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石)应急罚〔2025〕 4号
被处罚单位:石城县**矿山设备厂
地址: 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石城县琴江镇温坊村工业园清华大道****号 邮政编码: 3427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金** 职务: 经营者 联系电话: 159****3558
违法事实及证据: 6月5日,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群众匿名举报后,到石城县**矿山设备厂核实,发现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温*永)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主要证据如下:应急现记〔2025〕85号;3.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赣石 )应急责改〔2025〕 1.现场检查方案(赣石 )应急检查〔2025〕85号;2.现场检查记录(赣石 85号;4.整改复查意见书(赣石 )应急复查〔2025〕85号;5.被处罚单位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6.调查询问笔录;7.现场检查图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同时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 2024〕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文件第26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4500元(肆仟伍佰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到石城县应急管理局领取缴款码缴款 ,账号 详见缴款码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石城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石城县或于都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