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石 )应急罚〔 2022〕1 号
被处罚单位: 石城县恒鑫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 石城县屏山镇新富村
负责人:张仪 职务: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138****7014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石城县恒鑫矿业有限公司琉璃坑建筑用砂岩矿在建矿山执法检查,发现该矿山的排土场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排土场不相符,但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变更设计并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存在的问题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2.询问笔录;3.其它相关佐证材料。
以上行为违反了 原安监总局36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原安监总局36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县应急管理局领取缴款码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石城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石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城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