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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事项问答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篇(含职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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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参保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分类改革确定为公益一类或二类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

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我省参加职业年金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5〕52号)

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缴费比例分别是多少?如何查询个人权益记录?

答: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从2019年5月1日起,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

职业年金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

参保人员个人可以在“江西人社”手机APP、支付宝搜索并关注“江西人社”(或“赣服通”)生活号查询个人权益记录单。

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包括哪些?

答:我省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以及规范后的绩效奖金中的基础绩效奖部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中的基础绩效工资和月度专项绩效工资部分。

政策依据:《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工资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23〕5号)

4.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以取出来吗?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继承吗?

答: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5.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新人”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我省2014年10月1日后(含2014年10月1日,简称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简称"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工作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实际平均缴费指数的乘积。

计算“新人”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改革后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2号)

6.机关事业单位的“中人”是指什么,其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2014年9月30前(含2014年9月30日,简称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简称“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3%

7.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待遇如何过渡?

答: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包括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下同)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差额部分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予以补齐;新办法计发待遇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 年12月31日)发放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老办法待遇标准以2014年9月本人基本工资标准和本人职务职级(技术等级)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为基础,综合考虑以后年度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素确定。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5〕52号)

8.职业年金的领取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1)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本人基本养老金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2)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金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79号)

9.职业年金是如何计发的?

答:经办机构负责计算职业年金待遇。选择按照计发月数分期领取职业年金的,计发月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相同,每月均按核定的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领取,直至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发放完毕。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赣社保中心字〔2023〕10号)

10.参保对象死亡后,其丧葬抚恤金是如何规定的?

答: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丧葬抚恤金继续由所在单位按原渠道列支。今后,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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