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A3类
关于县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70号
建议的答复
邓雪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设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收缴时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启动时间、筹资标准、资助参保等政策均执行省级文件规定,每年下发的政策略有调整。2023年,依据《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居民缴纳居民医保费有关事宜的通知》(赣医保字〔2022〕29号)、《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发〔2022〕14号)文件,全市统一在2022年9月启动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险统征”,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至税务专用账户,即国家金库石城县支库。
以上文件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为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而赣州市统筹地区已结合征缴工作延长到2023年3月31日,既满足了全县大多数群众随时参保即时享受医保报销待遇的需求,又正好衔接了我县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的集中征缴期限(即2023年2月16日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
2023年2月16日,县委县政府印发了《石城县2023年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实施方案》,明确参保对象为已参加石城县基本医保、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含干部职工、特困户、孤儿),征缴时限自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此项工作由卫健委牵头组织实施,设立专项基金,保险公司负责理赔,医保部门负责提供基本医保参保数据共享至卫健部门,在征缴时限、缴费政策上已充分考虑了基层干部难动员问题,加上大病医疗补充保险信息数据必须以全县每年基本医保的参保数据为支撑,所以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的征缴时间只能优化到接
近基本医保参保期限的截止日期,两项参保有1.5个月的重叠征缴时间,方便了基层干部对比宣传,待遇对比讲解,缴费同时进行,相比往年此项工作已经得到改进和优化,既满足了群众的需求,也方便了乡村一级开展参保缴费工作,已基本实现了“两险征缴”期限的最大便捷化,策应了基层干部提出的一年一次动员征缴的建议。
附: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赣州医疗保障局石城分局
2023年5月12日
承办单位:赣州市医疗保障局石城分局
联系电话: 0797-5721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