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石)应急罚〔2023〕 2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石城县建利五金建材部
地址: 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邮政编码: 3427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 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 155****8882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8月22日,石城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石城县建利五金建材部安全生产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有两名特种作业人员(熊**、张**)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无证上岗作业,执法人员对石城县建利五金建材部下发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方案(赣石)应急检查〔2023〕17号);2.现场检查记录(赣石)应急现记〔2023〕17号);3.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赣石)应急责改〔2023〕17号;4.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赣石)应急现决〔2023〕17号);5.检查现场相关图片;6.调查询问笔录;7. 相关证照复印件及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和《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第20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到石城县应急管理局领取缴款码缴款 ,账号 详见缴款码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石城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石城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