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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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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8日,县农业农村局将《石城县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印发至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28个单位征求意见,其中1个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其他单位无意见。我局根据所提意见建议,对《方案》进行了完善和修改,征求意见具体情况见附件。

202255日通过石城县政务信息公开网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未收到任何群众反馈意见。

附件: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

                        石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2610


附件

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

单位

修改意见和建议

意见采纳情况

未采纳理由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四条第四款“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和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指导、农村工匠培训等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改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指导,农村工匠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条第四款“鼓励建房户或者施工企业为建筑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改为“。施工企业要为建筑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

(三)第二十一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和指导。”改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指导。”

(四)第二十二条“奖励惩戒、行政处罚等信息,与乡(镇)人民政府实现信息共享。”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记录奖励惩戒、行政处罚等信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实现信息共享。”

采纳

县自然资源局

(一)第二条“如生猪、肉牛、羊等养殖栏舍及闲杂间”删除。(二)第四条第一款“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删除。第三款“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风貌管控引导、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改为“村庄规划、风貌管控和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不动产权证等工作,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受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解决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三)第六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删除。(四)第七条“土地利用”改为“国土空间”;段后增加“,原则上不占用耕地建房”一句。(五)第八条增加十二款“河湖村界范围内”;十三款“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六)第十条第一款插入“农用地转用”;(七)第十一条增加第七款“夫妻按一户管理,婚后户口未迁移一处的,需合并审查夫妻双方一户一宅情况”。(八)第十二条增加第九款“老人单独成户的。”(九)第十五条第一款“应当”改为“在便民服务中心”。(十)第十八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改为“规划”;删除“村民未采用政府免费提供的住宅户型设计图的,应当提供合格的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图纸。”(十一)第二十三条“县不动产登记部门”改为“乡(镇)自然资源所”

采纳

县委组织部

无意见

县委办

无意见

县委网信办

无意见

县政府办

意见

县发改委

意见

县公安局

无意见

县民政局

无意见

县财政局

无意见

县人社局

意见

县林业局

意见

县乡村振兴局

意见

县税务局

意见

县人行

意见

县委宣传部

无意见

高田

无意见

木兰

无意见

丰山

无意见

小松

无意见

琴江

无意见

屏山

无意见

大由

无意见

龙岗

无意见

赣江源

无意见

横江

无意见

珠坑

无意见

县城市社区

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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