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我县2009年8月25日印发的《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城县外贸发展引导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石府发〔2009〕28号),及2020年6月27日印发的《〈石城县招商兴工扶持政策规定〉的通知》(石党发〔2020〕7号)需进行废止处理。在决定废止前,我局向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科创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服务中心、县科工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人社局、县行政审批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等11个单位征求了意见,并召开座谈会进行了研究论证,经讨论研究,决定废止(石府发〔2009〕28号)和(石党发〔2020〕7号)文件。现向公众征求意见建议,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5月31日—2025年6月30日。邮箱:scxnwzglg@163.com。联系电话:0797——5792681。
附件:1.石城县外贸发展引导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2.石城县招商兴工扶持政策规定的通知
石城县商务局
2025年5月30日
附件1
石城县外贸发展引导资金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施建设赣江源头“五新”石城发展战略,促进我县外贸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商务厅、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石城县外贸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外贸发展资金) 是县政府建立的用于促进外贸出口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外贸发展资金由县招商局、县财政局共同管理使用。由县财政局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对资金的用途实行财务监督。
第三条 外贸发展资金来源与使用
(一)资金来源。由县财政年初在预算内安排(每年不少于 50万元),并设专户管理,滚动使用。
(二)使用方向。石城县外贸发展资金的使用按照“扶优扶强、突出重点、优化结构”的原则,主要支持县本级重点企业出口,促进我县外贸出口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 支持范围、支持标准
(一)范围:全县所有出口企业(含流通型外贸企业)。
(二)标准:出口企业每出口1美元给予2分人民币出口退 税差额补贴。
第五条 出口额的认定。企业年出口额以赣州海关提供的出 口数据为准,并由赣州海关向县招商局出具相关出口企业年出口 额证明 。
第六条 外贸发展资金的审核与拨付
(一)县招商局于每年3、6、9、12月底前依照海关提
供的正业出口证明计算出出口企业的奖励金额。
(二)县财政局依据县招商局的初审意见,再次加以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分管招商工作的领导及县政府 三要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县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第七条 申办和执行县外贸发展资金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构成违章行为:
(一)提供或计算数据弄虚作假;
(二)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外贸发展资金的。
第八条 对发生违章行为的企业,视情节轻重,县招商局、县财政局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处罚措施:
(一)停止并收回外贸发展资金;
(二)取消其申请外贸发展资金的资格;
(三)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石城县招商兴工扶持政策规定
一、土地政策
(一)符合入园条件进入县古樟工业园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用地按6万元/亩的起始价通过招、拍、挂进行供地,全额缴清土地价款15个工作日内,由县财政按超过4 万元/亩部分的100%奖励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创新投入;在所有规划建设项目建成达到一半以上,由县财政按超过2万元/亩部分的100%奖励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创新投入;在合同约定建设期内项目竣工投产经验收达合同要求且对财政贡献达13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400万元/亩,则可以在20个工作日内由县财政按1万元/亩标准奖励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创新投入。鞋服首位产业按《关于加快推进现代鞋服产业发展的意见》(石党发〔2018〕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入园条件进入屏山创业园、小松创业园和沔坊硅产业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用地按6万元/亩的起始价通过招、拍、挂进行供地,全额缴清土地价款15个工作日内,由县财政按超过4万元/亩部分的100%奖励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创新;在所有规划建设项目建成达到一半以上,由县财政按超过2万元/亩部分100%奖励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创新投入;在合同约定建设期内项目竣工投产经验收达合同要求且对财政贡献达13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400万元/亩,则可以在20个工作日内由县财政按1.5万元/亩标准奖励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创新投入。
(三)入园项目所涉建安增值税,在招商合同建设期内,如期完成项目建设和投产目标的,项目建成验收后6个月内全额征收的,则对县财政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创新投入;如逾期建成,投产则不予返还。如承建企业已享受市、县促进建设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则不叠加享受本条政策。
(四)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的奖励。税收达8万元/亩的企业,其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含租赁厂房企业)对县财政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税收未达8万元/亩的企业,其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含租赁厂房企业)对县财政贡献部分按完成每亩税收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创新投入。
〔牵头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财政贡献奖励政策
(五)凡落户石城的工业企业(垄断性企业除外),三年之内,年依法纳税金额达100万元(租赁厂房企业年纳税额达50万元)且税收达到合同要求的规模以上企业,按其每年对县财政贡献部分的40%(首位产业按其每年对县财政贡献部分的60%)奖励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创新投入,连续奖励五年;第六年至第十年按其每年对县财政贡献部分的20%(首位产业按其每年对县财政贡献部分的40%)奖励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创新投入。十年后奖励政策另定。硅产业精深加工企业,年依法纳税额达400万元,按其每年对县财政贡献部分的30%奖励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创新投入,连续奖励三年,三年后奖励政策另定。
(六)设立纳税重大贡献奖。对年纳税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垄断性工业企业除外),按其每年对县财政贡献部分的3%奖励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创新投入,最多奖励五年。硅产业精深加工项目按1.5%奖励,最多奖励三年。
(七)对新注册的外资项目,实现现汇进资并经审核认定后,由县财政按照每现汇进资1美元补贴6分人民币给企业。对新落户的注册资本达2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自企业纳税年度起五年内,由县财政按每年对县财政贡献部分的100%奖励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创新投入,第6-10年按50%给予奖励,实行“一年一奖”。
