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1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 8 月15日9时37分许,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石城县**处理建设PPP项目横江镇烟坊塅污水管网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土方坍塌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3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024 年 8 月18日,石城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钟本祥任组长,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横江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石城县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全面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询问谈话、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石城县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5”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单位未按图纸设计施工,沟槽开挖放坡比例小于图纸设计要求,沟槽边坡坡度超过设计坡度,导致沟槽边坡不稳定,对沟槽边坡塌方隐患未采取支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项目概况
2021年7月21日,石城县人民政府印发《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处理建设PPP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石府函〔2021〕45号),授权石城县**和**建设局全面负责,代表县政府与中标社会资本方签署污水处理建设PPP项目合同。
2021年10月25日,石城县**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中标石城县**处理建设PPP项目。
2021年11月17日,石城县**和**建设局与石城县**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处理建设PPP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协议》。确定石城县**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作为社会资本方,获得本项目25年的经营权,负责本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并取得本协议约定的收益。协议约定社会资本方为实施本项目之目的将单独出资组建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并取得本协议约定的收益。
2021年11月19日,社会资本方石城县**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石城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并取得本协议约定的收益。
2021年11月19日,石城县**和**建设局与石城县**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处理建设PPP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协议补充协议》,各方同意由石城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继《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处理建设PPP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协议》约定的由“PPP合同乙方”“项目公司”履行的全部义务和权利,由石城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本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并取得本协议约定收益的相关权利。
2022年3月10日,石城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处理建设PPP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项目建设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该项目工程范围内所有项目的工程施工、设备采购与安装、调试与质保服务等工作,约定了进场人员。
2023年3月21日,石城县**和**建设局与石城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授权委托协议书》,授权石城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建设单位权利和义务,对项目实施组织管理,以及组织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并签订合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建设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2022年9月13日,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内部招标的方式将石城县**处理建设PPP项目横江镇污水管网施工项目专业分包给江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签订了《石城县城乡**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横江圩镇)承包合同》,工程合同价为:11061275.15元,2024年4月17日与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增加了合同造价1532137.56元。
2022年9月7日,恒实**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标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处理建设PPP项目(石城县城乡**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二标段屏山镇、横江镇、珠坑乡、赣江源镇、龙岗乡、大由乡等6个圩镇管网建设和17个农村污水处理站及管网建设工程监理服务。2022年9月30日,恒实**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城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约酬金73万元,总监理工程师李*峰。
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处理建设PPP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1.石城县城区污水处理厂扩容工程及市政排水管网检测和清淤工程;2.石城县城北污水处理建设项目;3.石城县工业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工程);4.石城县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5.石城县硅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6.新城区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扩容工程。项目总投资估算57015.03万元,项目建设期为3年: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事故项目为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处理建设PPP项目——石城县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下水片圩镇管网标段)-横江圩镇污水管网项目,该项目由新建污水管网及完善污水支管组成,建设范围为横江镇圩镇、丹阳村及烟坊村。该项目2024年1月30日取得石城县行政审批局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60735****01300102;2024年5月31日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该项目建设单位为石城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业承包单位为江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恒实**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相关方基本情况
1.石城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经石城县**和*建设局授权委托履行建设单位权利和义务。公司注册地址为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古樟工业园****科研楼三单元四楼,成立于2021年11月19日,2024年5月30日在石城县行政审批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CXQ650X,注册资本叁仟万元,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明。经营范围:环保咨询服务,环境保护监测,工程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工程技术服务,企业管理,水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2.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是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污水处理建设PPP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该公司成立于 2014年12月1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539762X,法定代表人:李*。注册资本为柒仟叁佰柒拾柒万陆仟元整;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江西省赣州市***长征大道31号(赣州商会大楼)9-3#写字楼。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劳务分包,建设工程许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环保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环境保护监测,水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环保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3****868;资质类别及等级: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有效期:2025 年 02 月 01 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赣)JZ 安许证字〔2016〕05**60,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5 年 5 月23日。
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分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1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67DGH27,负责人:王*军。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场所: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126号。经营范围:水污染治理,土壤修复建设劳务分包,环保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环保设施运营、环保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2017年8月16日至长期。
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授权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分公司全权负责实施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污水处理建设PPP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管理、开具增值税发票、工程款结算等)。
