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
3.2 响应程序
3.3 响应措施
3.4 响应终止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灾情分析、评估和核定
4.3 信息发布
5 县级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救灾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奖励与责任
8.4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5 预案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实施〈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赣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石城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城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发生在县域范围内的干旱、洪涝、台风、风雹(含雷电)、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适用于上述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县政府决定或工作实际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平战结合,推进防抗救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石城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县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议事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合省、市减灾委员会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县减灾委主任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统计局、县教科体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工信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广新旅局、县民政局、县交警大队、县供销联社、县融媒体中心、县慈善会、县红十字会、县生态环境局、县税务局、县气象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路发展中心、县水文站、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财保公司等单位和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石城县减灾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2 县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减灾办”)设县应急管理局,具体承担县减灾委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向县减灾委领导报送减灾救灾信息,提出减灾救灾工作建议,与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上级减灾委联系沟通,协调开展减灾救灾等工作。县减灾办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2.3 当发生一般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应急救助工作,县减灾委指导、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当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时,在县减灾委统一领导下,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争取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成立综合协调、灾情信息评估、抢险救援、生活救助、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和灾后重建等工作组,实施应急救助工作。
(1)综合协调组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县武警中队参加;主要负责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衔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助新闻宣传组统一发布灾情、救灾信息;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汇总上报灾情、救灾措施及工作动态。
(2)灾情信息评估组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信局、县林业局、县水文站、县气象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参加;主要负责收集、统计、汇总、分析、报送重要信息;迅速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并及时报告县政府、县减灾委。
(3)抢险救援组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干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其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4)生活救助组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县供销联社、县慈善会参加;主要负责调配救助物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启动救灾捐赠工作,接收和分配捐赠款物;及时调运粮食、食品及生产、生活等物资,保障灾区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5)安全维稳组
县公安局牵头,县武警中队、县交警大队参加;主要负责组织调集警力驰援灾区,领导灾区公安派出机构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医疗防疫组
县卫健委牵头,县人民医院、县疾控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参加;主要负责迅速组织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向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组织卫生监测和环境消毒。
(7)新闻宣传组
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县融媒体中心参加;主要负责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舆情管控等工作。
(8)灾后重建组
县发改委牵头,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教科体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金融服务中心、县气象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工信局、县公路发展中心、县乡村振兴局、县商务局、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参加;主要负责安排灾区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组织指导制定灾区住房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指导制定或落实各项恢复重建减免和优惠政策;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基础设施,尽快恢复供电、供水、交通、通信等。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3.2 响应程序
县政府或县减灾委,根据自然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在全县范围内启动预警响应。
3.3 响应措施
县级预警响应启动后,县减灾办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县减灾委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通报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4)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5)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乡村、社区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
(6)及时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配。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7)前置力量,派出县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8)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县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3.4 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由县减灾委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统计、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自然灾害发生后,相应灾情监测责任单位在向县政府报告灾情的同时,应及时通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减灾办),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灾情信息的上报与信息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口上报。
4.1.2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种类,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和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4.1.3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各乡镇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一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初步情况。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应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应同时上报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
(2)灾情续报。在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须执行灾情二十四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须于每日八时前将截止到前一日二十四时的灾情向县应急管理局上报,县应急管理局每日九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日二十四时的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特别重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乡镇人民政府在灾情稳定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县汇总数据(含以乡镇为单位的灾情汇总数据)向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4 对于干旱灾害,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 灾情分析、评估和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县减灾办协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水文、林业、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应急、气象、水文、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县减灾委或县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主要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县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与各专项应急预案相对应,将自然灾害救助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5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在全县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或在一个乡镇的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20%以上。