各项奖励总额不得超过其每年对县财政贡献部分。对固定资产投资亿元(含)以上、年纳税达千万元(含)以上及高新技术企业等项目奖励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牵头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三、科技创新政策
(八)培育发展科技型企业。对被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到期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专精特新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获评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奖励8万元。县财政对首次入选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入选奖励。
(九)促进企业承担科技项目。对在县注册纳税的企业获得或参与县实施成果转化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市、县财政分别配套资助国家拨款额的25%、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扶持;获得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科技支撑计划等国家重点研究计划的,市、县财政分别配套资助国家拨款额的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获得省级科技计划立项以及国家其他科技计划的,县财政配套资助上级拨款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扶持。
(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企业研发投入资金后补助制度,对在县注册落户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财务上单列了研发经费科目支出,并报县统计局统计上报,每年按统计局统计的研发投入金额的1‰奖励;在税务部门申报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且研发费用核定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对规模以上企业按核定研发费用的3%给予奖励,规模以下企业按核定研发费用的1%给予奖励,同一企业研发统计奖励与税前加计扣除奖励实行就高奖励的原则。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组建研发机构或平台,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建设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检验检测中心,经验收合格的,在国家、省、市奖励基础上,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市财政对新批准立项建设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再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通过国家验收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对批准立项建设或新认定的省部级上述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批准为市级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技流动(工作站)的企业(单位),实际运行好、发挥作用明显并经组织考核合格的,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经申报批准为省级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技流动(工作站)的,在省、市政策经费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实行一事一议,再给予一定的配套支持。
(十一)加快发展和完善技术市场。建立技术市场交易奖励制度,对在县注册落户的企业签订的技术合同,经县教科体局认定的卖方技术合同,一次性按技术合同成交额的2‰奖励。
(十二)鼓励企业引进科技成果进行转化。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在县首次实施,项目投产一年内缴纳税收10万元以上,市、县财政分别给予购买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的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高校、科研院所、留学回国等科技人员携带具有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来县领办创办企业,当年注册且项目投产一年内缴纳税收10万元以上的,市、县财政分别给予科技成果研发投入的20%、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十三)加大重大科技成果奖励力度。对在县注册纳税的企业参与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或专利发明奖评选获得奖项,为第一完成者的,县财政一等奖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二等奖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8万元,三等奖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3万元,为非第一完成者的,县财政一等奖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二等奖分别奖励8万元、3万元、2万元,三等奖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省级重点新产品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万元/项;市财政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30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5万元。县财政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创新团队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一、二等奖,分别奖励创新团队8万元、3万元。
(十四)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国家、省、市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经认定为市级“双创”示范基地的,由市、县财政分别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双创”平台并享受省财政补助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来县落户的行业骨干企业并将研发总部迁入的,两年内对其研发投入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在市财政给予一定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再按其研发经费投入1‰的比例给予“后补助”。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双创示范基地或星创天地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十五)推动企业产学研合作加大科技投入。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从省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引进科研技术人才建立产学研长期合作加大科技投入,建立以企业事业单位研发投入为主体地位的研发投入机制,鼓励企业以股权激励等形式引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和科研人才,其引进的科技成果和科研人才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加大全县科研人才的培育和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力度,鼓励企业科研人才开展技术创新、技术研发,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主要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或杰出青年人才的科研人员,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优势科技创新团队的,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牵头责任单位:县教育体育局〕
四、知识产权和品牌认证体系政策
