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集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东华山一些被破坏的山体进行生态修复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1.对无证私挖滥采的企业或个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查封、扣押相关非法开采设备,并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回复:东华山目前未发现无证开采的企业或个人。
2.对获得合法手续的企业和个人,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企业在源头上避免和减少对采矿山林的损毁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建立开发与防治结合,边采边治,以治定采的制度。
回复:已出台本地《生产建设项目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机制》正式文件,通过建立多部门协同配合,实现生产建设项目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信息化监管,快速制止水土保持违法行为,有效减少生产建设项目带来的水土流失。已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精细化监管”等方式开展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排查工作,排查矿山企业问题,督查整改。
3.要督促采矿企业要依法编制山林复绿方案,增加建立采矿生态影响修复方案制度,方案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予批准采矿权;采矿生产过程中防治达不到要求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采矿结束后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要予以重罚。
回复:非相关行政主体
4.对目前已经造成山林破坏的,本着“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及时对破坏的山体进行复绿,修复周边生态环境。
回复: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法,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在建设期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今后欢迎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附件: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石城县水利局
2024年6月12日
承办单位及电话:石城县水利局 5713892 邮编:342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