援。
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原因分析小组,组织专家分析事故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支持。分析报告及时上报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
4.2 基本响应
4.2.1 救援程序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令,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1)调集车辆和各专业队伍、设备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2)事故发生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3)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及事故的性质,确定警戒区域和事故控制具体实施方案,布置各专业救援队伍任务;
(4)专家咨询人员到达现场后,迅速对事故情况做出判断,提出处置实施办法和防范措施,事故得到控制后,参与事故调查及提出防范措施;
(5)各专业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按各自的分工展开处置和救援工作;
(6)事故得到控制后,由生态环境部门和专家组成员指导进行现场洗消工作;
(7)事故得到控制后,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事故开展调查工作。
4.2.2 救援要求
(1)现场指挥部和各专业救援队伍之间应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系;
(2)事故现场车辆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安排行驶和停放;
(3)对有毒有害物质,必须使用正压自给式防毒面具,对于对皮肤有危害的物质,必须穿全封闭化学防护服、防护手套等;
(4)事故警戒区域应有明显警戒标志。
4.3 指挥与协调
4.3.1 启动Ⅳ级及Ⅳ级以上响应后,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专业救援队伍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的应急救援。
4.3.2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事发地毗邻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4.3.3 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4 应急结束
4.4.1 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4.4.2 现场指挥部完成现场应急救援报告,书面报送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完成整个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和省、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
4.4.3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预案和行动方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 保障措施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物资、救援装备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事故发生地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石城电信分公司、石城移动分公司等通信单位负责建立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专用通信与信息网络。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保养维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措施。
5.1.2 县应急管理局工作平台要与省、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各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联通。
5.1.3 县应急管理局在县政府、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负责建立完善全县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及处置预案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并与县直各部门和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信息系统相连接。
5.1.4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并维护与危险化学品应急活动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应急机构、专家的通信数据库,包括手机、办公电话、家庭电话、传真等多种联系方式。
5.2 救援装备保障
5.2.1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的设施、装备建设,以满足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需要。
5.2.2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建立有关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数据库,并根据情况变化随时更新。各级应急机构应将可供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使用的设备类型、数量、性能、购置或建成时间、使用年限和存放位置,逐级上报,供全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查询和调用。
5.2.3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设施、装备所在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确定责任人,加强对有关设施和装备的日常管理和保养维护,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随时投入救援和抢险工作。
5.3 应急队伍保障
5.3.1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各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5.3.2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专家组。主要职责: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生事故时,受县应急管理局的委派,参与事故灾难救援的决策,必要时参与事故调查。
5.3.3 公安、消防救援、卫生等突发事件基本应急救援保障队伍,负责按照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任务。
5.3.4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的抢险救援队伍。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配备危险化学品救援力量和物资。
5.3.5 各应急救援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装备状况、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等,每年12月底前向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
5.4 资金保障
5.4.1 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所需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5.4.2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5.4.3 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5.5 物资保障
5.5.1 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并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5.5.2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有关数据库,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其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所需物资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更新年限以及被指定作为预备转产、扩产的有关企业的名单、生产能力等。
5.5.3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予以补充;对过期失效的及时予以更新。
5.6 医疗卫生保障
5.6.1 县卫健委负责拟订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明确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卫生应急准备措施,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等的调度方案。
5.6.2 医疗急救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专科救治工作;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当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5.7 治安维护
县公安、武警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治安维护工作。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现场治安保卫工作。
5.8 人员防护
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部门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者疏散至安全场所;对因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紧急疏散的人员应当妥善安置,并确保疏散人员的生活必需品。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严格按照程序开展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5.9 宣传、培训和演习
5.9.1 公众宣传教育
(1)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2)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负责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3)县级新闻部门要通过媒体将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报警电话、自救互救、防灾减灾常识告知公众;各类教育机构要加强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5.9.2 培训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2)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 救援演习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县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各专业应急机构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各自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演习可结合县政府应急演习进行或单独进行。
在组织应急演习时,必须做到领导重视、科学计划、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周密组织、统一指挥、分步实施、讲究实效。应急演习包括编制应急演习方案、明确演习任务、组织演习队伍、确定演习范围和场所、开展应急演习以及进行评价和总结等相关工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行动方案。
7.2 监督检查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各乡镇、中央、省、市、县属经济组织和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编制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或行动方案必须报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 附件
