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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第70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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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

70号提案的答复

温冬霖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县医疗美容服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美容分为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开展医疗美容,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质。对擅自开展非法医疗美容的行为,我委一直保持高压打击态势,近三年来,共立案查处“非法激光脱毛、激光清洗纹身”等案件7起。同时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委持续加强生活美容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对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为顾客服务、未按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未按规定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测及公示卫生检测结果等行为,进行了严厉查处,三年来共立案查处生活美容等公共场所卫生违法违规行为案件352起。

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县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不足之处。下一步我委将继续依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加强医疗美容及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

    一是进一步开展医疗美容行业的整治行动。严把准入关,严格按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进行备案登记,强化医疗美容机构规范服务。加大对生活美容场所的日常监督执法力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加强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等非法行医行为。

    二是持续加强公共场所日常监督检查。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督促从业人员按时进行健康体检并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及时开展卫生检测,落实《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等公示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将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三是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卫生健康公众号、微信等载体加大卫生健康及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提高经营者的依法经营意识,提升人民群众对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的辨识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正确选择正规的医疗美容、生活美容服务。

附件:1.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征询意见表

      2.承办单位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面沟通情况

登记表

石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14日

承办单位及电话:石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0797-5712417邮编:342700

抄送:县政协提案委,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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