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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第一批、第二批)》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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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第一批、第二批)》政策解读

2022年5月20日、2023年3月28日我县先后通过县政府门户网对外公布于第一批免罚清单(271项)和第二批免罚清单(108项),共涉及22个行业领域,明确了符合条件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有利于实现从硬性执法向柔性疏导的模式转变,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促进优化营商环境。现就《石城县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基本含义

包容免罚清单,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监管部门将不再进行行政处罚,而是教育和责令改正。该清单旨在优化执法理念,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便于行政执法部门操作实施,便于企业等当事人对自身行为进行自我约束,也便于社会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二、主要内容

(一)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上述规定赋予了行政执法部门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裁量权力。

(二)清单分类。包容免罚清单分为“轻微违法不罚”清单、“初次违法不罚”清单。“轻微违法不罚”清单是指某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不罚”清单是指某些违法行为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涉及领域。涉及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信、公安、民政、财政、人社、住建、水利、林业、商务、体育、统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广新旅、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医疗保障、地方金融监管等各行政执法领域。

三、基本要求

对于列入《石城县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的违法事项,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判断,只有同时具备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或者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自行改正或者经批评教育改正3个条件,才能不予处罚。行政执法部门应准确把握适用“首违不罚”的条件,不得变相扩大或者缩小“首违不罚”范围。

目前公布的《石城县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尚为第一批和第二批,所列事项并不是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全部事项。《石城县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不予处罚。本清单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动,或其他原因造成清单事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县司法局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以及执法实际需要,对《石城县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进行评估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注意事项

    1.《石城县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不得直接作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在执法文书中引用,但可以作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裁量说理的内容。

2.“免罚”不等于“免责”,违法当事人必须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3.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教育方式,灵活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签订《承诺书》等柔性执法方式,促使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做好行政执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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