8.1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组织与行动程序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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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石城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事故分级
1.5适用范围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县级机构
2.4 专家组
2.5 现场指挥部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接警、报警
3.2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基本响应
4.3 指挥与协调
4.4 应急结束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救援装备保障
5.3 应急队伍保障
5.4 资金保障
5.5 物资保障
5.6 医疗卫生保障
5.7 治安维护
5.8 人员防护
5.9 宣传、培训和演习
6 救援演习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监督检查
7.3 制定与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件
8.1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组织与行动程序示意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应对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在石城县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赣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赣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4 事故分级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4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4.1 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包括: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1.4.2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包括: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1.4.3 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包括: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1.4.4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包括: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一般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下列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2)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
(3)县政府领导认为有必要由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在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设立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1)根据县人民政府、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启动本预案;指导、组织、协调全县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必要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协调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
(3)向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
(4)经县人民政府会批准,向省、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建议,或按照省、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指挥调度,调集本县应急救援力量实施跨县增援;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1.2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支队、县卫健委负责人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任副总指挥。
县工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县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县财政局、石城武警支队、石城电信分公司、石城移动分公司、石城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
2.2 办事机构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负责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兼任。主要职责是:
(1)承担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指导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
(4)联系县政府办公室、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
(5)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专家组。
2.3 乡镇机构
乡镇级设立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所,作为本行政区域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4 专家组
县应急管理局以市安全专家库为依托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专家组信息库,提供方便、快捷的联系方式,以便及时制定、完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2.5 现场指挥部
2.5.1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作为事故现场救援的指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应急预案制定实施方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发布现场救援命令;
(3)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4)根据事故灾害情况,当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险情时,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人员和物资转移、疏散;
(5)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配合事故调查;
(6)必要时向有关方面发出救援请求;
(7)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根据事故等级情况,现场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或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现场总指挥(特殊情况下由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成员由县相关部门负责人、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将请求省、市应急管理部门派专家赴现场给予技术指导。
2.5.2 现场指挥部依据事故性质和危险程度,通过整合县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有关站所,组建11个应急救援工作组,迅速展开救援工作。
2.5.2.1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县有关部门协助配合。
其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有关技术专家研究制定并实施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
(2)负责应急救援工作情况与事故信息的搜集,汇总形成书面材料,及时向指挥部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3)负责掌握现场抢险救灾进度,及时预测事故发展变化趋势,并研究对策;
(4)负责将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不能解决的问题向指挥部提出,请求协助增援;
(5)负责联络现场抢险救灾组与医疗救护组;
(6)负责掌握救援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情况及现场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为领导决策及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提供依据;
(7)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2.2抢险救援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牵头,当地乡镇应急救援队伍为先头救援队伍,县消防救援队伍为指定救援队伍,事故单位积极配合,县有关单位协调指导。其主要职责:
(1)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包括现场灭火、设备容器的冷却、喷水隔爆、搜救伤员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
(2)组织技术专家和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并报现场指挥部审定后实施,及时控制危险源;
(3)组织指挥危险化学品救护队伍现场施救;
(4)制定和组织实施防止事故扩大的防范措施;
(5)预测、分析和掌握事故性质、类别和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
(6)负责调集危险化学品救护队伍与医疗队伍对遇险人员救治和转移;
(7)负责事故现场有关物证、资料的搜集,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
(8)承办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2.3医疗救护组。由县卫健委牵头负责,县医疗卫生机构及乡镇卫生院共同组成,必要时,申请具有更高能力的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参与。其主要职责:
(1)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
(2)负责调集、安排医疗人员、器材和救护车辆;
(3)负责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4) 及时统计、报告人员伤亡及抢救情况;
(5) 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6) 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2.4警戒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事故单位所在乡镇公安派出机构、应急队伍等共同参与,事故单位配合。其主要职责:
(1)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警戒区域,及时疏散群众,维持现场秩序,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
(2)预防和制止事故单位及事故现场的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治安,为事故的抢险救灾方案实施提供必要的良好环境和保障措施;
(3)负责交通指挥;
