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石 )应急罚事〔2024〕1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分公司
地 址: 琴江镇西华中路***号
负责人: 王*军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38****7627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 年 8 月15日9时37分许,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石城县污水处理建设PPP项目横江镇烟坊塅污水管网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土方坍塌事故,造成 1 人死亡。2024年10月30日,石城县人民政府对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结案批复,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分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复印件;2.询问笔录;3.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5.石城县人民政府对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5”一般坍塌事故案调查报告的批复;6.其它相关佐证材料。
项目施工单位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二项: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项目施工单位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分公司作出 处人民币伍拾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县应急管理局领取缴款码缴款,账号详见缴款码,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石城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 石城县或于都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12月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石 )应急罚事〔2024〕1-1号
被处罚人: 王*军 性别: 男 年龄: 39 身份证号: 360724*****1163535
家庭住址: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金鹏怡和园5栋2501室 邮政编码:342700 联系电话: 155****8663
所在单位: 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分公司 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琴江镇西华中路126号
被处罚单位: /
地 址: /
负责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 年 8 月15日9时37分许,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石城县污水处理建设PPP项目横江镇烟坊塅污水管网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土方坍塌事故,造成 1 人死亡。2024年10月30日,石城县人民政府对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结案批复,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询问笔录;3.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5.石城县人民政府对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5”一般坍塌事故案调查报告的批复;6.上一年年收入证明材料;7.其它相关佐证材料。
项目施工单位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一项: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项目施工单位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军作出处人民币叁万叁仟陆佰元(上一年年收入的40%)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县应急管理局领取缴款码缴款,账号详见缴款码,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石城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 石城县或于都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12月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石 )应急罚事〔2024〕1-2号
被处罚人: 赖* 性别: 男 年龄: 34 身份证号: 360735*****2260039
家庭住址:琴江镇学前路**号 邮政编码:342700 联系电话: 1397****206
所在单位: 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分公司 职务:项目经理
单位地址: 琴江镇西华中路126号
被处罚单位: /
地 址: /
负责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年 8 月15日9时37分许,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石城县污水处理建设PPP项目横江镇烟坊塅污水管网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土方坍塌事故,造成 1 人死亡。2024年10月30日,石城县人民政府对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结案批复,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询问笔录;3.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5.石城县人民政府对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5”一般坍塌事故案调查报告的批复;6.上一年年收入证明材料;7.其它相关佐证材料。
项目施工单位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分公司项目经理赖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项目施工单位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分公司项目经理赖欢作出处人民币柒仟贰佰元(上一年年收入的20%)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县应急管理局领取缴款码缴款,账号详见缴款码,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石城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 石城县或于都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12月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石 )应急罚事〔2024〕2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江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 琴江镇仙源村松子坪A6栋****楼
负责人: 李**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80****7515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 年 8 月15日9时37分许,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石城县污水处理建设PPP项目横江镇烟坊塅污水管网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土方坍塌事故,造成 1 人死亡。2024年10月30日,石城县人民政府对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结案批复,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江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复印件;2.询问笔录;3.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5.石城县人民政府对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5”一般坍塌事故案调查报告的批复;6.其它相关佐证材料。
项目专业承包单位江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二项: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项目专业承包单位江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伍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县应急管理局领取缴款码缴款,账号详见缴款码,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石城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 石城县或于都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12月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石 )应急罚事〔2024〕2-1号
被处罚人: 李* 性别: 男 年龄: 34 身份证号: 3607351*****170013
家庭住址:琴江镇****号2栋1401室 邮政编码: 342700
联系电话: 180****7515
所在单位: 江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琴江镇仙源村松子坪A6栋1单元2楼
被处罚单位: /
地 址: /
负责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 年 8 月15日9时37分许,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石城县污水处理建设PPP项目横江镇烟坊塅污水管网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土方坍塌事故,造成 1 人死亡。2024年10月30日,石城县人民政府对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结案批复,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询问笔录;3.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5.石城县人民政府对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5”一般坍塌事故案调查报告的批复;6.上一年年收入证明材料;7.其它相关佐证材料。
项目专业承包单位江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项目专业承包单位江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佳作出处人民币壹万贰仟捌佰元(上一年年收入的40%)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县应急管理局领取缴款码缴款,账号详见缴款码,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石城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 石城县或于都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12月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石 )应急罚事〔2024〕2-2号
被处罚人: 赖* 性别: 男 年龄: 36身份证号: 360735******2270011
家庭住址:石城县颐高小区3栋303室 邮政编码:342700 联系电话: 18607977797
所在单位: 江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 项目负责人
单位地址: 琴江镇仙源村松子坪A6栋1单元2楼
被处罚单位: /
地 址: /
负责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 年 8 月15日9时37分许,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石城县污水处理建设PPP项目横江镇烟坊塅污水管网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土方坍塌事故,造成 1 人死亡。2024年10月30日,石城县人民政府对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结案批复,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询问笔录;3.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5.石城县人民政府对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5”一般坍塌事故案调查报告的批复;6.上一年年收入证明材料;7.其它相关佐证材料。
项目专业承包单位江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赖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第五款: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项目专业承包单位江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赖杰作出处人民币陆仟元(上一年年收入的20%)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县应急管理局领取缴款码缴款,账号详见缴款码,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石城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 石城县或于都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12月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