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石 )应急罚〔2024〕10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石城县**日用品店
地 址: 琴江镇**南大道***号南起第7-8号店面
负责人: 陈*园 职务: 经营者 联系电话: 189****2706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9月11日,县公安局琴江派出所民警对石城县**日用品店进行检查,发现石城县**日用品店存在非法经营爆竹,民警将非法经营的爆竹进行了扣押,2024年9月12日,县公安局琴江派出所将此案移送到县应急管理局。经调查核实,石城县**日用品店无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爆竹属实。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移送案件通知书 石公(琴)移字〔2024 〕0902号等移送资料;2.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石 )应急现决〔2024〕4号;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石 )应急先保通〔2024〕3号;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石)应急先保处〔2024〕03号;5.石城县**日用品店营业执照复印件;4.陈*园身份证复印件;5.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5 号)(2016年修订)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5 号)(2016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 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 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同时依据《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第190项的规定,决定对你日用品店作出 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县应急管理局领取缴款码缴款,账号详见缴款码,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石城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 石城县或于都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