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石 )应急罚〔2023〕7号
被处罚单位: 石城县创壹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地 址: 石城县琴江镇温坊村(工业小区)
负责人:温** 职务: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189****5966
违法事实及证据:22023年8月21日,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石城县创壹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李**未取得相应的资格,从事电焊作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发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石)应急现记〔2023〕67号;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石)应急责改〔2023〕70号;3.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石)应急现决〔2023〕7号;4.相关证照复印件;5.询问笔录;6. 特种作业人员电焊作业现场图片;7.整改复查意见书(石)应急复查〔2023〕70号。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和《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第20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 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县应急管理局领取缴款码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店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石城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石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