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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文广新旅局2024年第三、四季度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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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8-11月份石城县行政执法案件信息报表
                                                                    填报单位:石城县文广旅局
序号 案号 案由 当事人 立案时间 行政执法人员 案情简介 执法情况 备注
1 (石城)文综罚字〔2024〕001号 石城县超畅网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2024.06.21 陈曦、陈彩虹 2024年6月20日15:20分,石城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石城县琴江镇东城清华大道719号的石城县超畅网咖,开展了现场例行检查。检查中发现有两名疑似未成年人正在该网咖29、30号机子上网,检查组现场进行了疑似未成年人身份初步确认和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收集、固定,同时进行了现场拍照留存,经两疑似未成年人书面自述,初步判定为疑似未成年人。执法大队对检查事实依法进行了处理,检查中未损坏网吧任何财物。
2024年6月21日,经立案调查后,查明该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已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和《江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五)项严重情形之规定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壹拾陆元(¥16.00)整。2、罚款玖仟元(¥9000.00)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执行情况:当事人已自觉履行,无行政复议和诉讼。
结案时间 2024.11.08
2 (石城)文综罚字〔2024〕002号 石城县超畅网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2024.08.11 陈曦、朱国强 2024年8月9日22时30分许,石城县公安局琴江派出所在对超畅网咖检查中,发现有2名(后经派出所民警调查确定的)疑似未成年人(温翔斌、范章颖)在该网吧13号、14号机子上网。
2024年8月10日,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陈曦、周启衍,到石城县公安局琴江派出所移接“石城县超畅网咖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案”(《移送证据清单》28页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024年8月11日,经批准同意,对该案立即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石城县超畅网咖2024年8月9日22时30分许经营中,接纳了的2名疑似未成年人(温翔斌、范章颖)在该网吧13号、14号机子上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已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和《江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五)项严重情形之规定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元整(¥:40元);2、责令停业整顿7天;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情况:当事人已自觉履行,无行政复议和诉讼。
结案时间 2024.11.08
3 (石城)文综罚字〔2024〕003号 石城县超畅网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2024.09.11 陈曦、朱国强 2024年9月8日23时40分许,石城县团县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石城县公安琴江派出所联合开展了网吧专项检查。在依法对石城超畅网咖检查中,发现有两名疑似未成年人(刘某林、赖某程)正在该网咖上网,检查组现场进行了疑似未成年人人员身份确认和对证据进行了收集、固定。现场对两名疑似未成年人通过公安警务系统人脸识别及疑似未成年人自己口头自述,公安警务系统查询初步证实为未成年人,现场业主及相关人员在场。整个检查过程用公安执法仪记录,检查期间未损坏任何财物。
9月11日,文旅执法大队根据《9月8日石城超畅网咖接纳未成年人问题线索流转函》及“光盘”反映的问题,对石城超畅网咖进行了核查,现场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接纳未成年人违法经营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理。同日根据核查情况对石城超畅网咖以“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立案查办。经立案调查查明,石城县超畅网咖2024年9月8日23时40分许经营中,接纳了的2名疑似未成年人(刘某林、赖某程)在该网吧22号、23号机子上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已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和《江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五)项严重情形之规定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元整(¥:40元);2、责令停业整顿10天;3、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情况:当事人已自觉履行,无行政复议和诉讼。
结案时间 2024.11.08
注:跨月的案件,不重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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