(十六)加强专利创新激励。对获得发明专利的所有人,省财政每项分别奖励2500元;对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所有人,县财政每项分别奖励3万元、0.5万元、0.2万元;对通过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达到国家标准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的县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6万元、5万元;获得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的,县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获得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市财政对新列入国家、省、市专利示范(试点)的企事业单位,验收合格后,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十七)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按每个商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江西名牌”“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省质量信用AAA级企业”的所有人,按每个产品(奖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省井冈质量奖”(含提名奖)“市长质量奖”(含提名奖)“县长质量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行业组织、协会申请“国家地理标志”“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获批认定的,每一个国家地理标志、商标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江西省、赣州市“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0.5万元;对通过食品生产许可(SC许可)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通过经国家认可的各类认证体系,有效运行期一年以上且年纳税总额达5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十八)鼓励企业实施标准引领战略。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江西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江西省地方标准的企业(排名前三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采用国际及国外先进标准并取得采标标志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对参加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并取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牵头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五、金融扶持政策
(十九)加大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抓好“财园信贷通”“小微信贷通”“创业信贷通”投放,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其中对“财园信贷通”新增及续贷企业的贷款利率,按一年期LPR上浮不超过25%执行。
(二十)完善政府转贷机制。设立中小企业转贷资金5000万元,转贷程序简便易行,转贷运行顺畅快捷,2020年新增转贷项目利率同比下降10%以上。
(二十一)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与证券公司签约的拟境内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奖励,其中完成股改奖励200万元、在江西证监局完成辅导备案奖励300万元、境内成功上市后奖励90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奖励600万元、县级财政奖励300万元)。对在境外首次发行上市企业,省市财政按照实际募资金额(按人民币计算)的4%(省、市财政各奖励2%)给予最低20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县级财政对境外上市的企业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3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由市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20万元;对在江西省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享受股改奖励政策,并由市县财政按1:1报销挂牌初费;对在境内重组上市(借壳)并完成注册地回迁企业,参照境内上市奖励政策;迁址企业与本地企业享受同等上市奖励政策,并按“一事一议”方式由县财政对迁址企业、引入迁址企业关键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牵头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局〕
六、技术改造政策
(二十二)在我县注册独立法人经营1年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扩能升级、开发新产品、降低成本、提升自动化水平、节能减排等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全新设备,并在项目备案建设期内安装到位投入使用,经县工信部门技改备案审批实行技改政策补助。补助标准为购置技改设备投入1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购置总额的10%标准补助;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购置总额的12%标准补助;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投资总额的15%标准补助;单体项目技改设备投入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同一项目已获得上级财政资金支持,超过上述补助标准总额的,县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扶持;未达到上述补助标准总额的,县级财政专项资金补足差额部分资金。
(二十三)智能制造补助政策。对被评为智能工厂的,市财政和县财政根据其软硬件投入分别给予20%标准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 万元;对被评为数字车间的,市财政和县财政根据其软硬件投入分别给予15%标准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500万元;对被评为“机器换人”自动化改造项目的,市财政和县财政根据其软硬件投入分别给予10%、15%标准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300 万元。
(二十四)清洁生产补助政策。凡获批省级、市级清洁生产型企业,由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万元奖励。
(二十五)绿色工厂补助政策。凡获批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企业,由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十六)对获得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5万元奖励。
(二十七)无尘车间补贴。对于科技含量高的企业,装修无尘车间、实验室的,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补贴。
〔牵头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生态环境局〕
七、企业入规及上台阶政策
(二十八)对新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户。对月度入规企业再一次性奖励3万元/户,对属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入规企业再一次性奖励5万元/户,单个企业不超过13万元。
(二十九)对首次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首位产业鞋服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此基数上,每增加1亿元,加奖10万元,以此类推。
〔牵头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八、用工与人才政策
(三十)参加省、市主管部门或高校一年制以上EMBA班的企业高管,取得毕业证后,县财政一次补助1万元;参加市创业大学半年制以上创新管理班学习的企业高管,取得结业证后一次性补助3000元。〔牵头责任单位:县中小企业局〕