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县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内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1.3 响应措施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县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对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灾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召开会商会,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有关受灾乡镇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参加,对抗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及时贯彻落实各级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决策部署。向县委、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县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3)县减灾委负责人率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导抗灾救灾工作,深入一线慰问灾民。县减灾委副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部署,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各有关工作组立即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综合协调组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及时掌握灾情和工作动态,组织灾情会商,每日通报有关情况;灾情信息评估组迅速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抢险救援组迅速深入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其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医疗防疫组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安全维稳组领导和协同灾区公安派出机构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5)生活救助组迅速调配救助物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商县财政局及时下拨县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交通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申请下拨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及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通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6)灾后重建组及早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立项,争取灾后重建尽快实施。
(7)新闻宣传组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公众防范措施、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8)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和省、市应急管理部门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在全县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在一个乡镇的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Ⅱ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县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内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2.3 响应措施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县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对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灾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会商会,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有关受灾乡镇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贯彻落实各级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向县委、县政府、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县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3)由县减灾委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群众,核查灾情,协调指导受灾乡镇开展救灾工作。
(4)综合协调组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及时掌握灾情和工作动态,组织灾情会商,每日通报有关情况;灾情信息评估组迅速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抢险救援组迅速深入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其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医疗防疫组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安全维稳组领导和协同灾区公安派出机构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5)生活救助组及时做好有关应急资金、物资等的下拨与发运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商县财政局及时下拨县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县交通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财政厅申请下拨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及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7)灾后重建组及早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应急排查、灾害评估、资金申报、工程立项、科学选址、规划设计等,科学有序地快速运行,争取灾后重建尽快科学实施。
(8)新闻宣传组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公众防范措施、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报送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0.6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县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在一个乡镇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县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内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3.3 响应措施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县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对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组织县减委有关部门及有关受灾乡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贯彻落实各级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向县委、县政府、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县减灾办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3)派出县减灾办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根据灾区实际需求,及时调拨救灾物资发运灾区。县应急管理局迅速会商县财政局下拨应急救灾资金,支持受灾乡镇安排灾民基本生活。以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名义向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报送安排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
(5)督促有关乡镇做好各项灾民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落实好救灾应急救助措施。
(6)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通告,组织开展县内救灾捐赠活动。
(7)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公众防范措施、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8)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乡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紧急转移安置群众0.3万人以上0.6万人以下。
(2)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50间或5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县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3%以上5%以下,或在一个乡镇的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
(4)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县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委托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县减灾委主任委托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对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形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组织县减委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贯彻落实上级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向县委、县政府、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送灾情。
(3)县减灾办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根据灾区实际需求,及时调拨救灾物资发运灾区。县应急管理局迅速会商县财政局下拨应急救灾资金,支持受灾乡镇安排灾民基本生活。
(5)督促有关乡镇做好各项灾民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落实好救灾应急救助措施。
(6)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公众防范措施、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7)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乡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期和救助能力薄弱的贫困乡镇或山区乡镇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县域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灾情达到预案启动标准的80%,可酌情启动相应等级的县级救灾应急响应。
5.6 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办、县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由批准启动响应的相应负责人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每年9月下旬开始,各乡镇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困难且需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在10月10日前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乡镇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在10月15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乡镇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6.2.2 县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及时以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名义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报送安排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补助款的请示。
6.2.3 县应急管理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县财政局拟订资金补助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6.2.5 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灾情稳定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建立倒塌民房和严重损房重建台帐,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因灾倒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对上报名单进行公示后,报县应急管理局复核和审批。
已在异地新建住房、旧房倒塌的,已购买商品房、入住廉租房、公租房的,倒塌空心房、附属房、临时房的,一般损房以及其他不需要恢复重建的,进入敬老院供养的特困人员,县城和工业园规划区范围内的因灾倒房农房,不得纳入补助范围。
