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市政设施管护工作移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市政建设与管理的衔接,规范移交验收接管行为,使已建成的市政设施及时移交给管理部门,纳入正常维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城城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桥梁工程设施、城市照明、给排水设施及园林绿化等公用设施的移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石城县城市管理局是市政设施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接交后的管理工作。接交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审核、验收移交的设施,加强对移交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所具体负责管理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城市照明、给排水设施及园林绿化等公用设施的管护工作。
第二章 移交程序
第五条 市政设施在移交过程中,移交单位必须提供工程合同、设计图纸、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移交的市政设施作出质量鉴定,鉴定结果要达到该工程的设计标准。
第七条 需移交的市政设施必须经县城管局、县国资委、县财政局共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该市政设施方才正式交接。
第八条 在接管过程中,建设单位与接管单位产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送县人民政府指定接管。
第九条 对质量鉴定不合格的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达到设计标准后方可移交。在整改期间,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妥善解决问题和隐患,杜绝安全事故。
第十条 工程项目凡涉及隐性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接管单位必须跟踪管理。
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工程需按原合同约定期满后办理移接交及履行管护、补植责任。
第三章 市政设施的管理和养护
第十二条 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市政设施,其管护和安全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接管单位对移交的市政设施应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市政设施接管后,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增补设施量,并向县财政部门申请增补、落实养护维修经费。县财政局应该按照定额标准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