(三十一)每年评选优秀企业家、员工若干名,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000元/人和1000元/人的奖励。企业法人代表、高管人员(含总裁、副总裁、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及或中级以上(含)职称或硕士以上(含)学位的管理人员,县财政按其近三年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奖励其在县购买住房。〔牵头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十二)给予招工补贴。对重点服务企业当年自主新招员工并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时间满6个月以上且与上年度企业员工留工率达到85%以上,按照6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招工补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再增加200元/人);企业上年度员工留工率达不到85%以上的不予享受。对新引进并列为重点服务的企业当年自主新招员工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时间满6个月以上的按照6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招工补贴。
(三十三)给予外县户籍员工务工交通补贴政策。为做大做优做强园区企业,吸纳县外务工人员来园区就业,满足企业用工需求,对园区重点服务企业招用的外县户籍员工,在该企业实际务工6个月以上的给予300元/人/年交通补贴政策。
(三十四)给予人才政策。保障园区企业务工人员子女就近入学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权,给予企业特殊贡献人员子女义务教育优先择校权,鼓励企业员工子女接受职业技术教育;在县工业园内企业连续务工满三年以上,且在县城内无住房的企业高管、认定的专业技术性人才紧缺性人才,可优先入住县人才公寓。
(三十五)给予企业稳岗失业保险补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经认定的困难企业,按我县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上年度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十六)给予企业技能培训补贴。一是园区重点服务企业招用的新入职员工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开展定向培训并达到培训要求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企业500元/人的培训补贴。二是培训主体开展企业技能提升培训,给予培训主体机构1000元/人的补贴。
(三十七)给予企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毕业离校一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县工业园区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硕士、本科、专科学历分别给予所在企业每人每年不高于10000元、5000元、3000元的就业生活补贴;由所在企业在毕业生就业满一年后申请,最多连续享受两年补助。
〔牵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九、企业参展政策
(三十八)鼓励企业参展参会。企业参加省、部级以上组织主办工业品展览会、博览会、产品展示会设立展位的,每参加一次补助2万元,参加市级主办的工业品展览会、博览会、产品展示会设立展位的,每参加1次补助1万元。对举办全国性订货会、展销会或联合县外知名协会(商会)来县召开年会的给予3万元/次补助。
(三十九)鼓励企业强化品牌宣传。企业在市级以上政府或其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展销活动中,利用广告展位进行品牌宣传的,给予宣传费用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牵头责任单位:县中小企业局〕
十、“两化”融合政策
(四十)凡获省级“两化”融合示范称号的企业,由省、县财政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凡获市级“两化”融合示范称号的企业,由市、县财政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凡经工信部门认定上云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3000元。〔牵头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十一、收费办证政策
(四十一)企业报建期间规费的收取,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下限执行。市级、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部门有上级不得减免规定的除外)执行“零收费”,帮助协调经营性、服务性收费实行减半;实行《投资企业缴费明白卡》制度,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提供“一单制”收费清单,涉及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的由县优化办监督引进单位协助做好收费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县行管委、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
(四十二)企业办理不动产的规费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零收费”(上级有不得减免规定的除外),中介服务性收费按标准下限50%执行。〔牵头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纪委监委、县行管委、县财政局〕
十二、优化发展环境政策
(四十三)快查严惩破坏发展环境的人和事。对企业和客商反映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工程、强揽工程、吃拿卡要等破坏发展环境的问题,在收到投诉举报的2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启动调查后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或调查进展情况,对查实的问题公开曝光,严肃处理;严格落实“改作风、提效率”的各项规定。〔牵头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
十三、项目引进人奖励政策
(四十四)设立引进人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垄断性项目除外),当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达1000万元后可申报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奖,连续三年按当年固定资产实际进资额的2‰奖励项目引进人,三年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资源型精深加工企业,当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达3000万元后可申报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奖,连续三年按当年固定资产实际进资额的0.5‰奖励项目引进人,三年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四十五)设立引进人税收奖励。招商项目成功落户我县,自申报纳税年度起三年内,年纳税额达100万元(租赁厂房企业年纳税额达50万元)项目(垄断性项目除外)引进人可申报税收奖励,按其每年对县财政贡献部分的8%奖励项目引进人(鞋服首位产业项目按其每年对县财政贡献部分的12%奖励项目引进人),三年累计奖励不超过40万元。其中硅产业精深加工企业自申报纳税年度起三年内,年纳税额达400万元可申报财政奖励,按其每年对县财政贡献部分的4%奖励项目引进人,三年累计奖励不超过40万元。
(四十六)对引进固定资产实际进资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至5亿元(含)供地鞋服项目的商会或中介组织及有功人员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并给予“招商引资贡献奖”荣誉称号;对引进固定资产实际进资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至5亿元(含)供地鞋服项目的招商责任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奖励。
(四十七)对引进固定资产实际进资5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至20亿元(含)、20亿元以上供地项目(垄断型项目除外)的商会或中介组织及有功人员分别给予20万、50万、100万元奖励。对引进固定资产实际进资5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至20亿元(含)、20亿元以上供地项目(垄断型项目除外)的招商责任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享受了(四十六)、(四十七)项奖励的不得与及时奖励政策中的相关政策重复享受。
〔牵头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十四、附则
本政策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作相应调整;以前有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有合同约定的,按原约定执行;原《石城县招商兴工扶持政策规定》(石党发〔2017〕5号)同时作废。本规定由县商务局、县工信局负责解释。