2022年3月15日授权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命赖欢为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处理建设PPP项目—石城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下水片圩镇管网标段)项目经理,2024年5月21日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授权赖欢为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处理建设PPP项目—石城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下水片圩镇管网标段)负责人,全权代表公司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职责。
3.江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是石城县**处理建设PPP项目——石城县城乡**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下水片圩镇管网标段)-横江圩镇污水管网项目的专业分包单位。该公司成立于 2018年12月14日,住所: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仙源村***A6栋1单元2楼,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8A8G40G,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法定代表人:李佳。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公路管理与养护,路基路面养护作业,电气安装服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树木种植经营,森林改培,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3****182;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有效期:2025 年 02 月 22 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赣)JZ 安许证字〔2019〕0**197,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5 年 5 月9日。
2022年9月10日江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授权委托赖杰为石城县城乡**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横江圩镇)项目负责人。
4.恒实**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污水处理建设PPP项目(石城县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二标段屏山镇、横江镇、珠坑乡、赣江源镇、龙岗乡、大由乡等6个圩镇管网建设和17个农村污水处理站及管网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该公司成立于 1999年08月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923511F,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贾*。注册资本为伍仟壹佰肆拾万捌仟元整,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五路***号5-7楼。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管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网络设备销售,互联网数据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编号:E13****248;有效期:2028年12月 22 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 8 月15日上午7时许,江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横江镇烟坊村下溪组庙背W480﹟污水井—W481﹟污水井地段进行污水管网施工,主要任务是管网沟槽开挖、管道铺设和回填,沟槽沿着横江镇至烟坊村水泥公路东南边开挖,水泥公路硬化地面前期已破碎。
7点-8点,施工员张*、黄*杰和4名作业人员在现场施工。
8点钟后张*、黄*杰离开施工现场前往丹阳工地。
9点左右施工员黄*到达烟坊村下溪组庙背施工现场,施工现场有施工员黄*,负责施工现场管理;挖掘机司机赖*根,负责污水管网沟槽开挖和管道铺设;农用车司机曾*北,负责装运开挖的泥土;小工巫*炎和谢*淦负责材料管道搬运等杂工工作。
9时20分许,已由挖掘机开挖沟槽10余米,2根污水管已铺设在沟槽内,但铺设的管道位置不正,谢*淦和巫*炎下到沟槽扶正管道并将两管道接口对接好,沟槽底部有淤泥和积水(沟槽开挖后,在铺设管道及谢*淦和巫*炎下沟槽底部作业前,没有按规定向监理单位报验)。此时W841﹟污水井往W840﹟污水井方向10米处(后来塌方位置)的沟槽西北侧边壁处的公路路面水泥板底下泥土松散与水泥板已分离(松散泥土为原来修公路时的填方),且公路路面水泥板底下泥土与路面水泥板出现5公分的间隙并有泥土掉落,已出现塌方隐患。
9时25分许,黄*和巫*炎对铺设的2根污水管进行水平测量,发现两根管道接口处偏高、管道接口处有泥沙堵塞需要清理。
9时30分许,巫*炎拿锄头下到沟槽中平整和清理管道接口处周边泥沙。
9时37分许,W481﹟污水井—W480﹟污水井方向10米处的沟槽西北侧(公路水泥板下面)土方坍塌,正在沟槽中作业的巫*炎胸部以下被坍塌的泥土掩埋。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石城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横江圩镇)W-481﹟污水井往W-480﹟污水井方向10米的位置(石城县横江镇烟坊村下溪组庙背);事故发生处开挖的沟槽上部宽1.2米,底部宽0.9米,深度为2.2米(图纸设计:沟槽上部宽1.55米,底部宽0.9米,深度为1.98米);坍塌的为沟槽西北侧即公路水泥板下方的泥土,长约1.5米、宽约0.3米、高2米(上厚下薄,公路水泥板未坍塌),坍塌方量约1立方米。
(三)应急救援情况
塌方发生后,巫*炎的胸部以下全部被掩埋,坍塌下来的泥土主要压在左边身体和腹部以下。现场施工人员及群众立即徒手将掩埋巫*炎身上的泥土进行清理,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9时50分许,掩埋在巫*炎身上的泥土全部清理挖开并将巫*炎背到地面,大约9时52分,120 救护车到达事发现场,120急救人员现场对巫*炎采取了现场急救措施,并送往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11 时许,巫*炎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横江镇等单位相关人员立即赶往现场,了解情况,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相关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信息,
(四)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横江镇积极开展死者家属安抚、组织事故单位与死者家属协商善后事宜等工作,8月21日事故单位与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善后处置工作到位,目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巫*炎,男,60 岁,石城县横江镇烟坊村坑尾组村民,石城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横江镇烟坊村污水管网施工作业人员。
(二)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的有关规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3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石城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横江镇烟坊村污水管网开挖沟槽施工作业过程中未按图纸设计施工,沟槽开挖放坡比例小于图纸设计要求,沟槽边坡坡度超过设计坡度,导致沟槽边壁不稳定,对沟槽边坡塌方隐患未采取支护防范措施,致使边坡局部坍塌,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五、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石城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首要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存在先施工后办手续的现象,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污水处理建设PPP项目—石城县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下水片圩镇管网标段)2022年10月份开始施工,2024年1月30日才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24年5月31日才办理了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登记手续;未认真执行《授权委托协议书》关于授权履行建设单位权利和义务,监督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人员履行法定责任不到位,对项目建设未进行有效监督和检查。
2.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分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受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全权负责实施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处理建设PPP项目,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项目经理都不在现场履职,由常务副经理负责,安全员5月份调离后未及时任命新的安全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石城县城乡**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横江圩镇)承包给江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对江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报备的现场施工员无资质问题把关不严,导致无资质的施工员负责项目现场施工;对江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施工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未尽责,导致江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隐蔽工程施工过程中多次出现不按图纸设计施工、隐蔽工程未按程序向监理报验的问题,存在以包代管现象。
3.江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在开挖沟槽施工作业过程中未按图纸设计施工,沟槽开挖放坡比例小于图纸设计要求,沟槽边坡坡度超过设计坡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未采取支护措施消除边坡塌方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沟槽开挖、回填等隐蔽工程未按程序向监理报验,沟槽未经验收合格安排人员进入沟槽作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 ;对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聘请的3名现场施工员均无证上岗,未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沟槽开挖施工作业过程中违反《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2008)3.1.1、3.2.1、4.3.3 、4.3.7、4.5.2之规定
4.恒实**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监理职责有差距。对施工单位不按图纸设计施工、隐蔽工程不按规定报验等问题方未及时予以纠正,未采取有效监理措施,致使施工单位出现屡改屡犯,未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 ;对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及相关人员长期不在岗履职情况失察;沟槽开挖属于隐蔽工程未派人员进行旁站和验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及《建设工程监理旁站管理规定》第六条之规定。