(4)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对事故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相关措施,防止事故责任者潜逃,确保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5)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2.5物资供应组。由县人民政府和事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等级的大小,负责组织抢险物资和机械、器具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以及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2.6生活保障组。由事故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和事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救援人员的工作、生活供应,以及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2.7环境监测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和危险物质的成份及其浓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正确评估,为指挥人员决策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负责对事故现场危险物质的处置。
2.5.2.8善后处置组。由事故单位或主管部门和事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公安、应急、财政、工会、民政、劳动保障、保险等单位参与,县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协调处理。其主要职责:
(1)负责事故中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的处理;
(2)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接待;
(3)负责处理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安置,依照有关政策做好事故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和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
(4)负责救援过程中各项所需资金;
(5)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2.9技术专家组。县应急管理局从省、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的危险化学品技术专家组中抽调。主要职责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的决策,必要时参与事故调查。
2.5.2.10事故调查组。按事故分类分级(见1.4),由相县人民政府牵头,应急、公安、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搜集现场证据和材料,组织事故调查。其主要职责是: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5.2.11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配合,负责发布事故简报,抢险救灾进展、善后工作等有关情况的报道。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接警、报警
3.1.1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收县政府办公室通报的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信息和指令;接收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部门报送的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信息。
3.1.2 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出现征兆或发生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当通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报警电话5721311,或以火警电话119等24小时值班接警电话及其他各种途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3.1.3 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报告单位或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
(2)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类型;
(3)事故基本情况。主要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周边情况、交通路线、抢险情况、救护情况、财产损失、已脱险和受险人群、现场指挥机构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4)预计事故事态发展情况;
(5)需要支援的项目(人员、设备、器材等)。
3.2 预警
3.2.1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各种来源信息后,判断是否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初步确定预警的范围,向县政府、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和准备启动应急预案的初步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县人民政府建议做出事故预警决定:
(1)事故失控或有可能失控的;
(2)已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导致其他事故发生的;
(3)其他地区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影响本地区的;
(4)事故发生后,事故影响在扩大或有可能扩大的;
(5)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力量不足的。
3.2.2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3.2.3 事故预警决定经县人民政府做出并发布,预警公告以电视、广播、报刊、政府网站、通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3.2.4 县人民政府做出预警决定后,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与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有关的专业应急队伍应当进入待命状态。
3.2.5 经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信息进行分析、判断或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事故得到控制,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政府、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提出做出结束预警的初步建议,向县应急委员会建议做出结束预警的决定。
3.2.6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将本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决定向上一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响应。《国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级。
4.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1)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2)县级人民政府需要请求省、市救援支持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3)发生跨行政区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4)县政府领导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4.1.2 当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省安委会办公室或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和市安委会办公室或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时,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和配合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1.3 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4 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响应
Ⅳ级和Ⅳ级以上应急响应时,按照本预案组织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1.5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响应
Ⅳ级和Ⅳ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县政府、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和省、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的进展情况;
(2)拟定现场指挥部成员名单,经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及时组建现场指挥部;
(3)开通与事故发生地乡镇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危险化学品事故专家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开启移动式指挥设备,为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与事故现场联系提供应急保障;
(6)对可能或已经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及时上报县政府、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并通报相关的应急指挥机构;
(7)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县人民政府、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和省、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8)组织协调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按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1.6 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响应
(1)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2)迅速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营地,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戒区域、安全措施;
(3)负责指挥所有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
(4)根据实际情况指挥救援队伍施救;全面掌握事故发展态势,及时向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为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决策提出建议;
(5)负责对事态的监测与评估。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提供事故前的监督检查有关资料,为现场指挥部研究救援方案提供基础资料。
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辖区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向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申请辖区外的救援力量支援,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县级政府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支援。
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原因分析小组,组织专家分析事故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支持。分析报告及时上报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
4.2 基本响应