根据倒损住房核定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评估小组,依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台账,采取随机抽样、重灾点调查和电话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倒塌民房和严重损房总体情况进行核实和评估。
6.3.2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制定资金补助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倒损民房恢复重建。
6.3.3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等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施工技术支持和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重建工作。
6.3.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采取全面普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县域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
6.3.5 保险机构及时对参加政策性农房保险的倒塌民房进行查勘、定损,并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6.3.6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和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安排县级救灾资金预算。
7.1.1 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县财政每年按照上年度财政收入3‰—5‰的比例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确保查灾核灾、灾民安置救助、因灾倒房恢复重建等工作顺利开展。
7.1.2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上级下拨和本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用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
7.1.3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逐步完善救灾补助项目、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
7.1.4 根据灾情的严重程度和灾情发展趋势,按规定程序向上级政府提出增拨救灾资金请示,必要时向上级专题汇报,争取救灾资金。
7.1.5 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组织开展全县范围内的救灾捐赠活动,为灾区群众捐款捐物;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接收、保管、分配使用社会各界的捐赠款物。
7.2 物资保障
7.2.1 县应急管理局统筹布局救灾物资储备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人员、资金、物资、装备、技术等投入。
7.2.2 县发改委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审批和投资安排,加强救灾物资价格监督管理;县财政局负责救灾物资采购资金和储备管理经费的年度预算安排;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用地保障。
7.2.3 综合考虑区域灾害特点、自然地理条件、人口分布、生产力布局、交通运输实际等,遵循就近存储、调运迅速、保障有力的原则,科学评估,统一规划,采取新建、改(扩)建或代储等方式,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县、乡镇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
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物资储备等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县级救灾物资应储备按辖区人口数人均2元以上标准储备;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乡镇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建立灾民生活救助物资储备点。
7.2.4 县应急管理局应当按照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会同县财政局合理确定救灾物资储备品种、标准、规模,并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乡镇储备按辖区人口数人均0.5元以上标准储备。储备救灾物资应包括救援工具(如铁锹、担架、灭火器等)、通讯设备(如喇叭、对讲机、手摇警报器等)、照明工具(如手电、应急灯等)、应急药品和生活类物资(如棉被、毛巾毯等)等。
7.2.5 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供货机制,与救灾物资生产厂家以及商场、超市等救灾物资供应商签订供货协议,确保发生自然灾害时能够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救灾物资供应商应当确保救灾物资质量,不得提供假冒伪劣商品。
7.2.6 采购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和灾后恢复重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组织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紧急抢救、紧急转移安置和临时性救助的紧急采购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2.7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灾害发生时,除请求调拨上级救灾物资外,上级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经费补助,相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所储备的救灾物资报县减灾办(县应急管理局)备案,以备灾害紧急期间统一调拨。
7.2.8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县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保持日常通信畅通。灾害发生期间,减灾委员会成员应保持每天二十四小时手机畅通,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在常规通信中断情况下,应采取卫星通信等手段确保信息畅通。
7.3.3 在省、市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县、乡镇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县、乡镇、村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县、乡镇两级及时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4 县应急管理局应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要求,加强灾害信息采集、报告、统计工作。
7.3.5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不断加大投入,保障县减灾办(县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单位配备救灾管理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 根据自然灾害种类、发生频率、危害程度等,按规定配备救灾应急专用车辆、海事卫星电话等应急交通和通信装备。
7.4.3 救灾应急期间,县减灾委可视情调用各乡镇、部门和单位的救灾设备和装备。
7.4.4 根据自然灾害隐患和减灾需要,通过确认、新建或加固等方式,将辖区防空地下室、学校、体育场、公园绿地和广场等场所,按建设标准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7.4.5 建设村居(社区)防灾应急避难场所。在规划布局上应遵循就近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应急避难的覆盖范围,以保障周边居民群众在突发公共事件来临时能够迅速抵达;逐步建立完善县、乡镇、村居(社区)三级避难网络。
灾情发生后,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尽量不占用或者少用耕地。同时,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维护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应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工作职责,成立专业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并展开相应的应急救援训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积极组建、培训非专业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
7.5.2 加强灾害管理队伍建设。县应急管理局落实专职的灾害管理人员,合理设置灾害信息员岗位;乡镇应明确专人负责灾害管理工作,村居(社区)委及各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行政村(社区)灾害信息员一般由村“两委”成员和社区工作人员担任,逐步落实基层灾情信息员工作经费(通信、交通、装备)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灾害信息员工作经费从本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经费中列支。
7.5.3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水利、商务、林业、气象、水文、地震、住建、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业务咨询等工作。
7.5.4 建立健全应急与公安、武警、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7.5.5 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搭建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服务平台,鼓励支持、引导规范社会力量参与综合减灾工作。完善政府和社会力量协同救灾联动机制,落实人身保险、装备提供、业务培训等支持措施,通过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积极培育专业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力量发展。继续深入推进以村级灾害信息员为主抓手,建立县、乡镇、村、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四级联动防灾减灾机制。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和公示反馈等工作。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县应急管理局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社区)委、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依法协助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7.6.4 全面建立政策性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制度,探索巨灾保险机制,引导金融、保险机构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7.7 救灾科技保障
7.7.1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组织指挥和技术支撑系统,加快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空间技术和互联网、移动通信等高新技术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推广应用。
7.7.2 组织应急管理、防震减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水利、林业、水文、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按照全国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结合县情实际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订相应技术和管理标准。
7.8 宣传和培训
7.8.1 加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推进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和技能教育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
7.8.2 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避灾、自救和互救知识教育。同时,积极开展防灾、减灾、救灾进社区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7.8.3 县减灾办每年至少组织1次基层灾害管理(信息)人员减灾防灾业务知识培训;不定期组织开展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培训。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减灾办负责管理,及时收集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适时提出修订意见,经县减灾委审定同意,及时组织修改完善后,报请县政府审批。
8.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乡镇应积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减灾办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2018年6月1日《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城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石府办发〔201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