(二)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存在的问题
1.石城县住房和**建设局未能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虽然对该项目开展了安全检查,但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存在的问题失察。
2.横江镇人民政府未认真落实属地责任,虽然也开展了安全检查,但对石城县城乡**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横江圩镇)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失察。
六、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巫*炎,石城县横江镇烟坊村坑尾组村民,石城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横江圩镇)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对沟槽存在坍塌风险辨识不到位,沟槽未经验收合格就进入沟槽作业,在事故中负有一定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 王**军,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分公司负责人,长期不在岗履职,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项目部经理及相关人员长期不在岗履职情况失察,对石城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横江圩镇)存在的问题隐患失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石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李*,江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对石城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横江圩镇)未按图纸设计施工、对塌方隐患未采取支护措施消除隐患、聘请3名无资质人员担任现场施工员等问题失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石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赖*,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县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下水片圩镇管网标段)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履职,对石城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横江圩镇)未按图纸设计施工、对塌方隐患未采取支护措施消除隐患、聘请3名无资质人员担任现场施工员等问题失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石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赖*,江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城县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横江圩镇)项目负责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石城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横江圩镇)未按图纸设计要求施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聘请3名无资质人员担任现场施工员,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石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李*峰,恒实**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沟槽开挖属于隐蔽工程未派人员进行旁站和验收。对施工单位多次不按图纸设计要求施工、隐蔽工程不按规定报验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力,未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致使施工单位出现屡改屡犯。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及《建设工程监理旁站管理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建议由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分公司。受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全权负责实施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污水处理建设PPP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在岗履职;在安全员调离后未及时任命新的安全员,对施工单位施工员资质把关不严;对江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施工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未尽责,导致在隐蔽工程施工中出现不按图纸设计施工、隐蔽工程未按程序向监理报验的问题,存在以包代管现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石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江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在项目开挖沟槽施工作业过程中未按图纸设计施工; 对沟槽边坡坍塌隐患未采取支护措施消除边坡坍塌隐患;沟槽开挖、回填等隐蔽工程未按程序向监理报验,沟槽未经验收合格安排人员进入沟槽作业; 对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聘请3名无资质人员担任现场施工员;在沟槽开挖施工作业过程中违反《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石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恒实**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监理职责,对石城县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横江圩镇)未按规定下达开工令,沟槽开挖属于隐蔽工程未派人员进行旁站和验收,对施工单位多次不按图纸设计要求施工、隐蔽工程不按规定报验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建议
1.曾*萍,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分公司常务副经理,石城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实际负责人,对项目部经理及相关人员长期不在岗履职情况失察,未及时任命新的安全员,对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隐患失察。建议由江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情况报石城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2.黄*,江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城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横江圩镇)现场施工员,无证上岗,隐蔽工程未按程序向监理报验,开挖沟槽施工作业过程中未按图纸设计要求施工,对沟槽边坡塌方隐患未采取支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建议由江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停止其现场施工员资格并按照公司内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情况报石城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3、张*:江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城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横江圩镇)现场施工员,无证上岗,隐蔽工程未按程序向监理报验,开挖沟槽施工作业过程中未按图纸设计要求施工。建议由江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停止其现场施工员资格并按照公司内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情况报石城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4、黄*杰,江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城县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横江圩镇)现场施工员,无证上岗,隐蔽工程未按程序向监理报验,开挖沟槽施工作业过程中未按图纸设计要求施工。建议由江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停止其现场施工员资格并按照公司内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情况报石城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5.责成石城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石城县**和**建设局作出书面检查。
6.责成石城县**和**建设局、**镇人民政府向石城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增强风险意识,提高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意识和能力,高度重视污水处理建设PPP项目工程安全防范工作,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深入分析建筑施工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纵深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督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消除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发生。
(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严格依法从事建设活动。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要全面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全面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单位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图纸设计施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安全隐患。监理单位要依法履职,按照监理规范对施工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严格监理,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专业承包单位要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安全隐患。住建部门要组织建筑施工领域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三)严格监管执法。住建部门要把预防深基坑坍塌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加大执法力度,对施工现场未严格履行预防深基坑坍塌安全管理规范要求、安全防护不到位等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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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
2024 年10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