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委员:
石城县第十五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提出的73号提案《针对当前农村养老现状的几点建议》已收悉。现就提案中涉及医保部门的相关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医保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的建议
我局高度重视委员们的这一建议,联合民政部门、卫健部门进行了深入研究和部署。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已经实现了卫生院和公立养老机构签约提供医疗服务,并由卫生院在公立养老机构设立服务点,全面开通医保直接结算功能权限。入住公立养老机构的老人可以直接在养老机构“刷脸”结算医保,享受与在卫生院治疗同等的报销政策,极大地提高了老年人就医的便捷性和保障性。
对于民营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省医保局也制定了明确的申请和评估流程。根据《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民营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可以向赣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石城分中心提出医保定点申请。石城分中心每个季度都会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准入评估认定,只要符合相关要求,即可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二、关于“将卫生院医务人员上门服务的交通费用纳入医保,让老年人看病就医更加方便、更有保障”的建议
我们理解委员们提出这一建议的初衷是为了进一步方便老年人看病就医。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医务人员上门服务的交通费用并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这一规定是基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和公平性的考虑,旨在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能够覆盖广大参保人群的基本医疗需求。因此,这一建议目前无法直接实现。我们将继续探索和研究如何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便捷和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确保他们的健康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