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石城县自然资源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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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1 |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的行政检查(省级以下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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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自然资源局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 |
2 |
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检查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第二十三条 矿业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异常名录的决定,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相关义务。 |
石城县自然资源局 |
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 |
3 |
对矿业权人是否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的行政检查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第二十三条 矿业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异常名录的决定,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相关义务。 |
石城县自然资源局 |
矿业权人是否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 |
4 |
对矿业权人是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政检查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第二十三条 矿业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异常名录的决定,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相关义务。 |
石城县自然资源局 |
矿业权人是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况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 |
5 |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进行行政检查的行政检查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石城县自然资源局 |
是否存未经审批在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情况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 |
6 |
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
石城县自然资源局 |
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 |
7 |
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进行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石城县自然资源局 |
是否存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违规进行建设工程情况。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