4.2.1 救援程序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令,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1)调集车辆和各专业队伍、设备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2)事故发生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3)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及事故的性质,确定警戒区域和事故控制具体实施方案,布置各专业救援队伍任务;
(4)专家咨询人员到达现场后,迅速对事故情况做出判断,提出处置实施办法和防范措施,事故得到控制后,参与事故调查及提出防范措施;
(5)各专业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按各自的分工展开处置和救援工作;
(6)事故得到控制后,由生态环境部门和专家组成员指导进行现场洗消工作;
(7)事故得到控制后,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事故开展调查工作。
4.2.2 救援要求
(1)现场指挥部和各专业救援队伍之间应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系;
(2)事故现场车辆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安排行驶和停放;
(3)对有毒有害物质,必须使用正压自给式防毒面具,对于对皮肤有危害的物质,必须穿全封闭化学防护服、防护手套等;
(4)事故警戒区域应有明显警戒标志。
4.3 指挥与协调
4.3.1 启动Ⅳ级及Ⅳ级以上响应后,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专业救援队伍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的应急救援。
4.3.2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事发地毗邻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4.3.3 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4 应急结束
4.4.1 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4.4.2 现场指挥部完成现场应急救援报告,书面报送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完成整个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和省、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
4.4.3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预案和行动方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 保障措施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物资、救援装备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事故发生地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石城电信分公司、石城移动分公司等通信单位负责建立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专用通信与信息网络。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保养维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措施。
5.1.2 县应急管理局工作平台要与省、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各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联通。
5.1.3 县应急管理局在县政府、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负责建立完善全县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及处置预案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并与县直各部门和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信息系统相连接。
5.1.4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并维护与危险化学品应急活动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应急机构、专家的通信数据库,包括手机、办公电话、家庭电话、传真等多种联系方式。
5.2 救援装备保障
5.2.1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的设施、装备建设,以满足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需要。
5.2.2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建立有关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数据库,并根据情况变化随时更新。各级应急机构应将可供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使用的设备类型、数量、性能、购置或建成时间、使用年限和存放位置,逐级上报,供全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查询和调用。
5.2.3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设施、装备所在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确定责任人,加强对有关设施和装备的日常管理和保养维护,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随时投入救援和抢险工作。
5.3 应急队伍保障
5.3.1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各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5.3.2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专家组。主要职责: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生事故时,受县应急管理局的委派,参与事故灾难救援的决策,必要时参与事故调查。
5.3.3 公安、消防救援、卫生等突发事件基本应急救援保障队伍,负责按照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任务。
5.3.4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的抢险救援队伍。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配备危险化学品救援力量和物资。
5.3.5 各应急救援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装备状况、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等,每年12月底前向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
5.4 资金保障
5.4.1 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所需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5.4.2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5.4.3 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5.5 物资保障
5.5.1 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并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5.5.2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有关数据库,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其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所需物资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更新年限以及被指定作为预备转产、扩产的有关企业的名单、生产能力等。
5.5.3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予以补充;对过期失效的及时予以更新。
5.6 医疗卫生保障
5.6.1 县卫健委负责拟订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明确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卫生应急准备措施,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等的调度方案。
5.6.2 医疗急救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专科救治工作;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当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5.7 治安维护
县公安、武警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治安维护工作。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现场治安保卫工作。
5.8 人员防护
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部门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者疏散至安全场所;对因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紧急疏散的人员应当妥善安置,并确保疏散人员的生活必需品。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严格按照程序开展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5.9 宣传、培训和演习
5.9.1 公众宣传教育
(1)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2)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负责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3)县级新闻部门要通过媒体将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报警电话、自救互救、防灾减灾常识告知公众;各类教育机构要加强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5.9.2 培训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2)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 救援演习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县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各专业应急机构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各自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演习可结合县政府应急演习进行或单独进行。
在组织应急演习时,必须做到领导重视、科学计划、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周密组织、统一指挥、分步实施、讲究实效。应急演习包括编制应急演习方案、明确演习任务、组织演习队伍、确定演习范围和场所、开展应急演习以及进行评价和总结等相关工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行动方案。
7.2 监督检查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各乡镇、中央、省、市、县属经济组织和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编制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或行动方案必须报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 附件
8.1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组织与行动程序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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